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有行政審批權的其他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采取“批準”、“同意”、“年檢”發放證照等方式,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
定義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認可,其實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認可,實踐中經常表現為蓋公章;行政批準又稱行政許可,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同意特定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實踐中表現為許可證的發放。
行政審核與行政批準經常聯系起來使用,只有符合有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證,而且還需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的情況出現,就由有關機關在許可證上蓋章,表示對相對人狀態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特點
一是行政審批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章委托的組織,而不是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組織。 二是行政審批是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服務的。 三是行政審批主要是為了限制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為,防止公民和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 四是行政審批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五是行政審批屬于事前管理。 六是審批權具有時效性。 七是行政審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存在問題
重審批輕監管:一些審批項目被合并或調整為審核、事前備案等,雖然改變了形式,但沒有改變審批的實質。一些審批事項程序繁瑣、時限長、辦事效率低下。
審批設定管理不嚴:特別是對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范,隨意性大。一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頭文件”、規章等,以登記、備案、年檢、監制、認定、審定以及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監督機制不健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一些部門權力過于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價職能,權力被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著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如何區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我們更多的是在法律意義上使用;行政審批是一種行政管理學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義上使用。
二、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審批則主要是內部行政行為。
三、二者的救濟途徑有所不同。行政許可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如果認為該行政許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救濟;而對行政審批不服通常不能提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行政許可法》實施前業已存在的行政審批,如果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則應轉化為行政許可,其設定和實施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規范。另一方面,由于性質決定,行政許可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審批,在實際工作中,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將長期同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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