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四川省廚房用具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廚具制造、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濟類型組織自愿聯合成立的自律性、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四川省廚具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XXXXXXXX。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1、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引導和教育會員守法經營;
2、代表會員企業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情況、意見和建議,受政府委托起草行業發展規劃,協助政府制定有關的行業政策法規,并配合落實;
3、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系,營造行業內部良好的競爭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4、建立行業互助基金,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5、開展信息交流,及時傳遞和總結推廣生產、經營、市場、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交易會;
6、組織開展技術咨詢和行業培訓,舉辦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為行業培養業務技術人才和管理人員;
7、加強行業的宣傳、推廣、提高行業在社會經濟中得影響力度,促進行業在地方經濟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廚具生產廠家及廚具相關產業的骨干企業或組織。
(四) 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信譽,無不良市場經營行為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決定;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并按時交納會費;
(六)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與協會各類活動;
(七)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以后,不能再懸掛本協會會員單位牌匾、使用會員證書;不能以會員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或開展其他活動,違者視為侵權行為,本協會保留追究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會費標準及會費收取辦法;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聘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可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負責本會的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置監事會,監事會主席一名。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督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給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和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 年 月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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