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
豆油交收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的服務一級大豆油行業生產者和消費者,保證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一級大豆油現貨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收行為,根據《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電子現貨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一級大豆油商品的現貨交收業務按本辦法執行,交易中心、會員(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一級大豆油電子購銷合同的交收方式采用每日交收申報制度。交收是買賣雙方根據交易中心相關交收規定及電子購銷合同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貨款的過程。
第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為會員履行電子購銷合同提供倉儲服務及貨物交收的倉儲企業。指定交收倉庫提供服務的相關費用可參見《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一級大豆油指定交收倉庫地點及相關費用》,由交易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在網站公布。
第五條 申報賣出交收的會員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一級大豆油經營資質及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配送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持有一級大豆油買入方向的電子購銷合同的會員均可申報買入交收。
第二章 一級大豆油的交收流程
第六條 一級大豆油的現貨交收流程
一級大豆油的現貨交收應在交易中心規定的交收期內完成。交收期是指一級大豆油交收申報成功的連續六個工作日。將交收申報成功之日定義為第一交收日,同時該六個交收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交收日,第六交收日為最后交收日。
(一)交收申報
1.第一交收日16:00—16:30,持有一級大豆油電子購銷合同的買方會員和賣方會員以交易中心規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報。
2.交收申報對應的電子購銷合同將暫時被凍結,撤銷的交收申報對應的電子購銷合同將被解凍。
3.16:00—16:30間沒有成功的交收申報可以撤銷,16:30后電子交易系統對未成功的交收申報自動撤銷。
(二)交收配對
1.交收申報后,對于成功的交收申報,交易中心將實物交收通知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送至相關會員的交易終端上;對于16:30之后未成功的交收申報,該會員將按照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獲得延期交收補償金。
2.交收申報成功的買方會員、賣方會員(以下簡稱買方和賣方),應按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交付交收貨物價值(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 20%作為交收保證金,同時交易中心清退其相應電子購銷合同履約保證金。
(三)買方提交交收意向
1.買方在第二交收日16: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內容包括發票信息等。
2.如買方未在第二交收日16: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意向,則默認為買方對交收商品品牌,規格等無異議。
(四) 買方交款
1.買方在第二交收日16:00前將交收貨物剩余的 80%貨款通過自己的交易資金賬戶劃轉到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由交易中心代為收取。
(五) 買方獲得提貨單
1.交易中心凍結買方全部貨款后,將賣方提交的《存貨憑證》轉交給相應買方,并為買方開具《提貨單》,買方應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到指定交收倉庫驗收交收商品并簽署《交收商品驗收確認函》,辦理提貨或貨物續存手續。
(六)買方辦理提貨或貨物續存手續
1.買方自提
買方提貨人應當攜帶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提貨單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到對應的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或續存手續,費用詳見交易中心公告。第四交收日24:00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承擔,第四交收日24:00后買方仍未辦理提貨手續或續存手續,則視為買方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保管,且對交收貨物質量、數量無異議。
2.買方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
買方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等衍生服務,手續及費用可參照指定交收倉庫的相關規定,但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指定交收倉庫發貨無誤。物流配送過程中產生的貨物數質量糾紛,由買方與指定交收倉庫協商及物流配送單位商定,交易中心對代為發運等衍生服務的糾紛處理不承擔調解義務。
(七)賣方交《存貨憑證》、交收意向
1.賣方會員在第二交收日16:00前,到交易中心交審核過的《存貨憑證》和交收意向并將已付清倉儲費用(包括到第四交收日的所有倉儲費用)的書面證明交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交收部在同日16:00對賣方已付清倉儲費用的《存貨憑證》代為收扣。
(八)賣方開具發票
1.賣方會員在交易中心交付完《存貨憑證》后,會獲得買方會員交收意向,應在第五交收日16:00之前將交收申報成功商品的全額專用發票交到買方手中。
(九)賣方收貨款
1.交易中心收到買方簽訂的《交收商品驗收確認函》后,在第四交收日16:00后將買方貨款的70%劃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中心可以延長交收貨款給付時間。
2.在第五、第六交收日,買方沒有提出專用發票相關異議,交易中心將剩余30%貨款劃付給賣方。
第七條 發票
1.若買方在第四交收日16:00前對交收貨物的質量、數量、重量并無異議,或異議得到解決,賣方在第五交收16:00前(包括第五交收日),根據買方提供的發票信息,開具對應的專用發票。
2.發票開出后,賣方應在第五交收日16:00之前將發票郵寄給買方并確保買方能于第五交收日或第六交收16:00前收到發票,同時將相關發票及郵寄存根的掃描件上傳給交易中心發票專用郵箱并抄送給買方,在2個自然日內(含上傳日)交易中心未收到買方發票異議的,不再接受買方發票異議處理,交易中心將清退賣方的交收保證金。
3.買方如需運費發票的,由買方和指定交收倉庫的物流公司進行商議開票事宜。
第三章 爭議與違約處理
第八條 爭議處理
(一)數量爭議
1.買方攜帶《提貨單》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或貨物續存手續時,對相應交收貨物數量進行核對,如發生數量缺失,需當面與指定交收倉庫的負責人進行核實,核實確認后,是指定交收倉庫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數量缺失的,則由指定交收倉庫承擔全部責任。貨物裝車離庫后,買方對貨物提出的任何異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與賣方概不負責。
(二)質量異議
1.買方攜帶《提貨單》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或貨物續存手續時,如發現貨物包裝損壞、破碎,影響食用的異常情況,需當面與指定交收倉庫的負責人進行核實,核實確認后,是指定交收倉庫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損壞、破碎,影響食用的異常情況,則由指定交收倉庫承擔全部責任。貨物裝車離庫后,買方對貨物提出的任何異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與賣方概不負責。
2.買方攜帶《提貨單》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提貨或貨物續存手續時,如發現貨物并不符合交易中心相關質量規定的,買方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商品檢驗申請書》。交易中心、買賣雙方以及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質檢機構約定時間,共同到現場進行抽樣檢驗,若買方未在約定時間到達現場,視為放棄質檢;賣方未在約定時間到達現場,視為認同質檢結果。買賣雙方不得干預質檢機構的抽樣和質檢過程。交易中心以指定質檢機構出具的質檢報告為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買方對所交收商品無異議,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檢驗費用及由此產生相關費用由買方先行墊付,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相關費用由買方負擔;檢驗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入違約處理流程,同時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
(三)發票爭議
1.因買方提供錯誤發票信息,導致賣方重新開票的,買方須在收到發票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郵戳為準)重新提供正確的開票信息,并將錯誤的發票寄回,重新開票的來回郵費由買方承擔。
2.因賣方開具錯誤發票,導致買方重新申請開票的,賣方須在收到買方錯誤發票的2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具發票,重新開票的來回郵費由賣方承擔。
第九條 違約處理
(一)會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收違約:
1.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付的《存貨憑證》數量不足的;
2.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足額支付貨款的;
3.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中心規定標準的;
4.在規定期限內,賣方未能開具與交收貨物對應的專用發票的;
5.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違約行為。
(二)發生交收違約后,交易中心于違約發生當日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三)違約處理辦法
構成交收違約的,違約方按違約合同金額的20%支付違約金給履約方。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1.賣方違約的,終止賣方交收違約合約的交收,交易中心退還買方相應數額的貨款。
2.買方違約的,終止買方交收違約合約的交收,交易中心退還賣方相應數量的《存貨憑證》。
3.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中心按終止交收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 5%的罰款,充當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
第十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收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十一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收違約時,對違約部分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會員所接《存貨憑證》或所得貨款用于違約處理。
第四章 豆油交收標準
第十二條 豆油交收標準品的質量標準如下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交收的豆油質量指標與分級標準。
1.2 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豆油電子現貨購銷合同中所規定的豆油是指以大豆為原料加工的能供人類直接食用的大豆油,產地不限。
1.3 本標準適用于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豆油連續現貨購銷合同交收標準品。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堪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35 大豆油
SN/T 0798 進出口糧油、飼料檢驗 檢驗名詞術語
GB 5537 植物油脂檢驗 磷脂測定法
3.術語和定義
3.1 含磷量:符合SN/T 0798中的相關規定。
3.2 其他術語和定義:符合GB 1535中的相關規定。
4.質量要求
4.1 特征指標:符合GB 1535中的相關規定。
4.2 質量等級指標:
項目質量指標氣味、滋味具有大豆成品油固有的氣味、滋味,無異味水分及揮發物(%)≤0.20不溶性雜質(%) ≤0.20酸值(mg KOH/g)≤3.0過氧化值(mmol/kg)≤7.5溶劑殘留量(mg/kg)≤100 含磷量(mg/kg) ≤2004.3 衛生指標:按GB 1535中的規定執行。
4.4 其他:按GB 1535中的規定執行。
5.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
5.1 含磷量檢驗 按GB 5537執行。
5.2 其他:按GB 1535中的規定執行。
6.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交易中心可視情況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指定的一級大豆油實物交收品牌為:北京糧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古船、綠寶,三河匯福糧油集團有限公司的匯福等三個品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則交易中心按《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北京新發地農產品電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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