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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成交公告

  • 北京
  • 狀態:公告
所在地區北京招標類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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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磋商]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成交公告

一、項目編號:PXM2020_143102_000001-JH001-XM001

二、項目名稱: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

三、中標(成交)信息

總中標成交金額:303.653098 萬元(人民幣)

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及中標成交金額:

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北京市建筑工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

中標成交供應商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翠谷玉景苑13號樓

中標金額:303.653098萬元

供應商名稱 供應商地址 統一信用代碼 中標金額
北京市建筑工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區翠谷玉景苑13號樓 911100001013034494 303.653098 萬元

四、主要標的信息

供應商 商品名稱 規格型號 數量 單價 總價 服務要求
北京市建筑工程裝飾集團有限公司 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 / 1 303.653098萬元 303.653098萬元 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包括本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工作、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

項目用途: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包括本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工作、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簡要技術要求: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施工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合同履行期限:工期85日歷天。名稱: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施工范圍:東四北大街219號南北樓的施工圖設計工作、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施工工期:85日歷天,計劃開始工作日期(開工日期)為2020年7月 1日,計劃完工日期為2020年 9月24日;其中簽訂合同后7天內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建安工程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令為準。項目經理:張庚,一級建造師,證書編號00267802。

五、評審專家(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劉洪斌(組長)、高光和、張翔宇(采購人代表)

六、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及金額:

本項目代理費總金額:2.4256萬元(人民幣)

本項目代理費收費標準:

參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的規定,按成交金額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工作日。

八、其它補充事宜

九、凡對本次公告內容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

1.采購人信息

名 稱: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

聯系方式:張翔宇,55575377

2.采購代理機構信息

名 稱: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陳家林九號院華騰世紀總部公園I座9號樓503室

聯系方式:李夢堯,18614040409

3.項目聯系方式

項目聯系人:李夢堯

電 話: 18614040409

終版 磋商文件--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doc

推薦意見.pdf

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 競爭性磋商文件 項目編號 : ZB-20-353 采購人: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采購代理機構: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目 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29900 第一部分 磋商邀請  PAGEREF _Toc29900 2  HYPERlink \l _Toc23515 第二部分 供應商須知  PAGEREF _Toc23515 6  HYPERlink \l _Toc26664 第三部分 合同條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26664 17  HYPERlink \l _Toc2374 第四部分 技術標準和要求  PAGEREF _Toc2374 256  HYPERlink \l _Toc31076 第五部分 響應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31076 264  HYPERlink \l _Toc7210 第六部分 評分方法和標準  PAGEREF _Toc7210 289  第一部分 磋商邀請 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委托,就 “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項目編號:ZB-20-35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競爭性磋商的方式確定供應商。邀請合格的供應商參加該項目施工的競爭性磋商。 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磋商文件編號):ZB-20-353 項目名稱: 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 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預算金額:人民幣3850000.00元 最高限價:人民幣3037273.61元 采購需求:建設地點:東城區東四北大街219號;建設規模:改造面積1787平方米;磋商范圍: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包括本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工作、材料設備采購、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期限:計劃工期:85日歷天,計劃開始工作日期(開工日期)為2020年7月 1日,計劃完工日期為2020年 9月24日;其中簽訂合同后7天內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建安工程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令為準。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落實政府采購政采需滿足的資格要求: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供應商須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含)以上資質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二級(含)以上資質,具備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本項目擬派項目經理需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外省市進京的施工單位還應當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冊登記或者審批手續; 4、供應商須符合《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的相關要求; 5、供應商必須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競爭性磋商文件并登記備案,未經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競爭性磋商文件并登記備案的潛在供應商均無資格參加本次磋商。 三、獲取采購文件 時間:2020年6月 20日至2020年6 月29 日,9:30時至11:30 時,13:30時至16:00時(北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地點:電郵。 方式:鑒于在疫情特殊時期,供應商請以電郵形式獲取電子版磋商文件。供應商須在規定期間向代理機構提供接收電子文件的電子郵箱,在郵件中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的掃描件、授權委托書掃描件(格式自擬,須注明購買磋商文件事宜)、被授權人身份證掃描件(加蓋供應商單位公章),并在郵件中注明所購磋商文件的項目名稱、項目編號、購買單位名稱、詳細通訊地址、聯系人及電話。報名聯系人:李夢堯,聯系電話:18614040409,電子信箱:184962715@qq.com。 售價:0元 響應文件提交 截止時間:2020年 6月 30日9:30時(北京時間) 地點:北京市東城區崇外大街新怡家園甲3號新怡商務樓907會議室 開啟 時間:2020年6 月30 日9:30時(北京時間) 地點:北京市東城區崇外大街新怡家園甲3號新怡商務樓907會議室 其他補充事宜 1、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 141 號)、《關于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8號)、《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京財采購〔2020〕195號)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詳見競爭性磋商文件。 2、匯款信息 單位名稱: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911101027719881763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八里莊村陳家林9號院華騰世紀總部公園項目9號樓5層(501-506室) 電話:66419876 開戶銀行名稱:北京銀行西單支行 銀行賬號:01090371520120109027786 開戶銀行代碼: 313100001266 3、技術成果經濟補償 本次采購對未中標人響應文件中的技術成果不給予經濟補償。 七、凡對本次采購提出詢問,請按以下方式聯系。 采購人名稱: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采購人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 采購人聯系人: 張翔宇 采購人聯系電話:010-55575377 采購代理機構: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陳家林九號院華騰世紀總部公園I座9號樓5層 郵編:100124 電話: 張雪、李夢堯 電子信箱: 184962715@qq.com 聯系人: 18612694609/18614040409 第二部分 供應商須知 供應商須知前附表 本表是關于競爭性磋商文件的具體資料,是對供應商須知的具體補充和修改,如有矛盾,應以本資料表為準。 序號條款號內容1項目名稱: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22.1采購人名稱: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采購人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 采購人聯系人: 張翔宇 采購人聯系電話:010-5557537732.1采購代理機構: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采購代理機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陳家林九號院華騰世紀總部公園I座9號樓503室 聯系人:張雪、李夢堯 聯系電話: 18612694609/1861404040943.1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落實政府采購政采需滿足的資格要求: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 3、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供應商須具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含)以上資質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二級(含)以上資質,具備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本項目擬派項目經理需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外省市進京的施工單位還應當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冊登記或者審批手續; 4、供應商須符合《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的相關要求; 5、供應商必須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競爭性磋商文件并登記備案,未經向采購代理機構購買競爭性磋商文件并登記備案的潛在供應商均無資格參加本次磋商。512.1本項目最高限價為:人民幣3037273.61元。(超過此最高限價作為無效標處理)。613磋商保證金:本項目不要求。714.1磋商有效期:投標截止之日后90天內 磋商有效期不滿足要求的投標將被視為非響應性投標而予以拒絕。816.1響應文件正本份數:1份 副本份數:2份 供應商須提供響應文件電子版1套,并承諾響應文件(正本復印掃描件)電子版內容與紙質文件內容的一致性,并對此承擔全部法律責任。916.3磋商一覽表也須單獨封裝在一個信封內與其他響應文件分裝,并同時遞交采購代理機構。1020參加磋商時,供應商代表若是法定代表人,需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投標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122.8供應商需提前準備空白簽署蓋章的最終報價表(附件14),以便最后報價填寫12采購人本項目不組織現場踏勘。 供應商可自行對工程現場及周圍環境踏勘,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及其他任何情況,供應商自行承擔;質量標準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 施工要求的質量標準:合格招標人規定由分包人承擔的工作允許,分包內容要求: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分包金額要求: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對分包人的資質要求:必須具備其承擔工作的相應資質條件。供應商擬分包的工作□不允許 ■允許,分包內容要求:本工程施工圖設計工作 分包金額要求: 對分包人的資質要求:設計人須具有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及以上資質適用于本供應商須知的額外增加的變動,下列情況的磋商將被拒絕:響應文件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附件1磋商報價函 附件2 磋商一覽表(格式) 附件3 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附件3.2 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具備建筑工程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本)、外地進京企業具有有效的進京備案手續 附件3.3供應商的資信證明 附件3.4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 附件3.5依法繳納稅收的完稅證明 附件3.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附件3.7提供若成為最終預成交供應商,承諾在磋商結束后三個日歷日內遞交磋商時二次報價(最終投標報價)相匹配一致的價格清單 附件15 成交服務費承諾書提供虛假文件的;故意隱瞞不良業績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磋商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網站查詢的供應商信用記錄不滿足供應商要求的;超出項目最高限價。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 141 號)、《關于印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8號)、《關于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品目清單的通知》(財庫〔2019〕19號)、《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京財采購〔2020〕195號)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供應商須知 一、總 則 1、使用范圍: 1.1 響應文件僅適用于磋商邀請中所敘述項目的服務購買。 2、定義 2.1 “采購人”系指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采購代理機構”系指 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2 “供應商”系指響應采購人要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遞交響應文件的服務商或供應商。 2.3 “工程”系指磋商文件規定供應商須承擔的工程。 3、合格的供應商 3.1 符合《磋商邀請》“供應商資格要求”。 3.2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供應商信用記錄的具體要求為:供應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1)查詢渠道:“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 2)截止時點: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3)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具體方式:經磋商專家小組確認的查詢結果網頁截圖作為查詢記錄和證據,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經評標委員會認定的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將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按無效投標處理。 3.3凡受托為采購本次磋商的服務提供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4、 費用 4.1 供應商應承擔所有與編寫和提交響應文件有關的費用,無論磋商過程中的做法和結果如何,采購人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 4.2本項目所涉及費用包括項目預算經費、報酬及其支付結算方式等。 4.3項目預算經費以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正式對外公布的競爭性磋商文件項目預算為準。 4.4項目經費支付方式以正式合同約定方式為準。 二、發售競爭性磋商文件 本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以評審專家及采購人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活動。自磋商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三、磋商文件說明 5、磋商文件的構成 5.1 磋商文件用以闡明所需提供的服務、購買、磋商程序和合同條件。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請 (2)供應商須知 (3)采購合同 (4)技術標準和要求 (5)響應文件格式 (6)評分方法和標準 5.2 供應商應認真閱讀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要求等。供應商沒有對磋商文件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的,采購人有權拒絕供應商的響應文件。 6、磋商文件的編制 6.1磋商文件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7、磋商文件的澄清與修改 7.1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的編寫 8、響應文件語言 8.1 由供應商編寫的響應文件和往來書信應以中文書寫。 9、計量單位 9.1 除在磋商文件的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0、響應文件的組成 供應商編寫的響應文件應包括下列部分: 附件1 磋商報價函 附件2 磋商一覽表(格式) 附件3 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附件3.2 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具備建筑工程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本)等、外地進京企業具有有效的進京備案手續 附件3.3供應商的資信證明 附件3.4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 附件3.5依法繳納稅收的完稅證明 附件3.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附件3.7提供若成為最終預成交供應商,承諾在磋商結束后三個日歷日內遞交磋商時二次報價(最終投標報價)相匹配一致的價格清單 附件4 近三年業績 附件5 組織機構、人員情況 附件6 擬用于本項目的人員情況 附件7 承包人建議書 附件8 價格清單 附件9 有利于本項目進行的其他相關資料及建議 附件10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工作相關附件(本項目不適用) 附件11 中小企業聲明函 附件12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 附件13監獄企業證明 附件14 最終報價表 附件15 成交服務費承諾書 11、響應文件格式 11.1供應商應按磋商文件附件中提供的響應文件格式逐項填寫各文件并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12、磋商報價 12.1所有報價均以人民幣報價,本項目最高限價為:人民幣3037273.61元。(超過此最高限價作為無效標處理)。并按第五章響應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價格清單。 12.2投標人應充分了解施工場地的位置、周邊環境、道路、裝卸、保管、安裝限制以及影響投標報價的其他要素。投標人根據投標設計,結合市場情況進行投標報價。 12.3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磋商一覽表中的磋商報價總額,應同時修改響應文件“價格清單”中的相應報價,投標報價總額為各分項金額之和。此修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 13、磋商保證金(本項目不要求)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為 90 天(從響應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響應文件的有效期不足本須知規定的有效期的,將被視為非實質響應性響應文件,采購人有權拒絕其投標申請。 14.2 特殊情況下,采購人可于響應文件有效期滿之前要求供應商同意延長有效期,要求與答復均應為書面形式。供應商可以拒絕上述要求,其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于同意該要求的供應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許其修改響應文件,但將要求其相應延長磋商保證金的有效期,有關退還和沒收保證金的規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15響應文件的簽署及規定 15.1 響應文件正本須是打印文件。響應文件應由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權的供應商代表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地方簽字并加蓋印章。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15.2 除供應商對錯處作必要修改外,響應文件中不許有加行、涂抹或改寫。若有修改須由簽署響應文件的人在旁邊簽字才有效。 15.3 采購人拒絕接受以電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形式的響應文件。 五、響應文件的遞交 16、響應文件的數量、包裝和標記 16.1 供應商應提交1套正本“響應文件”、2套副本“響應文件”。響應文件需膠裝,每套“響應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應標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存在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16.2 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正本和副本用信封或文件盒(箱)密封包裝于一件包裝內,封口處應有供應商公章,封皮正面標明項目編號、項目名稱、供應商名稱。 16.3 供應商應將磋商一覽表也須單獨封裝在一個信封內與其他響應文件分裝,封口處應有供應商公章,封皮正面標明項目編號、項目名稱、供應商名稱并同時遞交采購人。 16.4 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年 月 日 時(投標截止時間)之前不準啟封”的字樣。 16.5 如響應文件由專人送交,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按上述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后,按磋商公告注明的地址送達采購代理機構。 16.6 如果響應文件通過郵寄遞交,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用內、外兩層信封密封。 (1)內層信封的封裝與標記同16.1、16.2、16.3、16.4規定。 (2)外層信封裝入16.1、16.2、16.3所述全部內封資料,并寫明項目編號、項目名稱、 采購人名稱、地址。同時應寫明供應商的名稱、地址,以便將遲交的響應文件原封退還。 16.7 如果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密封和標記,采購人對響應文件的誤投或提前拆封不負責任。 17、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17.1 所有響應文件必須派人送交,并按“磋商公告”中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送達。 17.2 出現第7.3款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遲投標截止日期時,則按采購人修改通知規定的時間遞交。 18、遲交的響應文件 18.1 采購人將拒絕接受并原封退回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遞交的任何響應文件。 19、響應文件的撤回 19.1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申請,但供應商必須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 之前將修改或撤回的書面通知遞交到采購代理機構。且該通知需經正式授權的供應商代 表簽字方為有效。 19.2 供應商不得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至響應文件有效期期滿前撤回其響應文件。否則其磋商保證金將按13.8款的規定被沒收。 19.3 供應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本須知第16條規定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 六、磋商 20. 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的遞交 20.1 采購代理機構按競爭性磋商公告的規定,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競爭性磋商公告預先確定的地點組織磋商。 20.2 磋商時,由供應商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 20.3 除了按照本須知的規定原封退回遲到的響應文件之外,磋商時將不得拒絕任何投標。 21.組建磋商小組 21.1 采購人將根據本次磋商項目服務的特點,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建磋商小組。 21.2 磋商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或直接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22、對響應文件的審查和響應性的確定 22.1 磋商前,磋商小組將審核響應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合格地簽署、是否按磋商文件要求 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 “響應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人有權拒絕: (1)響應文件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3)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4)提供虛假文件的; (5)故意隱瞞不良業績的; (6)超出項目最高限價。 (7)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磋商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8)“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網站查詢的供應商信用記錄不滿足供應商要求的; (9)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附件1 磋商報價函 附件2 磋商一覽表(格式) 附件3 資格證明文件 包括: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附件3.2 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具備建筑工程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本)、外地進京企業具有有效的進京備案手續 附件3.3供應商的資信證明 附件3.4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 附件3.5依法繳納稅收的完稅證明 附件3.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附件3.7提供若成為最終預成交供應商,承諾在磋商結束后三個日歷日內遞交磋商時二次報價(最終投標報價)相匹配一致的價格清單 附件15 成交服務費承諾書 22.2 響應文件中算術錯誤將按以下方法更正:響應文件中“磋商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響應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磋商一覽表”(報價表)為準;若單價計算的結果與總價不一致,以單價為準修改總價;若用文字表示的數值與數字表示的數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數值為準。對不同文字文本響應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如果供應商不接受對其錯誤的更改,其投標將被拒絕。 22.3 磋商小組將確定每一供應商是否對《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實質性的響應,而沒有重大偏離。實質性響應的響應文件是指響應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條款、條件和規定且沒有重大偏離或保留。重大偏離或保留系指影響到磋商文件規定的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或限制了采購人的權力和供應商的義務的規定,而糾正這些偏離將影響到其他提交實質性響應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的公平競爭地位。 22.4 磋商小組判斷響應文件的響應性僅基于響應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證據。 22.5磋商小組有權拒絕被確定為非實質性響應的響應文件,供應商不能通過修正或撤銷不符之處而使其響應文件成為實質性響應的響應文件。 22.6 磋商、磋商之后,直到授予成交候選供應商合同止,凡與本次磋商有關人員對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以及確定成交候選供應商意向等,均不得向供應商或其他無關的人員透露。 22.7 在磋商期間,供應商試圖影響采購人和磋商小組的任何活動,將導致其投標被拒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8磋商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進行磋商。各供應商向磋商小組陳述提供需求的基本性能、技術特點等,并應磋商小組要求進行技術答疑。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漏與磋商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實質變動的,磋商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磋商將就采購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進行磋商。供應商應如實提供磋商小組要求提供的資料,并以書面形式作以承諾和澄清,磋商后單獨提供針對該項目的最終報價。 23、評審原則及方法 23.1 磋商小組將遵循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進行評審。對所有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采用相 同的標準進行綜合評審。 23.2 磋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有關磋商要求,以及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條件進行。評審方法詳見第六部分評分方法和標準。 24、廢標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1)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況的。 25、保密 26.1 有關磋商的任何情況,如文件的審查、澄清、承諾、評審和比較以及有關授予合同的意向等均不得透露。 26.2 供應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采購人和磋商小組的評審活動,否則其磋商無效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授予合同 26、成交供應商確定準則 26.1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27、成交結果公告 27.1 采購代理機構根據磋商小組的評審資料和評審結果編寫磋商結果報告,并提交采購人。 27.2 采購人確認評審結果后,采購代理機構將在相關網絡或媒體發布成交結果公告。 27.3 在公告期間,供應商對磋商過程和成交結果有疑問的,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處理質疑的相關問題。 27.4 采購人(或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將根據相關法規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回復。 27.5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27.6 若服務商提出質疑,經采購人和磋商小組核查,成交候選供應商存在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在其響應文件中提供了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關資料,采購人有權取消其成交資格,并按評審排名的次序選擇下一名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 28、成交結果通知 28.1《成交結果通知書》將作為簽訂服務合同的依據。 28.2 《成交結果通知書》發出后,如果成交供應商不能按響應文件中承諾的條件履行簽約行為,采購人有權扣除其磋商保證金,并選擇得分排序次之的供應商作為新的合同授予人,依次類推。 28.3 對未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人不做出解釋,同時亦不退還響應文件。 29、簽訂采購合同 29.1 自《成交結果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成交候選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29.2 《磋商文件》、成交候選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等,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30、成交服務費 30.1成交供應商在領取成交通知書的同時繳納成交服務費,由成交供應商向采購代理機構支付。 30.2成交服務費參照國家計委印發的計價格[2002]1980號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和[2003]857號文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方法計算。 第三部分 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成交通知書、磋商報價函及磋商一覽表、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價格清單、承包人建議書,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 成交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成交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成交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1.1.1.4 磋商報價函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磋商報價函。 1.1.1.5 磋商一覽表: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磋商一覽表。 1.1.1.6 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標項目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 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 1.1.1.8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響應文件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議書應包括承包人的設計圖紙及相應說明等設計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義務的負責人。 1.1.2.5 設計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6 施工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1.1.2.7 采購負責人: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 1.1.2.8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國家強制監理的,監理人應當具有相應的監理資質。 1.1.2.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人委派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區段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為工程實施提供的施工設備。 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檢驗和竣工 1.1.4.1 開始工作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 1.1.4.2 開始工作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始工作通知中寫明的開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1.1.4.5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包括根據第19.3 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1.4.8 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18.1款要求進行的試驗。 1.1.4.9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 1.1.4.10 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8.9款約定進行的試驗。 1.1.4.11國家驗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織實施的整個工程正式交付投運前的驗收。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成交通知書明確的并在簽訂合同時于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列金額:指磋商文件中給定的,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設計、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 暫估價:指磋商文件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專業服務、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金額。 1.1.5.6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1.1.5.7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數據電文、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軟件和其他文件。 1.1.6.3 變更是指根據第15條的約定,經指示或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變。 1.2 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成交通知書; (3)磋商報價函;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發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議書; (8)價格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向監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約定承包人文件應批準的,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的提供和審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約定執行。 1.6.2 發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關文件、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等,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交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約定執行。 1.6.3 文件錯誤的通知 任何一方發現了文件中存在的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應在現場保留一份合同、發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變更以及其它根據合同收發的往來信函。發包人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查閱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7.2 第1.7.1 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的地點和指定的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1.8 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義務。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 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 知識產權 1.1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設計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識產權均歸發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進行設計,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11.3 承包人在響應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磋商報價內。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將有關文件、技術秘密、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3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A) 1.13.1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 1.13.2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3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B) 1.13.1 承包人應認真閱讀、復核發包人要求,發現錯誤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第15條約定處理。對確實存在的錯誤,發包人堅持不作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發現發包人要求中存在錯誤的,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誤,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1.13.3 無論承包人發現與否,在任何情況下,發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錯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發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數據和資料; (2)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對工程的工藝安排或要求; (4)試驗和檢驗標準; (5)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無法核實的數據和資料。 1.14 發包人要求違法 發包人要求違反法律規定的,承包人發現后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要求其改正。發包人收到通知書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直至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損失。 2.發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辦理證件和批件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按時辦理。 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2.5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6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7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監理人 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 3.1.2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偙O理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 監理人員 3.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偙O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3.3.2 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監理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 3.4 監理人的指示 3.4.1 監理人應按第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項目管理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執行。 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監理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24小時內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5 商定或確定 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后審慎確定。 3.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 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稅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 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10.2 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10.4 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 4.1.10 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 履約擔保 4.2.1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 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需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竣工后試驗通過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通過竣工驗收后7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義務繼續提供履約擔保。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4.3 分包和不得轉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模相適應。 4.3.4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聯合體 4.4.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4.4.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4.4.3 聯合體牽頭人或聯合體授權的代表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項目經理 4.5.1 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經理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4.5.2 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 4.5.3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單位章或由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 4.5.4 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4.6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1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應取得監理人的同意,并向監理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項目經理的更換,應按照本章第4.5款規定執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員包括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采購負責人以及專職質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技術人員包括設計師、建筑師、土木工程師、設備工程師、建造師等。 4.6.3 承包人的設計人員應由具有國家規定和發包人要求中約定的資格,并具有從事設計所必需的經驗與能力。 承包人應保證其設計人員(包括分包人的設計人員)在合同期限內的任何時候,都能按時參加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組織的工作會議。 4.6.4 國家規定應當持證上崗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 4.6.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許可擅自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4.7 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 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4.8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1 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 4.8.2 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設計、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4.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8.5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 4.8.6 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價款應??顚S?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現場查勘 4.10.1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毗鄰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并承擔原始資料錯誤造成的全部責任,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 4.10.2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除發包人提供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A) 4.11.1 不可預見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設計和(或)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執行。監理人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4.11 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B)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視為已取得工程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并預見工程所有困難和費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時,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4.12 進度計劃 4.12.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進度計劃,包括設計、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購、制造、檢驗、運達現場、施工、安裝、試驗的各個階段的預期時間以及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說明等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已得到批準。經監理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 4.12.2 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4.12.1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并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準。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監理人在批復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 4.13 質量保證 4.13.1 為保證工程質量,承包人應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有權對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查。 4.13.2 承包人應在各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向監理人提交其具體的質量保證細則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 設計 5.1 承包人的設計義務 5.1.1 設計義務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設計工作,并符合發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標準的變化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適用的版本?;鶞嗜罩?,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實施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提出遵守新規定的建議。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應在收到建議后7天內發出是否遵守新規定的指示。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指示遵守新規定的,按照第15條或第16.2款約定執行。 5.2 承包人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在合同進度計劃中專門列出設計進度計劃,報發包人批準后執行。承包人需按照經批準后的計劃開展設計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1.5款的約定執行。因發包人原因影響設計進度的,按第15條變更處理。 發包人或其委托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根據第11.5款提交修正的進度計劃、增加投入資源并加快設計進度。 5.3 設計審查 5.3.1 承包人的設計文件應報發包人審查同意。審查的范圍和內容在發包人要求中約定。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發包人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不超過21天。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對于合同約定有偏離的,應在通知中說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應立即通知監理人,并向監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重新起算。 發包人不同意設計文件的,應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說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體內容。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的書面說明,對承包人文件進行修改后重新報送發包人審查,審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約定的審查期滿,發包人沒有做出審查結論也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已獲發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不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發包人審查同意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5.3.3 (設計文件需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或批準的,發包人應在審查同意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后7天內,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設計文件,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不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該審查意見修改承包人的設計文件;需要修改發包人要求的,發包人應重新提出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應根據新提出的發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還應適用第15條、第1.13款的有關約定。 政府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的,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承包人的設計文件設計和實施工程。 5.4 培訓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對發包人的人員進行工程操作和維修方面的培訓。合同約定接收之前進行培訓的,應在第18.3款約定的竣工驗收前完成培訓。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應編制并及時更新反映工程實施結果的竣工記錄,如實記載竣工工程的確切位置、尺寸和已實施工作的詳細說明??⒐び涗洃4嬖谑┕龅兀⒃诳⒐ぴ囼為_始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提交給監理人。 5.5.2 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份數和形式向監理人提交相應竣工圖紙,并取得監理人對尺寸、參照系統及其他有關細節的認可。監理人應按照第5.3款的約定進行審查。 5.5.3 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 5.6 操作和維修手冊 5.6.1 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暫行的操作和維修手冊,該手冊應足夠詳細,以便發包人能夠對生產設備進行操作、維修、拆卸、重新安裝、調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應提交足夠詳細的最終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在發包人要求中明確的相關操作和維修手冊。在監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應認為工程已根據第18.3款和第18.5款約定完成驗收。 5.7 承包人文件錯誤 承包人文件存在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處或其他缺陷,無論承包人是否根據本款獲得了批準,承包人均應自費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第1.13款發包人要求的錯誤導致承包人文件錯誤、遺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設備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6.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6.1.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A) 6.2.1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發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寫明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 6.2.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監理人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設備。 6.2.3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6.2.4 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2.6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B) 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6.3 專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3.1 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提出申請。 6.4 實施方法 承包人對材料的加工、工程設備的采購、制造、安裝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以及行業習慣來實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6.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7.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1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7.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 7.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A)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7.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B) 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7.4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 7.4.2 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 8. 交通運輸 8.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A)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8.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B) 承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8.2 場內施工道路 8.2.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8.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 8.3 場外交通 8.3.1 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8.3.2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8.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8.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9. 測量放線 9.1 施工控制網 9.1.1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批準。 9.1.2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 9.2 施工測量 9.2.1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 9.2.2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 9.3 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其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承包人應在設計或施工中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發現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9.4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 10. 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10.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10.1.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 10.1.2 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10.1.3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 (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10.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需要進行勘察的,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10.2.4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10.2.5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 10.2.6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批準。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0.2.7 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10.2.8 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10.3 治安保衛 10.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10.3.2 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報監理人批準。自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至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間,施工現場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和避免人員傷亡。 10.4 環境保護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10.4.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10.4.3 承包人應確保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氣體排放物、粉塵、噪聲、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規定和發包人要求。 10.5 事故處理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 11. 開始工作和竣工 11.1 開始工作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的條件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監理人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1.2 竣工 承包人應在第1.1.4.3 目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工作。實際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約定確定,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 11.3 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需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按照第4.12.2項的約定執行。 (l)變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對承包人文件進行審查; (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預付款、進度款; (5) 發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準資料錯誤; (6)發包人按第6.2款遲延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的; (7)發包人未及時按照“發包人要求”履行相關義務; (8)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原因。 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由于出現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異常惡劣氣候的條件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工作,或監理人認為承包人工作進度不能滿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加快進度,并承擔加快進度所增加的費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應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最高限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1.6 工期提前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相應獎金。 11.7 行政審批遲延 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作需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發包人和(或)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職責分工完成行政審批報送。因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遲延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 12. 暫停工作 12.1 由發包人暫停工作 12.1.1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可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暫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工作。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發包人暫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費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承包人違約; (2)承包人擅自暫停工作; (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暫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暫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責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證書,導致付款延誤的; (2)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3)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12.2.2 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工作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書面請求后的24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工作請求。 12.3 暫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暫停工作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12.4 暫停工作后的復工 12.4.1暫停工作后,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工作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后,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 12.4.2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并支付合理利潤。 12.5 暫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監理人發出暫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的,除該項暫停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28天內準許已暫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繼續工作。如監理人逾期不予批準,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監理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按第15條的約定作為可取消工作的變更處理。暫停工作影響到整個工程的,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12.2.1項的約定執行,同時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暫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內不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的,視為承包人違約,應按第12.1.2 項的約定執行。 13. 工程質量 13.1 工程質量要求 13.1.1 工程質量驗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執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為止,由此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1.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驗收標準的,發包人應承擔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3.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對設計、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 13.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內容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場地,或制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施工場地取樣試驗、工程復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負的責任。 13.4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4.1 通知監理人檢查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的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后,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承包人的通知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時到場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由監理人重新檢查。 13.4.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未按第13.4.l 項約定的時間進行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并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監理人事后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13.4.3 項的約定重新檢查。 13.4.3 監理人重新檢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項或第13.4.2 項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4.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設計失誤,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采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3.5.2 由于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補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 試驗和檢驗 14.1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14.1.1 本款適用于竣工試驗之前的試驗和檢驗。 14.1.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并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4.1.3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檢驗,并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4.1.4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按合同約定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4.2 現場材料試驗 14.2.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 14.2.2 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器材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復核性材料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14.3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應由承包人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批準。 15. 變更 15.1 變更權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按第15.3 款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關發包人要求改變的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變更應在相應內容實施前提出,否則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損失。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2.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議,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合理化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建議工作的詳細說明、進度計劃和效益以及與其他工作的協調等,并附必要的設計文件。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是否采納建議。建議被采納并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3款約定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縮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給予獎勵。 15.3 變更程序 15.3.1 變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變更意向書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和發包人對變更的時間要求,并附必要的相關資料。變更意向書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設計和計劃、措施和竣工時間等內容的實施方案。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據變更意向書要求提交的變更實施方案的,由監理人按第15.3.3 項約定發出變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約定發出的文件,經檢查認為其中存在對發包人要求變更情形的,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建議。變更建議應闡明要求變更的依據,以及實施該變更工作對合同價款和工期的影響,并附必要的圖紙和說明。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14 天內作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應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意向書后認為難以實施此項變更的,應立即通知監理人,說明原因并附詳細依據。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確定撤銷、改變或不改變原變更意向書。 15.3.2 變更估價 監理人應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價格應包括合理的利潤,并應考慮承包人根據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15.3.3 變更指示 (1)變更指示只能由監理人發出。 (2)變更指示應說明變更的目的、范圍、變更內容以及變更的工程量及其進度和技術要求,并附有關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收到變更指示后,應按變更指示進行變更工作。 15.4 暫列金額 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暫列金額,但應按照第15.6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15.5 計日工(A) 15.5.1 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變更的零星工作。其價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計日工計價子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15.5.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批準: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專業/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15.5.3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按第17.3.3 項的約定列入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復核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列入進度付款。 15.5 計日工(B) 簽約合同價包括計日工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5.6 暫估價(A) 15.6.1 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服務、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中標金額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5.6.2 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約定提供。經監理人確認的專業服務、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5.6.3 發包人在價格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由監理人按照第15.3.2項進行估價,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價格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合同價格。 15.6 暫估價(B) 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6. 價格調整 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A)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按照本款約定處理。 16.1.1 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適用于約定了價格指數和權重的) 16.1.1.1 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價格指數和權重表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O---第17.3.4 項、第17.5.2 項和第17.6.2 項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條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當期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投標函投標總報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當期價格指數,指第17.3.3 項、第17.5.2 項和第17.6.2 項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采用合同專用條款中載明的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采用有關部門提供的價格代替。 16.1.1.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當期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16.1.1.3 權重的調整 按第15.1 款約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的,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后進行調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16.1.1.5 發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發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高的一個作為當期價格指數。 16.1.2 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適用于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價格指數和權重的) 合同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監理人復核,監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 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B) 除法律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進行調整。 16.2 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費用發生除第16.1 款約定以外的增減時,監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格。 17. 合同價格與支付 17.1 合同價格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1)合同價格包括簽約合同價以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的調整; (2)合同價格包括承包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支付的規費和稅金; (3)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僅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約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支付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計量和估價,并據此調整合同價格。 17.2 預付款 17.2.1 預付款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實施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預付款的額度和支付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預付款保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與預付款金額相同。保函的擔保金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17.2.3 預付款的扣回與還清 預付款在進度付款中扣回,扣回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時,預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預付款余額應作為承包人的到期應付款。 17.3 工程進度付款 17.3.1 付款時間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進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價格清單的價格構成、費用性質、計劃發生時間和相應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類和分解原則,結合第4.12.1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匯總形成月度支付分解報告。 (1)勘察設計費。按照提供勘察設計階段性成果文件的時間、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設備費。分別按訂立采購合同、進場驗收合格、安裝就位、工程竣工等階段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分解。 (3)技術服務培訓費。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單價,結合第4.12.1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對應的工作量進行分解。 (4)其他工程價款。除第17.1款約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計量支付的工程價款外,按照價格清單中的價格,結合第4.12.1項約定的合同進度計劃擬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進行分解。 承包人應當在收到經監理人批復的合同進度計劃后7天內,將支付分解報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報告的支持性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支付分解報告后7天內給予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經監理人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為有合同約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進度計劃進行了修訂的,應相應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規定報監理人批復。 17.3.3 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筆進度款支付前,按監理人批準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并附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期應支付金額總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總額、已支付的進度付款金額總額; (2)當期根據支付分解表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 (3)當期根據第17.1款約定計量的已實施工程應支付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應支付金額; (4)當期根據第15條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變更金額; (5)當期根據第23 條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索賠金額; (6)當期根據第17.2 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返還預付款金額; (7)當期根據第17.4.1 項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扣減的質量保證金金額; (8)當期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以及截至當期期末累計增加和扣減的金額。 17.3.4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審核,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批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完成審核的,視為監理人同意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監理人有權核減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 (2)發包人最遲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進度付款申請。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4)進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等國家相關規定和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執行。 17.3.5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在對以往歷次已簽發的進度付款證書進行匯總和復核中發現錯、漏或重復的,監理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監理人、承包人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質量保證金 17.4.1 監理人應從發包人的每筆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直至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總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金額或比例為止。質量保證金的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17.4.2 在第1.1.4.5 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根據第19.3 款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17.5 竣工結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請單 (1)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下列內容:竣工結算合同總價、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2)監理人對竣工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經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后,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請單。 17.5.2 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發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請單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臨時付款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4(4)目的約定執行。 17.6 最終結清 17.6.1 最終結清申請單 (1)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簽發后,承包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監理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由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7.6.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14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14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約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支付給承包人。 (3)承包人對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有異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4)最終結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按第17.3.4(4)目的約定執行。 18. 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 18.1 竣工試驗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進行竣工試驗。 18.1.2承包人應提前21天將可以開始進行竣工試驗的日期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該日期后14天內,確定竣工試驗具體時間。除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約定外,竣工試驗應按下述順序進行: (1)第一階段,承包人進行適當的檢查和功能性試驗,保證每一項工程設備都滿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進入下一階段試驗;; (2)第二階段,承包人進行試驗,保證工程或區段工程滿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條件下安全運行; (3)第三階段,當工程能安全運行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可以進行其他竣工試驗,包括各種性能測試,以證明工程符合發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證指標。 18.1.3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及工程設備試運行。試運行所需人員、設備、材料、燃料、電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條件以及試運行費用等由專用合同條款規定。 18.1.4 某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18.2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除監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區段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和竣工試驗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甩項)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施工計劃; (4)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監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18.3 竣工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應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并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8.3.1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驗收申請,并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 18.3.2 監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應在收到該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18.3.3 發包人經過驗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復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18.3.4 發包人驗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后,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按第18.3.1 項、第18.3.2 項和第18.3.3 項的約定進行。 18.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 18.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 天后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 18.4 國家驗收 需要進行國家驗收的,竣工驗收是國家驗收的一部分??⒐を炇账捎玫母黜楎炇蘸驮u定標準應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發包人和承包人為竣工驗收提供的各項竣工驗收資料應符合國家驗收的要求。 18.5 區段工程驗收 18.5.1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區段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時,可進行區段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可參照第18.2款與第18.3 款的約定進行。驗收合格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區段工程驗收證書。已簽發區段工程接收證書的區段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區段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全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8.5.2 發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區段工程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8.6 施工期運行 18.6.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區段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8.5 款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8.6.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約定進行修復。 18.7 竣工清場 18.7.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施工場地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場地; (4)工程建筑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恢復臨時占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委托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金額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8.8 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余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8.9 竣工后試驗(A)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 (1)為竣工后試驗提供必要的電力、設備、燃料、儀器、勞力、材料,以及具有適當資質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2)根據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冊,以及承包人給予的指導進行竣工后試驗。 發包人應提前21天將竣工后試驗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該日期出席竣工后試驗,發包人可自行進行,承包人應對檢驗數據予以認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竣工后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復建議,按照發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內改正,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18.9 竣工后試驗(B)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1)發包人為竣工后試驗提供必要的電力、材料、燃料、發包人人員和工程設備; (2)承包人應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設備、儀器,以及有資格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3)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竣工后試驗。發包人應提前21天將竣工后試驗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竣工后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復建議,按照發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內改正,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區段工程或進入施工期運行的工程,其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到相應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責任 19.2.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19.2.2 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19.2.3 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修復缺陷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和利潤的承擔,按第19.2.3 項約定執行。 19.3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19.4 進一步試驗和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后,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驗和試運行,試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9.5 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應遵守發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定。 19.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在第1.1.4.5目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第19.3款延長的期限終止后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19.7 保修責任 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期限和責任。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區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應提前。 20. 保險 20.1 設計和工程保險 20.1.1 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20.1.2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20.2 工傷保險 20.2.1 承包人員工傷保險 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項保險。 20.2.2 發包人員工傷保險 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 人身意外傷害險 20.3.1 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3.2 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20.4 其他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進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保險。 20.5 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險憑證 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交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保險單必須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險合同條款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20.5.3 持續保險 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20.5.4 保險金不足的補償 保險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應由承包人和(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負責補償。 20.5.5 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 (1)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由于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某項保險,導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原應從該項保險得到的保險金應由負有投保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20.5.6 報告義務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確認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合同雙方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或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發生爭議時,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證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和監理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3.2 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在延遲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責任。 21.3.3 避免和減少不可抗力損失 不可抗力發生后,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第22.2.4 項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參照第22.2.3 項約定,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22. 違約 22.1 承包人違約 22.1.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2)承包人違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 (3)承包人違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 (4)承包人違反第6.5 款的約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 (7)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補; (8)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22.1.2 對承包人違約的處理 (1)承包人發生第22.1.1(6)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按照發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過竣工/竣工后試驗的損害進行賠償。發生延期的,承包人應承擔延期責任。 (2)承包人發生第22.1.1(8)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項、第22.1.4項、第22.1.5項約定處理。 (3)承包人發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糾正。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 22.1.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內,承包人應撤離現場,發包人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完成現場交接手續,發包人有權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1.4 發包人發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價、付款和結清 (1)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內,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承包人實際完成工作的價值,包括發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設備及臨時設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設計、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金額,包括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發包人有權按第23.4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索賠由于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雙方確認合同價款后,發包人頒發最終結清付款證書,并結清全部合同款項。 (5)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結清達成一致而形成爭議的,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22.1.5 協議利益的轉讓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協議或任何服務協議利益轉讓給發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發包人有權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設計文件。 22.1.6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愿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發生的金額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2.2 發包人違約 22.2.1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 22.2.2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1)發生第22.2.1(4)目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書面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項約定暫停施工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為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后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項,承包人應在此期限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額的有關資料和憑證: (1)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價款; (2)承包人為該工程施工訂購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金額。發包人付款后,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歸發包人所有; (3)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的金額; (4)承包人撤離施工場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金額;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損失; (6)按合同約定在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金額。 發包人應按本項約定支付上述金額并退還質量保證金和履約擔保,但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應償還給發包人的各項金額。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離 因發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應妥善處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并按發包人的要求將承包人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場地應遵守第18.7.1 項的約定,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并辦理移交手續。 22.3 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3. 索賠 23.1 承包人索賠的提出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工期不予順延,且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賠處理程序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審查索賠通知書的內容、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記錄副本。 (2)監理人應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長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42天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索賠。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發包人應在作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28 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24條的約定執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約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證書后,應被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發生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接受最終結清證書時終止。 23.4 發包人的索賠 23.4.1 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并說明發包人有權扣減的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細節和依據。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的,喪失要求扣減付款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發包人提出索賠的期限和要求與第23.3 款的約定相同,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的通知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發出。 23.4.2 發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發包人從承包人處得到賠付的金額和(或)缺陷責任期的延長期。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24. 爭議的解決 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愿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4.2 友好解決 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24.3 爭議評審 24.3.1 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24.3.2 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申請人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詳細的評審申請報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申請人還應將上述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被申請人和監理人。 24.3.3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 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被申請人應將答辯報告的副本同時提交給申請人和監理人。 24.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24.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24.3.6 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24.3.7 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 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第二節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1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代表發包人執行合同的人員。 1.1.2.12承包人人員:指參加項目的承包人人員,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及供應商人員。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0永久占地:/。 1.1.3.11臨時占地:/。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為:除按通用條款的順序解釋外,若仍有歧義,按合同形成日期后者優先解釋。 1.5 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的生效為: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6.1.1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名稱和數量:(1)本項目適用的施工圖紙和竣工圖紙各8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6.2 發包人提供的文件 1.6.2.1發包人提供文件的名稱、時間和數量:雙方協商。 1.7 聯絡 1.7.2聯絡來往函件的送達和接收 發包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地點: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發包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人員和聯系方式、電子郵箱為: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監理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地點: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監理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人員和聯系方式、電子郵箱為: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承包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地點: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承包人接收往來信函的指定人員和聯系方式、電子郵箱為:待合同簽訂時明確。 1.13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 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選擇適用B條款。 2.發包人義務 2.3 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及施工條件:發包人開工前將施工紅線內的施工現場交予承包人;承包人施工所需水、電,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并承擔費用。 2.5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約定為:/。 2.7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無。 3. 監理人 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監理人在行使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的職權:以發包人與監理人簽訂的監理合同為準。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其他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1)按時發放用工工資; (2)在施工現場向發包人及監理人無償提供辦公室1間。 4.2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其他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約定執行。 4.3 分包和不得轉包 4.3.2 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相關要求。 4.6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4.6.5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或設計代表等主要管理人員未經監理人許可擅自離開施工現場連續超過3天的,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限期改正,并處以每人每天1000元違約金。 4.6.6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 4.6.7在本合同履行期內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設計負責人原則上不得更換。未經發包人同意更換上述人員,每擅自更換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000元/人·次。如需更換,承包人更換的上述人員資歷應不低于投標時相應崗位人員相關要求,且更換后不影響工程的質量和進度。 4.11 不可預見的困難和費用 本條選擇適用B條款。 4.12 進度計劃 4.12.1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提交進度計劃的內容和期限: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在簽訂合同后14天內提交至監理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進度計劃進行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進度計劃后7天內。 5. 設計 5.5 竣工文件 5.5.4竣工驗收開始前,承包人提交竣工記錄的份數為:按發包人需求。 6. 材料和工程設備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6.1.2承包人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技術要求、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批準的約定為:發包人、監理人認為有必要的設備、材料,按批次報請發包人及監理人認可。 6.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選擇適用B條款:發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7.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7.1.2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紅線外臨時占地的,由承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工程區域內地上及地下水、暖、電、氣管線的遷改由承包人負責并承擔費用。 7.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的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適用B條款:發包人不提供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 8. 交通運輸 8.1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適用B條款:承包人應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上述手續。 8.2 場內施工道路 8.2.1 施工所需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養護和管理人:承包人,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2.2 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是否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是。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等費用的承擔人:承包人。 9. 測量放線 9.1 施工控制網 9.1.1承包人自行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承包人應將施工控制網資料應在開工前三日報送監理人審批及復核。 10. 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 10.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10.2.1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安全措施計劃的期限:施工開始前7天。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后應當在3天內給予批復。 10.3 治安保衛 10.3.3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的期限:承包人進場前2天。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后應當在1天內給予批復。 11. 開始工作和竣工 11.1 開始工作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始工作通知的:執行通用條款。 11.4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下列氣候條件,視為異常惡劣氣候:/。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誤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每天10000元。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100000元。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獎勵辦法:無。 13. 工程質量 13.1 工程質量要求 13.1.1 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為:合格。 13.4 工程隱蔽部位覆蓋前的檢查 13.4.1監理人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檢查的期限: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通知中應載明隱蔽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地點,并應附有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 15. 變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15.2.2對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方法:無。 15.3 變更程序 15.3.2 變更估價 承包人發生合同專用條款17.1條(一)、(二)、(三)情況的,承包人價格清單中已有適用于此工程項目的或類似于此工程項目的固定綜合單價,參考已有的或類似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進行計算,承包人價格清單中沒有適用于此工程項目的或類似于此工程項目的固定綜合單價,以變更發生當期《北京工程造價信息》中的市場信息價格為依據,造價信息價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中間價為準,造價信息價格中沒有的,按發包人、承包人共同確認的市場價格為準,如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價格清單中單價與市場價格嚴重不附或價格清單中無類似單價,應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15.5 計日工 計日工選擇適用B條款:簽約合同價包括計日工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5.6 暫估價 暫估價選擇適用B條款: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的,按合同約定進行支付。 16. 價格調整 16.1 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 物價波動引起的調整適用B條款: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進行調整。 17. 合同價格與支付 17.1 合同價格 關于合同價格的約定為:本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除以下情況外,合同總價不予調整: (一)發包人提出的設計方案調整造成投資增加的,超出部分予以調整; (二)因國家或法律政策變化及發包人要求,造成建設內容增加或減少的,發包人依據承包人投標時報價相應調增或調減合同總價。 17.2 預付款 17.2.1 預付款 預付款的額度:簽約合同價的50% 合同實際支付進度及金額以財政撥付時間及金額為準,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責任。 預付款抵工程進度款。 17.2.2預付款保函 刪除通用部分本條款。 17.3 工程進度付款 17.3.1付款時間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工程進度款支付至簽約合同價的80%。 合同實際支付進度及金額以財政撥付時間及金額為準,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責任。 17.3.3 進度付款申請單 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份數:5份 。 向監理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的內容:5份 。 付款申請經發包人審核通過,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發票后30日內付款。 17.3.7支付方式:發包人采用轉賬支票、電匯或其他有效支付方式。 17.4 質量保證金 17.4.1質量保證金的額度為:工程結算價款的3%,。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為:結算完成后28日內,承包人采用銀行保函形式繳納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28天內扣除缺陷責任期內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維修費用后付清(不計利息)。 17.5 竣工結算 竣工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份數:5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內容:執行通用合同條款。 17.5.2竣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上報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審定后完成結算后,支付至結算價款金額的100%。 (6)最終結算以財政評審為準。 17.6 最終結清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8份。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期限:執行通用合同條款。 18. 竣工試驗和竣工驗收 18.1竣工試驗 18.1.2竣工試驗的順序為:執行通用條款。 試運行所需的必要條件以及試運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1.4某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對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包括返工費用、重新試驗的費用等。 18.3 竣工驗收 18.3.5實際竣工日期為:執行通用條款。 18.3.7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1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8套,并將施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經工程師審核后交發包方4套歸檔,并按規定完成資料備案。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竣工文件,每拖期一天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元,發包人可以從應付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但總額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0.5‰。 18.3.8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無。 18.7 竣工清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清場的要求:執行通用條款。 竣工清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8施工隊伍的撤離 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全部撤離施工場地的時間:執行通用條款。 18.9 竣工后試驗 不適用 19. 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 19.1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時間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24個月。 19.7 保修責任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本工程。 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標準的質量缺陷時,承包人予以修復。 20. 保險 20.1 設計和工程保險 20.1.1承包人應按招標人要求,負責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保險期限至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 20.1.2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20.6保險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現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險已過期的情況,承包人應主動續保,涉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不主動續保,因保險過期各類損失無法得到保險賠償,由此造成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暴動、戰爭。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處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責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雙方按以下原則承擔: 永久工程,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違約 22.1承包人違約 承包人違約金最終的累計金額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5%,若累計金額超過簽約合同價的5%,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4. 爭議的解決 24.1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選擇下述第(2)種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 (1)向 /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項目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補充條款 25.1其他規定 第三節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協議書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 (項目名稱),已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該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書; (2)磋商報價函;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發包人要求; (6)價格清單; (7)承包人建議書;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 )。其中施工圖設計費人民幣(大寫) (? ),建安工程費人民幣(大寫) (? )。 4. 承包人項目經理: ;設計負責人: 。 5. 工程質量符合的標準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及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復。 7.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8. 承包人計劃開始工作時間:_2020年 月 日_,實際開始工作時間按照監理人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時間為準。工期為 天。 各階段工作完成時間為: 完成施工圖設計時間:合同簽訂后 天內; 全部工程完工時間:工期 天,計劃開工日期為2020年 月 日;計劃完工日期為2020年 月 日; 9. 本協議書一式陸份,合同雙方各執叁份。 10.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 (蓋單位章) 承包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格式 銀行履約保函 (發包人名稱): 鑒于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稱,以下稱“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參加 (項目名稱)的投標。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與你方訂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擔保。 1. 擔保金額人民幣(大寫) (? )。 2. 擔保有效期自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3. 在本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給你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我方在收到你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在擔保金額內的賠償要求后,在7天內無條件向你方支付。 4.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條款》第15條變更合同時,我方承擔本擔保規定的義務不變。 擔 保 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簽字)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年 月 日 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設備 名 稱規格 型號單 位數 量單 價交貨 方式交貨 地點計劃 交貨 時間備注 附件四: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 序號材料設備 名 稱規格 型號單 位數 量單 價交貨 方式交貨 地點計劃 交貨 時間備注//////////備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表所列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數量不考慮施工損耗,施工損耗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標價格中。 附件五:工程質量保修書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 ? 承包人(全稱):??? ??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協商一致就 (工程代號、項目名稱、標段) 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 5 年; 3.裝修工程為 2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2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2 個采暖期、供冷期; 6.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2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缺陷責任期 工程缺陷責任期為 24個月,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四、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事故需搶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設計人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五、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 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 電話: 電話:??? ? 傳真:? 傳真:??? ?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 賬號: 賬號:??? ?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第四部分 技術標準和要求 一、項目介紹 (一)東四北大街219號北樓 概況: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北大街219號,建筑結構形式為鋼結構,地上三層,建筑面積1297㎡(首層451㎡,二層423㎡,三層423㎡)。室內部分乳膠漆天花有破損現象,一到三層空調需重新恢復,消防不符合規范要求。 改造內容:二次隔墻、機電、暖通、室內裝飾、消防及原部位拆除工程。 機電、暖通要求:1、重新采購、安裝室內外空調設備及控制面板,對空調系統管線進行檢測,并重新移位布置。2、北樓改造區域強弱電管線新鋪。3、根據使用需求考慮強電增容 室內裝飾要求:1、樓梯石材需局部修復。2、除一層大廳、公共服務區、走廊、樓梯間、衛生間地面保留石材外進行局部修補,其余區域全部采用PVC地膠,頂面為石膏板。3、走廊與辦公室之間的隔墻做玻璃百葉窗隔墻,室內辦公室隔墻采用輕鋼龍骨石膏板隔墻(面飾乳膠漆)。4、三層會議室鋁方通吊頂修復;原有木門利舊,根據實際拆卸情況進行新增。 消防設施改造要求:有消防栓、無煙感,需增加煙感報警系統,消火栓根據格局變動進行移位。 二次隔墻要求:      (二)東四北大街219號南樓 概況: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北大街219號,建筑結構形式為鋼結構,地上二層,建筑面積490㎡(首層245㎡,二層245㎡)。室內空調需重新恢復,消防不符合規范要求。 改造內容:二次隔墻、機電、暖通、室內裝飾、消防及原部位拆除工程。 機電、暖通要求:1、重新采購、安裝室內外空調設備及控制面板,對空調系統管線進行檢測,2、南樓餐廳新增廚房配套設備。3、根據使用需求考慮強電增容。4、南樓改造區域強弱電管線新鋪。5、地插根據家具擺放決定取舍。 室內裝飾要求:1、一層地面瓷磚和樓梯間石材不變;一層餐廳鋁方通吊頂修復;二層新增區域地面為PVC塑膠;頂面為石膏板吊頂,吊頂盡量做高;2、二層南側休息區因臨居民區故需按相同標準設置窗戶防護欄,所有窗戶需檢查;3、陽臺保留現狀;4、走廊與辦公室之間的隔墻做玻璃百葉窗隔墻,室內辦公室隔墻采用輕鋼龍骨石膏板隔墻(面飾乳膠漆)。5、原有木門利舊,根據實際拆卸情況進行新增。 消防設施改造:有消防栓、無煙感,需增加煙感報警系統。 二次隔墻要求:   (三)該項目預算包含南北樓原建筑鋼結構檢測、消電檢費用 二、設計依據 1、《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3、《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2019 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 5、《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 16-2008 6、《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 7、《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設置標準》DB11/1024-2013 8、《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2012 9、《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節能專篇》(電氣分冊) 10、《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2014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 12、《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2003 13、《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術規程》CJJ/T29-98 14、《給水排水制圖圖例》GB/T50106-2001 2002年版 15.國家、地方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和規范。 三、本任務書相關說明 1.本任務書以施工圖設計的專業及其它有關重點需要關注的方面劃分章節,各專業設計人員應按本專業要求進行設計,且應注意了解并配合建筑專業有關內容,同時應根據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磋商文件相關要求,注意進行限額設計。 2.本任務書中所列尺寸,未標明單位的均以毫米計。 3.本任務書中內容若與各專業標準或習慣做法相沖突時,設計人員應以書面或郵件形式及時向委托人及監理單位反饋意見,并根據設計周例會會議紀要進行設計優化。 4.本任務書未盡事宜,按現行的國家及地區有關規范,規定及標準執行。 四、其他設計工作 1.設計配合 1.1圖紙交底: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文件向甲方及甲方聘請的其它專業設計單位(如有)及施工單位作詳細的交底說明,負責解釋各專業各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 1.2后期配合:乙方需配合甲方各項采購考察工作,如外出購置、驗廠等。 1.3施工配合:乙方應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相關設計問題,包含設計變更、以及項目現場解決設計問題。 1.4手續辦理: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2.設計團隊人員配置 2.1設計單位需提供本項目的主要設計人員簡歷,經甲方審核同意后進行設計工作。 2.2設計進行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主要技術人員,如必須更換,需提前10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經過甲方同意后才生效。 五、解釋權 本任務書的解釋權屬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五部分 響應文件格式 附件1磋商報價函 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談判供應商全稱)授權(談判供應商代表姓名) (職務、職稱)為我方代表,參加貴方組織的(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競爭性磋商的有關活動,并對此項目進行報價。為此: 1、我方茲以: 人民幣(大寫):元 RMB?:元 的價格和按合同約定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維修其中的任何缺陷。我方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歷日)內竣工,并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2、我方同意在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中規定的報價日起90日內遵守本文中的承諾且在此期限期滿之前均具有約束力。 3、我方承諾已經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此項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提供報價須知規定的全部談判磋商響應文件。 5、保證忠實地執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并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6、保證遵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 7、如果在規定的報價有效期內撤回報價,我方將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8、我方完全理解貴方不一定接受最低價的報價或收到的任何報價。 9、我方愿意向貴方提供任何與本項報價有關的數據、情況和技術資料。如果貴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諾的證明材料。 10、我方已詳細審核全部談判磋商響應文件,包括談判磋商響應文件修改書(如果有的話)、參考資料及有關附件,確認無誤。 11、我方承諾:采購人如果需追加采購本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所列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實質性條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優惠的折扣提供服務。 12、我方承諾接受競爭性磋商文件中《成交合同》的全部條款且無任何異議。 13、我方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 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它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未經采購代理同意,在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與本報價有關的一切往來通訊請寄: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姓名: 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聯系電話: 談判供應商授權代表E-Mail: 談判供應商全稱:(公章) 談判供應商法定代表人(蓋章或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除可填報項目外,對本報價函的任何修改將被視為非實質性響應報價,從而導致該報價被拒絕。 附件2 磋商一覽表(格式)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服務項目磋商報價 (人民幣 元)工期(日歷天)設計質量標準施工質量標準備注 供應商名稱(蓋章): 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注: 此表除在響應文件中提供外,還應按須知的規定另單獨密封標記一份,投標時單獨遞交 附件3 資格證明文件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如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字參加磋商,則不需此件)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供應商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 授權 (授權代表姓名)為授權代表,參加貴處組織的 項目(項目編號: )磋商活動,全權處理磋商活動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供應商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授權代表簽字: 職務: 詳細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 電話: 附: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3.2 營業執照 資質證書 合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項目經理具備建筑工程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 本) 外地進京企業具有有效的進京備案手續 (以上復印件加蓋公章) 附件3.3供應商的資信證明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磋商日期前三個月內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銀行存款證明無效);(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 附件3.4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 2020年任意一個月的社會保障繳費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3.5依法繳納稅收的完稅證明 2020年任意一個月的企業依法繳納稅收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3.6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3.7提供若成為最終預成交供應商,承諾在磋商結束后三個日歷日內遞交磋商時二次報價(最終投標報價)相匹配一致的價格清單(原件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4 近三年業績 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與磋商文件中服務要求類似的業績和合同履行情況(機構成立時間執業時間不足三年,提供自成立以來的業績證明資料) 已完成的與磋商文件中服務要求類似的業績和合同履行情況 同類業績項目委托單位、聯系人及電話項目名稱項目完成的期限(起/止日期)合同金額(萬元)委托單位評價 注: 1、每一個業績須提供一張上面的說明表格。 2、每一個業績須附合同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 附件5 組織機構、人員情況 組織機構基本情況表 單位名稱代碼成立時間 (改制前)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改制批準時間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性質合伙制凈 資 產: 萬元有限責任實收資本: 萬元2017年2018年2019年經營收入(萬元)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情況  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2、人員情況表 總人數管理人員數量單位主要領導情況:姓名年齡現職務執業 資格在單位從業 工作年限主要 工作業績和經歷專業人員情況: (提供主要職員的情況)姓名年齡現職務執業 資格在單位從業 工作年限主要 工作業績和經歷 附件6 擬用于本項目的人員情況 擬用于本項目的人員情況 擬用于本項目的人員情況姓名職務類似項目工作年限具體責任分工類似項目業績情況 注: 1、提供擬用于本項目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復印件,類似的項目業績證明文件等資料。 供應商應確保上述人員根據采購人的業務情況隨時提供相關服務。 附件7 承包人建議書 (一)概述 1. 項目簡要介紹。 2. 項目范圍。 3. 項目特點。 (二)設計工作方案(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 對本項目設計方案的理解到位,主要設備材料選型,設計方案設計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設計方案控制造價、節約成本措施等。 (三)施工實施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方案的科學、合理、針對性,工程進度安排及保證措施、工程質量及保證措施、安全和綠色施工保證措施、對工程的重難點分析、施工方案對成本控制的等角度進行評審。 (四)疫情期間防護措施 附件8 價格清單 (一)價格清單說明 1.1 價格清單列出的任何數量,不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的工程的實際或準確的工作量。在價格清單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價格數據應僅限用于合同約定的變更和支付的參考資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 本價格清單應與磋商文件中投標人須知、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等一起閱讀和理解。 1.3 設計費的說明:設計費固定總價不調整。 1.4 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說明:除設計方案、建設內容增減外,建筑安裝工程費不做調整。 1.5 其它費用的說明: / 。 (二)價格清單 2.1 設計費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項目名稱 工作內容金 額(元)備注    合計報價 2.2 建筑安裝工程費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項目編號工程或費用名稱單位數量單價(元)合計(萬元)11拆除工程m2178422裝飾工程m2178433南樓安裝工程m249043.1消防系統m249053.2強電系統m249063.3弱電系統m249073.4給排水系統m249083.5廚房設備m249093.6空調系統m2490104北樓安裝工程m21294114.1消防系統m21294124.2給排水系統m21294134.3強電系統m21294144.4弱電系統m21294154.5空調系統m21294………… 工程費用合計   注:請響應人根據設計方案編制設計工作方案及施工方案,可對給出的建筑安裝工程費清單進行增項。 2.3 其它費用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序號項目名稱 內容金 額備注       合計報價 2.4 響應報價匯總表 序號項目名稱 金額(人民幣元)備注       投標報價 附件9 有利于本項目進行的其他相關資料及建議 供應商根據磋商文件服務需求,提供有利于本項目進行的相關資料及建議 1、以往從事相關工作中所獲得的榮譽、獎勵等資料 2、供應商在本行業內的業績及行業排名等資料 3、其他資料及建議 (須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10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工作相關附件(本項目不適用) 供應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選擇采用投標、履約和融資三種擔保形式,具體工作參照《北京市財政局關于開展政府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的通知》(京財采購[2011]2882號)執行。 10.1 政府采購投標擔保函(格式) 政府采購投標擔保函 編號: _____________(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鑒于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應商”)擬參加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投標,根據本項目磋商文件,供應商參加投標時應向你方交納磋商保證金,且可以投標擔保函的形式交納磋商保證金。應供應商的申請,我方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磋商保證金擔保: 一、保證責任的情形及保證金額 (一)在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 1.成交后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2.磋商文件規定的供應商應當繳納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即本項目的的磋商保證金金額。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責任責任保證。 我方的保證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______個月止。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本保函保證期間內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并附有證明供應商發生我方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事實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賠通知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在____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應承擔保證責任情形的,我方應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應商向你方支付磋商保證金。 四、保證責任的終止 1.保證期間屆滿你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項(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我方保證責任終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終止。 五、免責條款 1.依照法律規定或你方與供應商的另行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應商磋商保證金義務時,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應商發生保函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應商發生本保函第一條約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4.你方或其他有權機關對磋商文件進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證責任的,我方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該澄清或修改經我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六、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你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_______________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公章) 年 月 日 10.2 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格式)(本項目不適用) 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函 編號: _____________(采購人): 鑒于你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應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編號為的《_____________政府采購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且依據該合同的約定,供應商應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你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且可以履約擔保函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應供應商的申請,我方以保證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約保證金擔保: 一、保證責任的情形及保證金額 (一)在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 1.將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響應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人同意,將成交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2.主合同約定的應當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和期限供應貨物/提供服務/完成工程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我方的保證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總額的__________%數額為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幣種為_____________。(即主合同履約保證金金額) 二、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應商按照主合同約定的供貨/完工期限屆滿后_____________日內。 如果供應商未按主合同約定向貴方供應貨物/提供服務/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證金額內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項。 三、承擔保證責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在本保函保證期間內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帳號。并附有證明供應商違約事實的證明材料。 如果你方與供應商因貨物質量問題產生爭議,你方還需同時提供________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或經訴訟(仲裁)程序裁決后的裁決書、調解書,本保證人即按照檢測結果或裁決書、調解書決定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書面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在____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四、保證責任的終止 1.保證期間屆滿你方未向我方書面主張保證責任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保證期間屆滿前,主合同約定的貨物/工程/服務全部驗收合格的,自驗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證責任自動終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持款項(支付款項從我方賬戶劃出)之日起,保證責任即終止。 3.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終止我方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亦終止。 4.你方與供應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證責任的,我方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該等修改事先經我方書面同意的除外;你方與供應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證期間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計算,但該等修改事先經我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責條款 1.因你方違反主合同約定致使供應商不能履行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你方與供應商的另行約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應商應繳納的保證金義務的,我方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應商不能履行供貨義務的,我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你我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 本保函自我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小企業聲明函 中小企業聲明函 本公司鄭重聲明,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的規定,本公司為______(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本公司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劃分標準,本公司為______(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2.本公司參加______單位的______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服務,由本企業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請填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 本公司對上述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名稱(蓋章): 日 期: 附件12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格式,不符合條件無須提交) 注:1、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 141 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通知規定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2、中標供應商為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其《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將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 本單位鄭重聲明,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 141號)的規定,本單位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且本單位參加______單位的______項目采購活動提供本單位制造的貨物(由本單位承擔工程/提供服務),或者提供其他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非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注冊商標的貨物)。本單位對上述聲明的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名稱(蓋章): 日 期: 附件13 監獄企業證明(原件)(如有) (不符合條件無須提交) 說明:應當提供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北京市監獄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市監獄管理局、市教育矯治局出具的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 附件14 最終報價表 最終報價表 工程名稱:東四北大街219號安置房源維修改造項目房屋修繕采購項目 原響應總價(元)最終響應價格(元)浮動比例小寫:小寫:大寫:大寫: 供應商名稱(蓋章): 供應商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5 成交服務費承諾書 成交服務費承諾書 致: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我們在貴公司組織的 項目競爭性磋商中若獲成交(磋商文件編號: ),我們保證按磋商文件的規定,以支票、匯票方式向貴公司即北京北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應該交納的成交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參照國家計委印發的計價格[2002]1980號關于《招標代理機構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和[2003]857號文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特此承諾! 供應商名稱(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日期: 第六部分 評分方法和標準 一、談判磋商 談判磋商記錄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磋商供應商需澄清的問題: 供應商的答復:第二次報價(人民幣)大寫小寫談判磋商供應商 授權代表簽字:談判磋商小組全體簽字: 二、符合性與資格性審查表 序號談判供應商名稱 評審因素1報價函(原件加蓋單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加蓋單位公章)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42018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2019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或銀行在磋商日期前三個月內開具的資信證明(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52020年任意一個月繳納的社會保障資金記錄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62020年任意一個月繳納的稅款記錄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7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格式自擬,原件加蓋單位公章)8“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網站查詢的供應商信用記錄結果9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0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含)以上資質(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1提供擬派項目經理具備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含)以上注冊建造師證書 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2外省市進京的施工單位應當持有北京市住建委注冊登記或者審批手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3提供若成為最終預成交供應商,承諾在談判結束后三個日歷日內遞交談判時 二次報價(最終投標報價)相匹配一致的價格清單。(原件加蓋單位公章)14成交服務費承諾書(原件加蓋單位公章)15磋商報價不高于最高限價總金額。16工期滿足磋商文件要求17質量標準滿足磋商文件要求18磋商有效期滿足磋商文件要求19響應文件中沒有提供虛假文件、磋商有效期不足或故意隱瞞不良業績的情況。審查結果(符合或不符合)說明:本表由全體評審專家在共同評議的基礎上給出結論; 評審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 三、詳細評審表 本項目評審采用綜合評分法,滿分為100分,由3個部分組成: 商務部分(30分)、技術部分(40分)、磋商報價(30分);每項打分保留兩位小數。 序號項 目評分標準一商務部分(30分)1項目業績 (15分)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類似項目業績;有一項加3分,最高得15分。無業績提供得0分。(0~15分) (備注:響應文件中須提供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2項目經理業績(6分)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類似項目業績,有一項加3分,最高得6分;(以項目經理身份完成,須提供中標通知書或合同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且能體現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業績與投標人業績可重復使用)3擬投入的主要設計人員(4分)專業配備齊全,充分滿足設計需要, 4分; 專業配備較齊全,基本滿足設計需要,1-3分; 專業配備欠齊全,不滿足設計需要,0分。4擬投入的主要建設項目管理人員構成(5分)人員配備合理、專業齊全,充分滿足施工需要得3-5分,基本滿足施工需要得1-2分,不滿足施工需要得0分。二承包人建議書(40分)1工程設計工作方案 (15分)對本項目設計方案的理解和銜接,主要設備材料選型規范、科學、先進、可靠程度,設計方案的環保及節能措施,設計方案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及與現場工程條件論述的一致性、合理行、可行性),設計方案設計進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設計方案控制造價措施、節約成本措施等角度進行評審。 (1)科學合理的得10-15分 (2)合理、可行、內容較完整、細節待完善,得6-9分; (3)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滿足工程需要,得0-5分。2施工方案(20分)施工方案的科學、合理、針對性,工程進度安排及保證措施、工程質量及保證措施、安全和綠色施工保證措施、對工程的重難點分析、施工方案對成本控制的等角度進行評審。 (1)科學合理、內容完善、針對性強,得13-20分 (2)合理、可行、內容較完整、細節待完善,得6-12分; (3)欠合理,可行性一般,基本滿足工程需要,得0-5分。3疫情期間勞動力保障措施,以及現場防護措施(5分)疫情期間勞動力保障措施,以及現場防護措施完善、滿足需求,4-5分;疫情期間勞動力保障措施,以及現場防護措施一般,0-3分。三磋商報價得分(30分)1磋商報價(30分)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 即滿足競爭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 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30分。 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 / 最后磋商報價)×30注: 1.“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扣除10%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供應商應對滿足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進行分項報價,并提供對應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詳見附件),否則不予進行價格扣除。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參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及《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2、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監獄企業應當提供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北京市監獄企業應當提供市監獄管理局、市教育矯治局出具的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 3、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按照《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的規定提供《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詳見附件),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4、按照市財政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的通知》(京財采購〔2020〕195號)文件要求,“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按扣除10%后的價格參與評審。 5、價格分數保留兩位小數。 附件1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制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注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 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 中小企業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后,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額。 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 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咨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各部門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制度,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執行和管理。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3 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4]6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政府采購支持監獄和戒毒企業(以下簡稱監獄企業)發展對穩定監獄企業生產,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罪犯和戒毒人員提供長期可靠的勞動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確保監獄、戒毒場所安全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監獄企業困難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7號)文件精神,發揮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的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獄企業是指由司法部認定的為罪犯、戒毒人員提供生產項目和勞動對象,且全部產權屬于司法部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屬煤礦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設區的市)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康復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業。監獄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提供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向監獄企業采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據。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通過預留采購份額支持監獄企業。有制服采購項目的部門,應加強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制工作的統籌,預留本部門制服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考試、招生考試、等級考試、資格考試的試卷印刷項目原則上應當在符合有關資質的監獄企業范圍內采購。各地在免費教科書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根據符合教科書印制資質的監獄企業情況,提出由監獄企業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對監獄企業生產的辦公用品、家具用具、車輛維修和提供的保養服務、消防設備等,提出預留份額等政府采購支持措施,加大對監獄企業產品的采購力度。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和監督,做好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面向監獄企業采購的工作依法依規進行。各監獄企業要不斷提高監獄企業產品的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做好監獄企業產品政府采購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財政部 司法部 2014年6月10日 PAGE \* MERGEFORMAT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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