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規范肉及肉制品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自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圍內整頓和規范肉及肉制品生產經營市場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畜禽養殖單位、個人必須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嚴格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嚴禁屠宰、出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所有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畜禽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銷售過程中濫用抗生素、使用違禁藥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添加劑等物質,嚴禁在宰殺、經營過程中對生豬、牛及其它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三、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不得為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提供屠宰場、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產品。
四、生產經營肉及肉制品須經檢疫檢驗合格,嚴禁生產經營未經檢驗進口肉類產品、無合法來源的肉品、無“兩證兩章”(即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的肉品。
五、生產經營者采購肉及肉制品,必須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
六、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八、凡違反本通告相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一律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畜牧及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管中不作為或亂作為的,依照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九、歡迎和鼓勵社會公眾舉報肉及肉制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凡舉報屬實的,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市食安辦—8380196、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水產局—8318077。
特此通告。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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