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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廚房設備網】招標公司副總經理送了另一公司1萬元紅包,他本人因犯行賄罪被判刑,公司之后也被昆明市西山區工商局罰款1萬元、沒收55萬元違法所得。該招標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將西山區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審判決招標公司敗訴。針對判決,招標公司堅稱自己不存在商業賄賂,法院判決在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是錯誤的。近日,該公司不服判決再次將工商局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焦點案件
時間:近日
案件:招標公司狀告昆明西山區工商局
進展:招標公司上訴至昆明中院
· 一審認定 ·
NO.1 兩項招標獲違法收入55萬
西山區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2月27日,被告西山區工商局接到群眾舉報,以原告昆明晨晟招標有限公司(下稱晨晟公司)從事不正當競爭經營活動,涉嫌不正當競爭進行了案件報備。同月28日,昆明市工商局作出了昆工商指字【2011】44號指定管轄通知書記,決定指定該案由西山區工商局管轄。同年3月15日認定了晨晟公司的違法事實:2006年8月該公司委派其副總經理段某在工作期間與昆明新都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都公司)建立了業務關系。2008年春節,段某得知畢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長期保持與新都公司的關系,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了畢某1萬元,賄賂了對晨晟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有直接影響的人。之后取得了新都公司兩個項目的招標代理。收取代理費130萬余元。
法院認為,晨晟公司在2009年4月至8月間,該公司采取不正當方式簽訂了兩個招標合同,收取了130余萬元??鄢撜袠斯舅U納稅款及經營活動中的合理性支出,獲取違法所得55萬元。
NO.2 行政處罰未超追究時效
一審庭審辯論中,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段某行賄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被告西山區工商局處罰是否超過了時效規定,是否具有管轄權?
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判認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被告西山區工商局是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作出違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是本案中適格的被告,原告晨晟公司是本案是適格的原告。
另外,據段某的刑事判決書的認定內容,法院認為本案符合商業賄賂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被告據此認定原告違法,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關于本案是否具備管轄權,法院認為西山區工商局具備本案的管轄權。同時,本案中被告對原告的處罰時效是符合行政處罰規定的時效的。法院的理由是,根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的確認,段某于2008年春節行賄畢某1萬元,而最終晨晟公司取得招標的時間是2009年4月至8月,從采用商業賄賂的手段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直至司法機關發現犯罪行為及最終作出審判存在延續狀態,所以法院對晨晟公司所認為的被告行政處罰無管轄權及超過了時效規定不予采信。
最終,一審法院駁回了晨晟公司要求撤銷被告行政處罰的訴訟請求。
· 上訴緣由 ·
緣由一 不存在商業賄賂
對于一審法院的審判結果,晨晟公司不服,近日已將該案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公司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他們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該公司代理律師朱建偉說,一審法院支持西山區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段某于2008年春節期間以拜年的名義送給新都公司負責人畢某1萬元的事實,符合商業賄賂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他認為這種結論在判斷事實上和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
朱律師說,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認定段某構成個人行賄罪,并沒有認定為單位行賄犯罪。因此段某行賄不是晨晟公司的單位行為是確定的。另外,段某行賄的事實不能確定法院所認為的“為經營者(晨晟公司)銷售商品的行為”。他說,從事實上看,本案包括刑事案件在內的證據。段某送錢給畢某的原因是“為長期保持與新都公司的關系,代理該公司的項目?!敝挥卸文骋粋€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而且是其兩年半以后(2010年7月)在被刑事羈押期間的說法,并不是向畢某的語言表達,怎能代表晨晟公司?”朱律師說,刑事判決書也認定段某從2006年底到2010年4月,共受賄24萬元?!岸文承匈V的目的無法排除是在為人辦事、謀利,而不是為晨晟公司辦事、謀利?”
另外,朱律師認為,從適用法律上看,也不符合職工商業賄賂行為認定為經營者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中,段某給畢某送錢時是以拜年的名義,沒有為晨晟公司代理新都公司招標業務的任何意思表示。晨晟公司獲得的新都公司兩單業務是通過公開招標所得?!耙粚彿ㄔ涸跊]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生拉活扯地得出了符合商業賄賂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的結論,確實牽強?!?/p>
再次,晨晟公司仍堅稱西山區工商局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朱律師認為“西山區工商局對本案的管轄不僅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而且是對行政處罰權的違法濫用,其行政處罰決定不但無效,而且應當被糾正。”
緣由二 已超行政處罰追究時效
晨晟公司上訴還有一個理由:本案已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朱建偉說,一審法院認定:“段某于2008年春節行賄畢某人民幣1萬元,而最終晨晟公司取得招標代理權的時間是2009年4月至8月,從采用商業賄賂的手段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直至司法機關發現犯罪行為及最終作出審判存在延續狀態,符合行政處罰規定的時效?!敝炻蓭熣f,行政處罰法所說的“繼續”是指違法行為的繼續,而不是指危害后果的“繼續”。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有危害后果,大多數的危害后果也都呈繼續狀態?!叭绻麚:蠊麃砼袛嗟脑挘簿蜔o所謂時效規定了”。
本案中,《判決書》把晨晟公司取得招標代理權也算做違法行為并且計算在時效以內,混淆了“違法行為”與“不正當利益”的概念。按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時效為兩年,即只能以段某違法行為發生之日(2008年春節)至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發現(立案)之日(2011年3月9日)計算。法院所稱的“直至司法機關發現犯罪行為及最終作出審判存在延續狀態?!北景笩o論是行政機關的發現違法(西山區工商局立案2011年3月),還是《判決書》說的司法機關的發現犯罪(被告提供的《判決書》證據上記載2010年6月10畢某被拘留,2010年7月14日段某被取保候審),都已經超過了兩年。
《判決書》“從采用商業賄賂的手段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直至司法機關發現犯罪行為及最終作出審判存在延續狀態”的表述不正確,本案不存在“延續”、“連續”或“繼續”?!鞍凑者@種解釋,本案直到今天還在時效之內,因為審判還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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