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組織擬定相關地方性規范文件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組織實施食品行政許可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建立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公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的備案并監督檢查。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組織開展藥品監督抽驗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配合做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法規組織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
(四)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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