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行政許可的變更是關于行政許可內容的更改,而行政許可延續主要是行政許可的期限屆滿后,延長許可期限的行為。前者是關于內容,后者是關于期限,有著本質上的不同。不過兩者都需要特定的條件,經過申請和審查程序進行。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行政許可變更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準后加以變更的行為。
1、適用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行政許可的變更是指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范圍,而申請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如果申請人擬從事的活動,依法屬于取得另一行政許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重新申請行政許可,而不能變更行政許可。
2、申請
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t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變更許可是對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因此,申請人應當在其取得的行政許可失效前提出,并且應當向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3、審查與決定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為便于申請人變更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事前公布有關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以便申請人能夠及時履行必要的手續,避免使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害。
二、行政許可延續
行政許可延續,亦稱行政許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滿后。延長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行為。
1、適用條件
行政許可延續,是指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后,延長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間。對于需要延續行政許可的事項,被許可人才有必要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對于一次有效的行政許可,如特區通行證、爆破作業許可等,不能申請延續;沒有有效期限制的行政許可,如律師資格等,不需要提出延續申請。只有對有有效期的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后,被許可人準備繼續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該項活動的,需要申請延續行政許可。
2、申請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審查與決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及時審查,并在行政許可有效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便被許可人在職得行政許可后能夠持續、穩定地進行生產、生活。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準予其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者在有關行政許可證件上加注說明。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但是,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延續的理由、法律依據并告知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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