所在地區 | 廣東 | 招標類型 | 公告 |
請點擊下載 | 無 | 發布時間 | 2017-10-17 |
對投標人提出關于施工合同疑問的解答
1、六、《專用條款》第27.5.(1)款“承包人需嚴格執行《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社規[2015]3號)的規定進行工人工資管理……”,建議此處提到的工資支付分賬文件按新文件《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號),同時根據此文件要求建議在本合同內增加條款對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工程進度款中的工人工資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事宜做出約定。
七、《專用條款》第28.1.(2)款“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的約定:工程結算后30天內無息退還”,建議修改為“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無息退還”。
八、《專用條款》第34.4款“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開工指令約定的日期實際施工,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3天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推遲實際施工日期。發包人不須賠償因此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但合同工期順延”,建議修改為“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開工指令約定的日期實際施工,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3天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推遲實際施工日期。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的按實簽證,合同工期順延”。
九、《專用條款》第35.4款發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責任建議增加:(4)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工期相應順延。
十、《專用條款》第36.2款“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以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計,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為施工準備期”,建議修改為“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以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計,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為施工準備期。具體開工日期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開工令為準”。
答:六、《專用條款》第27.5.(1)款修改為:“承包人需嚴格執行《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號)的規定進行工人工資管理,并接受發包人、省代建局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承包人需嚴格執行工資分賬支付管理制度的條款,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向銀行開設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承包人對所承包的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負總責,對分包單位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確保通過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
七、《專用條款》第28.1.(2)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八、《專用條款》第34.4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九、《專用條款》第35.4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專用條款》第36.2款修改為:“合同工期起算日期:以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計,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為施工準備期。具體開工日期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開工令為準?!?
2、十一、《專用條款》第36.3.(1)款工期順延的情況建議增加:e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
十二、《專用條款》第36.3.(2)款“對發包人原因造成關鍵節點工期延誤的可以調整工期,如果承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趕工措施予以消化,這些合理有效的趕工措施費用視為已包括在投標總報價中,發包人不予補償”,建議修改為“對發包人原因造成關鍵節點工期延誤的可以調整工期,如果承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趕工措施予以消化,所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按實簽證”。
十三、《專用條款》第48條,如本工程不涉及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建議明確本條不適用。
十四、《專用條款》第49.9款、第49.10款,如本工程不涉及甲招乙供材料,建議刪除相關約定。
十五、《專用條款》第62.8款“合同價中應已包括一切按合同工期完成本工程所須之趕工費及技術措施費,合同價組成中不論對此是否有開項計列,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作為向發包人進行費用或工期索償的依據”,建議修改為“合同價中應已包括一切按合同工期完成本工程所須之趕工費及技術措施費,合同價組成中不論對此是否有開項計列,承包人均不得以此作為向發包人進行費用或工期索償的依據(工程發生變更、簽證等所發生的趕工費及技術措施等費用按實簽證)”。同時《專用條款》第72.3款“措施項目費包干,承包人在投標時已作充分考慮,不予調整”,建議修改為“措施項目費包干,承包人在投標時已作充分考慮,不予調整(工程發生變更、簽證等所發生的費用按實簽證)”。
答:十一、《專用條款》第36.3.(1)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二、《專用條款》第36.3.(2)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三、《專用條款》第48條,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四、《專用條款》第49.9款以及第49.10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五、《專用條款》第62.8款以及第72.3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3、一、《協議書》第一條的工作內容與第二條的承包范圍及《專用條款》第1.43款的內容有出入,以哪個為準。
二、《協議書》第二條的“滿足發包人竣工驗收時需確保取得各相關專業的驗收證明(如:規劃、人防、用水、用電、防雷、消防、鍋爐、電梯、排污、衛生防疫、環保等);……辦理工程開工所需的各項手續,……”,建議修改為“滿足發包人竣工驗收時需協助取得各相關專業的驗收證明(如:規劃、人防、用水、用電、防雷、消防、鍋爐、電梯、排污、衛生防疫、環保等);……協助辦理工程開工所需的各項手續,……”。(《專用條款》第1.43款的范圍涉及以上內容的均做同樣修改)
三、《專用條款》第1.43款“包組織項目單體驗收及整體竣工驗收(含資料匯總、整理、驗收、歸檔)等……”,建議修改為“包協助組織項目單體驗收及整體竣工驗收(含資料匯總、整理、驗收、歸檔)等……”。
四、《專用條款》第11.3款“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的地下管線、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之狀況進行勘察,根據勘察結果確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承擔有關費用”,建議修改為“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及周圍的地下管線、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之狀況進行勘察,根據勘察結果確定具體的保護措施,有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五、《專用條款》第19條“(2)視承包人的承包能力,有權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增加或減少部分工程;保留對本項目中承包人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進行依法招標的權利,并保留對工程量報價清單中暫定材料價格的主要材料進行依法招標的權利;承包人不得拒絕或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補償,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費用調整除外?!苯ㄗh刪除。
可否修改為:一次通過質量驗收,合格且爭創“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
答:一、《協議書》第一條的工作內容修改為:“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建設范圍內測繪地理信息生產與數字化處理中心、省國土資源檔案館、食堂及地下室的場地平整及地下障礙物清除、地基與基礎、建筑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機電安裝工程(通風空調、電氣、給排水)、消防工程、人防工程、節能工程、電梯工程、廚房設備采購、用地紅線范圍內園林景觀綠化、道路、綠化遷移及其附屬供電、供水、排水、排污、路燈等市政配套、白蟻防治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外的供水、供電、外強電、外供氣接駁等相關配套工程(供水供電包括永水永電)[不包括智能一體化,計算機房設備及檔案庫房UPS不間斷備用電源,檔案房裝具(智能型檔案密集架)及其他專用設備采購]。具體內容以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招標圖紙及有關資料為準。提供BIM技術的應用服務,內容包括:創建并維護本工程BIM技術在施工管理中的運用,對使用業主進行移交完整模型及后期BIM使用的培訓?!?
《專用條款》第1.43款的“內容”與“范圍”以《協議書》中的“工作內容”與“承包范圍”為準。
二、《協議書》第二條,保持原條款不變。
三、《專用條款》第1.43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四、《專用條款》第11.3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五、《專用條款》第19條,保持原條款不變。
4、十六、《專用條款》第68.5款提到的“招標控制價的單價(或取費費率)”在招標階段是否有提供。
十七、《專用條款》第76款“本合同價款不因物價漲落而調整”,如本工程工期超過一年的,建議可以調整工機料價格,具體調整辦法如下:鋼筋、鋼材、水泥、預拌混凝土、電線、電纜、鋼管、塑料管等主材以及人工、機械臺班可以調價差,在施工期內,若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布的材料綜合價格與本工程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28天前廣州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最新造價文件價格的材料綜合價格比較,上下浮動率超過10%,超出部分的價差按實調整。
十八、《專用條款》第81.1.(5)款約定“竣工驗收合格,所有款項累計支付不得超過實際完成工作量的80%,且不超過本合同價款(不含暫列金額)的80%”,建議本款內明確變更簽證等的支付辦法,并明確如變更簽證等額度達到某一范圍時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合同價款。
十九、《專用條款》第86.6款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建議由“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修改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專用條款》第94.2款的“委托人”建議修改為“發包人”,“受托人”建議修改為“承包人”。
二十一、附件《項目債權債務承諾書》的“廣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并建議考慮該承諾書作為合同的附件是否妥當。
答:十六、《專用條款》第68.5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七、《專用條款》第76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十八、《專用條款》第81.1.(5)款,保持原條款不變。增加條款81.1.(7):工程變更簽證的提出、審批程序、計量支付、管理等方法按“關于執行《省屬非經營性委托代建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函”(粵代建管函[2017]361號)精神執行。已完工驗收合格的工程變更簽證經省代建局審批通過后,可按已完成工程內容的80%申請支付。
十九、《專用條款》第86.6款,保持原條款不變。
二十、《專用條款》第94.2款修改為:“本合同一式 拾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拾份(含廣東省代建項目管理局備案用肆份);承包人執捌份。
二十一、保留附件《項目債權債務承諾書》。
招標人澄清: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3款、第81.2.(2).1)款以及81.2.(2).2)款的修改
招 標 人:廣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廣州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