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本規則旨在對「畜產法」及同法施行令中所列事項及其施行所需事項加以規定。
第二條(家畜的種類)「畜產法」(以下稱"法")第二條第一號中所說的"其它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牲畜、家禽等"是指下列各號的內容。< 2008.3.3修改>
1. 騾子、驢、兔、狗及鹿
2. 鴨、鵝、火雞及鵪鶉
3.蜜蜂
4. 其他可供飼養的能為增加農民收入做出貢獻的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規定并告示的動物。
第三條 (畜產品的種類)法第二條第三號中所說的"此外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家畜的生產物"是指下列各號的內容。< 2008.3.3修改>
1.骨(包括骨粉)、角、內臟等家畜的副產品
2. 蜂王漿、花粉
第四條 (孵化業對象的蛋)法第二條第四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家畜的蛋"是指雞和鴨的蛋。< 2008.3.3修改>
第五條 (種畜業的對象)法第二條第五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增殖用家畜或種蛋"是指下列各號的內容。< 2008.3.3, 2008.12.31修改>
1.豬、雞、鴨
2. 根據法第七條進行檢定的結果,被確認為種雞、種鴨的雞、鴨生產的蛋,并具有其種雞、種鴨的固有特征的蛋
3. 根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第二條第二款進行家畜傳染病診察的結果為陰性的雞、鴨生產的蛋
第二章 家畜的改良、登記、檢定等
第六條 (改良對象家畜)「畜產法施行令」(以下稱"令")
第十條第二款中所說的改良對象家畜是指韓牛、奶牛、豬、雞、鴨及馬。< 2008.12.31修改>
第七條 (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的業務)① 根據法第五條第三款指定的家畜改良總括機關(以下稱 "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的業務如下列各號的內容。<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為設定不同畜種的改良目標,制定改良計劃
2. 根據改良計劃對工作進行檢查、評價
3. 家畜改良機關之間的改良工作的協議、調整
4. 有關家畜改良信息的收集、分析、評價、實績報告及主要畜種的國家單位遺傳能力評價
5. 其它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為對促進家畜改良有必要的業務
②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為促進第一款中的業務,可向根據法第五條第三款指定的家畜改良機關(以下稱"家畜改良機關")要求提供改良事業計劃、改良事業結果,及其它所需要的資料。
第八條 (登記機關的指定)當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法第六條第二款要指定家畜的登記機關時,應規定登記對象家畜,并在確保下列各號的人力及設施、裝備的相關畜產機關及團體當中指定。<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下列各目的人力
(1)具備家畜育種、遺傳領域的碩士學位以上的學歷或從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條的學校的畜產相關學科畢業,并具有在家畜育種、遺傳領域從事三年以上經歷者,或已取得符合「國家技術資格法」的畜產技師以上資格者1 人以上
(2) 專門負責電算程序的人力1 人以上
2. 下列各目的設施、裝備
(1)24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室
(2)體形測定機、簡易體重測定機、個體識別用裝置附著機及打卡機
(3)輔助記憶裝置為1萬億字節以上,運算處理裝置為6 個以上的服務器能力及關系型數據庫的電算裝備
第九條 (家畜的登記等)① 根據法第六條要登記家畜者,應向畜產相關機關及團體中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告示的登記機關(以下稱"種畜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008.3.3修改>
②第一款中所說的登記對象家畜指的是牛、豬、馬、兔。
○3根據第一款收到登記申請的種畜登記機關,應根據將登記對象家畜的外貌、體形、特征等考慮在內制定的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并在認定審查結果符合將登記對象家畜的優秀性程度和血統等考慮在內制定的登記標準時,為其進行相應的登記。
④根據第三款的審查標準、登記標準及其它履行登記業務所需的詳細事項,應由種畜登記機關在聽取相關機關、學界及業界等的意見后制定并公告。
第十條(檢定機關的指定)當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法第七條要指定家畜的檢定機關時,應規定不同的檢定對象家畜,并在確保下列各號的人力及設施、裝備的畜產相關機關及團體當中指定。< 2008.3.3, 2008.12.31修改>
1.下列各目的人力
(1)具有家畜育種、遺傳領域的碩士學位以上的學歷或畢業于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條的學校的畜產相關學科,并具有在家畜育種、遺傳領域從事三年以上經歷者,或已取得符合「國家技術資格法」的畜產技師以上資格者1 人以上
(2)專門負責電算程序的人力1 人以上
2.能夠根據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檢定標準,對可以檢定家畜的經濟性的體重計、流量計等設施及檢定結果進行記錄、分析、評價的測定機構
第十一條(家畜的檢定)①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所規定的種蛋"是指種雞、種鴨(法第二條第二號所說的種畜中的種母雞和種公雞、種母鴨和種公鴨。以下同)生產的蛋。< 2008.3.3, 2008.12.31修改>
②法第七條中所說的家畜的檢定可分為以文件審查及確認外貌為目的的一般檢定(僅限于種雞、種鴨)和以確認、評價家畜的素質及經濟性為目的的能力檢定進行實施。< 2008.12.31修改>
③要接受第二款規定的檢定者,應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指定、告示的檢定機關(以下稱"種畜檢定機關")申請檢定。< 2008.3.3修改>
④根據第三款接受檢定申請的種畜檢定機關,應根據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按照不同的檢定對象家畜規定其檢定的種類、期間、方法及調查事項等并進行告示的檢定標準來實施檢定。< 2008.3.3修改>
⑤根據第三款的家畜的檢定申請程序,及檢定所需的其它事項,應由種畜檢定機關聽取相關的機關、學界及業界等的意見后,做出規定并將其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種畜的出租及交換對象)根據法第十條的種畜的出租及交換,應與下列各號者進行。< 2008.3.3修改>
1. 家畜改良總括機關及家畜改良機關
2. 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精液等處理業者
3.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號規定的種畜業者
4.當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特別市長、廣域市長、道知事或特別自治道知事(以下稱"市、道知事")認定對獎勵家畜的改良、增殖或飼養有必要者
第十三條(種畜的出租)根據法第十條的種畜的出租,應按照種畜飼養機關與第十二條的種畜出租對象之間的合同進行,合同書上應寫明出租期間、出租種畜的管理及返還,發生事故時的處理方法及解除合同條件等對達成出租目的所需要的事項。
條十四條(種畜的交換)根據法第十條的種畜的交換,應按照種畜的飼養機關與第十二條的種畜交換對象之間的合同進行,如交換對象種畜之間的價格上有差異,則應對該差異進行精確計算。
第三章 家畜的人工受精等
第十五條(家畜人工受精師的許可)①要獲得根據法第十二條的家畜人工受精師(以下稱"受精師")的許可者,應將附件第一號書式的受精師許可申請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管轄其所在地的市、道知事。
1. 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各號中規定的資格證副本或受精師考試合格證副本
2. 可以證明不屬于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號、第三號的健康診斷書
②市、道知事在批準受精師許可時,應向該申請人交付附件第二號書式中的受精師許可證,并在附件第三號書式中的受精師許可臺賬上記載該許可事項并予以備案。
③受精師在因許可證破損不能使用或丟失許可證時,可根據附件第四號書式的受精師許可證重新發放申請書向市、道知事申請重新發放。這時,如果是許可證破損不能使用的應附上該破損許可證,如果是丟失許可證的應附加其事由書。< 2008.12.31修改>
④根據第三款收到重新發放人工受精師許可證申請的市、道知事, 應對其進行確認后重新發放,如需要得到發放有關許可的市、道知事的確認時,應迅速經過確認程序。這時,發放有關許可的市、道知事應在收到申請書后立即,未發放有關許可的市、道知事應在收到申請書后10 日內重新發放。< 2008.12.31修改>
第十六條(受精師考試)①當市、道知事根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號要進行受精師考試(以下稱"考試")時,應在考試施行日的30日之前組成考試委員會,并將考試時間、地點、科目、應試程序,及其它所需事項進行公告。
②要參加考試者應向市、道知事提交附件第五號書式的報考志愿書。
③考試科目定為畜產學概論、畜產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家畜繁殖學、家畜衛生學及家畜人工受精實技。但是,在國外得到受精師許可者可免除畜產學概論、家畜繁殖學、家畜衛生學及家畜人工受精實技科目的考試。
④每個科目得分40%以上,全部科目總分得分60%以上者為考試合格者。
⑤市、道知事應向參加考試者交付附件第六號書式的合格證。
第十七條(受精師資格的不合格事由)根據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號中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人"是指有關領域的專業醫師認為其不能履行正常的受精師業務的人。
第十八條(考試委員會)①考試委員會由包括1 名委員長在內的9名以內的人員組成,委員長在市、道知事所屬的公務員中任命,委員由市、道知事在下列各號的人員中進行任命或委托。
1. 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條的學校的獸醫學科或畜產相關學科的教授
2. 畜產職、畜產研究職、獸醫職、家畜衛生研究職公務員及其它畜產相關公務員
3. 已從事業務五年以上的受精師
②對于考試委員,可在預算范圍內支付津貼。
③考試委員會的運營等所需要的事項由市、道知事決定。
第十九條(受精師的教育)根據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當市、道知事要對受精師實施教育時,應將教育的地點、時間等教育所需要的事項在其實施日的30日之前向教育對象進行書面通知。
第二十條(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等)①要根據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進行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者,應具備符合附件一的標準的設施及人力等。
②要根據第一款進行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者,應將符合附件第七號書式的精液等處理業登記申請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道知事。
1. 畜舍、采取場、制造室及保管室等的設施安排圖
2. 能確認所擁有種畜的能力及血統的證明書
3. 采取、檢查、稀釋、分注、印刷、保管及消毒等所需要的機械及器具的備品明細書
4. 受精師或獸醫師的許可證副本
③市、道知事在進行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后,應交付附件第八號書式的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證。
④已進行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者(以下稱"精液等處理業者")在根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申報營業的休業、停業或將已休業的營業重新開業時,應在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將符合附件第七號書式的精液等處理業的休業(停業、重新開業)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道知事。
1.精液等處理業登記證(僅限于申報休業或停業時)
2. 能確認所擁有種畜的能力及血統的證明書(僅限于申報重新開業)
⑤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事項"是指下列各號的事項。< 2008.3.3修改>
1. 商號名
2. 企業的所在地
3. 處理品目
⑥精液等處理業者在對第五款各號的任何一種事項進行變更時,應根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在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將符合附件第七號書式的精液等處理業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道知事。
1. 精液等處理業登記證
2. 證明變更內容的文件
⑦根據法第十五條第四款,精液等處理業者應遵守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1. 為確認提供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種畜是否已感染下列各目的疾病,應每年接受兩次以上由所管轄的負責家畜衛生的機關或有關畜產研究機關對每個種畜進行的診察,其診察結果應做好記錄并保存三年。
(1)傳染性疾病和疑似癥
(2)遺傳性疾病
(3)對繁殖功能產生影響的疾病
2. 通過進行第一號中的診察,確認已被感染的種畜及其生產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應按照下列各目中的不同方法進行處理
(1)對感染第一號之(1)及(3)的疾病的種畜,應進行隔離治療,并停止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生產,直至確認已治愈為止
(2)對感染第一號之(2)的疾病的種畜,應立即予以淘汰,由其生產并供應、儲備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應立即收回、廢棄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分標準)根據法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處分的標準同附件二。但是,如認定存在可能給精液的供需帶來問題的特別事由,或存在其違反程度輕微等可參酌的事由時,可減輕處分。
第二十二條(家畜人工受精所的開設申報)①根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要進行家畜人工受精所(以下稱"受精所")的開設申報者,應具備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檢查、灌注及保管所需的器具和設施。
②根據第一款要進行受精所的開設申報者,應將根據第九號書式的受精所開設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長、郡守或自治區的區廳長(以下稱"市長、郡守")。
1. 受精師或獸醫師的許可證副本(如開設者不是受精師或獸醫師時,應為被雇傭的受精師或獸醫師的許可證副本)
2. 對精液、卵子或受精卵進行檢查、灌注及保管所需要的器具和設備明細書
③市長、郡守在收到受精所的開設申報時,應交付附件第十號書式的受精所申報驗訖證。
④當受精所開設申報者(以下稱"受精所開設者")根據法第十七條第三款,進行營業的休業、停業、休業后重新開業的申報時,應在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將根據附件第九號書式的受精所的休業、停業、重新開業的申報書及申報驗訖證(僅限于休業、停業申報)一并提交給市長、郡守。
⑤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事項"是指下列各號的事項。< 2008.3.3修改>
1.名稱
2.企業的所在地
3.受精師或獸醫師
⑥受精所開設者在對第五款各號的任何一種事項進行變更時,應根據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在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內,將根據附件第九號書式的受精所申報事項變更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長、郡守。
1. 報驗訖證
2. 證明變更內容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精液證明書及家畜人工受精證明書等)①要將家畜人工受精用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進行采取、處理后供貨者,或將其進口后供貨者,應以附件第十一號書式的精液(卵子)證明書及家畜人工受精證明書,或以附件第十二條書式的受精卵證明書及受精卵移植證明書,獲得種畜登記機關關于提供該精液、卵子或受精卵的種畜的血統情況的確認。
②根據法第十八條,由精液等處理業者、受精師或獸醫師發放的精液(卵子)證明書及家畜人工受精證明書應采用附件第十一號書式,受精卵證明書及受精卵移植證明書應采用附件第十二號書式。
第二十四條(精液等的使用限制)根據法第十九條第二號,不能作為家畜人工受精用而進行供應、灌注、移植的精液等如下列各號。
1. 摻雜有血液、尿等異物的精液
2. 精子的生存率為100分之60以下,或畸形率為100分之15以上的精液
3. 被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號的各目中所列疾病的起因微生物污染或被推定為污染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4.因氫離子濃度顯著的酸性或堿性而被認定為對受胎有影響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第二十五條(對精液等處理業者等的監督)①根據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市、道知事、市長、郡守或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的負責人可令所屬公務員或法第六條的登記機關對精液等處理業者、精液流通業者及受精所開設者實施檢查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1. 登記的精液等處理業的設施及人力是否符合附表一的標準
2. 精液等處理業者、精液流通業者及受精所開設者供應的精液等是否屬于第二十四條各號的任何一種
②根據第一款實施檢查的公務員等的證件以附表第十三號書式的精液等處理業等的檢查公務員(檢查員)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的認證機關的指定等)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為進行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的認證,將農村振興廳國立畜產科學院(以下稱"畜產科學院")指定為認證機關。< 2008.3.3, 2008.10.8修改>
②根據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要獲得優秀企業認證者應將附件第十四條書式的優秀企業認證申請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國立畜產科學院的負責人。< 2008.10.8修改>
1. 精液等處理業登記證副本
2. 家畜改良機關或種畜檢定機關在對家畜的外貌及能力進行評價后發放的文件
3. 家畜改良機關或種畜檢定機關在對奶牛的遺傳能力進行評價后發放的文件(僅限于奶牛)
4. 家畜改良機關或種畜檢定機關在對豬的壓力癥候群遺傳因子進行檢查后發放的文件(僅限于豬)
5. 證明最近一年內在該精液等處理企業,未發生附表三第二號的家畜傳染病的文件(僅限于管轄市、道家畜防疫機關發行的文件)
③根據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的優秀企業的認證標準同附表三。
④國立畜產科學院的負責人在認定優秀企業的認證申請符合附表三的認證標準時,應向該申請人交付附件第十五號書式的優秀企業認證書。< 2008.10.8修改>
⑤國立畜產科學院的負責人對獲得優秀企業認證的企業,應每年實施一次以上的指導、檢查。< 2008.10.8修改>
第四章 畜產業的登記及畜產品的供需等
第二十七條(畜產業的登記)① 根據令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畜產業的登記申請書,應按照畜產業的種類,各自根據附件第十六號書式至附件第十九號書式的登記申請書制定。
②令第十四條第一款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文件"是指記載設施、裝備等的現況的文件。< 2008.3.3修改>
③根據第一款提出申請書或申報書時,負責公務員應通過「電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對法人登記簿藤本(僅限于申請人或申報人是法人時)進行確認。但是,當申請人或申報人不同意進行確認時應將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④根據令第十四條第三款的畜產業的登記證,應按照畜產業的種類,各自根據附件第二十一號書式至附件第二十四書式的畜產業登記證制定。
⑤市長、郡守在發放畜產業登記證時, 應向畜產業的登記者(以下稱"畜產業登記者")授予固有編號,并制定、管理附件第二十五號書式的畜產業登記者管理卡。< 2008.11.18修改>
⑥根據令第十四條第四款,畜產業的登記臺賬按照畜產業的種類,各自根據附件第二十六號書式至附件第二十九號書式的畜產業的登記臺賬制定。
⑦畜產業的登記臺賬應采用電子方法進行制定、管理,但有無法進行電子處理的特別事由時除外。< 2008.11.18新設>
第二十八條(畜產業的變更申報等)①根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要進行畜產業的休業、停業、休業后的重新開業或登記事項變更的申報者,應按照畜產業的種類,各自根據附件第十六號書式至附件第十八號書式的書式、附件第二十號書式的休業、停業、休業后的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向市長、郡守。
1. 畜產業登記證(僅限于休業、停業及登記事項變更申報)
②根據第一款提出申報書時,負責公務員應通過「電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對法人登記簿藤本(僅限于申報人是法人時)進行確認。但是,當申報人不同意進行確認時,應將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③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第四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重要事項"是指下列各號中的任何一種事項。< 2008.3.3修改>
1.企業的名稱(僅限于已將企業名稱進行登記時)
2.代表者(僅限于法人)
3.增加100分之20以上的孵化能力(僅限于孵化業)
4. 孵化對象的蛋(僅限于孵化業)
5.飼養的家畜的種類(僅限于家畜飼養業中韓、肉牛和奶牛之間的變更或雞和鴨之間的變更)
6.增加100分之20 以上的家畜飼養設施面積(僅限于種畜業及家畜飼養業)
7. 已進行養雞業登記者要生產、供應符合第三十條第一號第(2)目的蛋時
④市長、郡守在接到第一款的申報時,應在附件第二十五號書式的畜產業登記者管理卡和附件第三十號書式的畜產業申報臺賬上將其申報內容進行記錄、備案, 變更申報時應向申報人交付記載變更事項的畜產業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畜產業的繼承申報)①根據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要進行畜產業的繼承申報者,應將附件第三十一條書式的畜產業繼承申報書及下列各號的文件一并提交給市長、郡守。
1. 畜產業登記證
2. 轉讓、受讓合同書副本(僅限于轉讓)
3.能證明是繼承人的文件(僅限于繼承)
②根據第一款提出申報書時,負責公務員應根據「電子政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通過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對合并后的法人登記簿藤本(僅限于法人合并)進行確認。但是,當申報人不同意進行確認時應將其附加。< 2008.12.31修改>
③市長、郡守在收到根據第一款的申報時,應在附件第25號書式的畜產業登記者管理卡,附件第二十六號書式至附件第二十九號書式的畜產業登記臺賬及附件第三十二號書式的畜產業繼承申報臺賬上將其申報內容各自做好記錄、備案,并向申報人交付記載繼承事項的畜產業登記證。
第三十條(畜產業登記者的遵守事項)畜產業登記者根據法第二十六條應遵守的事項如下。< 2008.3.3, 2008.12.31, 2009.6.30修改>
1.孵化業:在進行孵化業登記的人中, 登記為孵化雞蛋、鴨蛋的,只允許孵化下列各目的蛋。但是,登記為孵化鴨蛋的還可允許其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孵化種鴨蛋之外的其它鴨蛋。
(1)種雞、種鴨的蛋
(2)在根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號進行養雞業登記者的家畜飼養設施下,由肉用種公雞和產蛋用母雞之間交配后生產出來的蛋
2.種畜業(僅限于種豬業)
(1)對所擁有的種豬做好能識別個體的標識
(2)銷售種豬時,應交付種畜登記機關發行的種豬血統證明書;銷售非種豬的繁殖用種豬時,應交付繁殖用種豬的血統確認書
3. 家畜飼養業:為預防家畜的疾病,不得超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規定并告示的在家畜飼養設施的單位面積內適合飼養的家畜的數量而密集飼養家畜。
第三十一條(種蛋及小雞、小鴨系統保證書等< 2008.12.31修改>)種畜業者中經營種雞業和種鴨業者(以下稱"種雞業者、種鴨業者")或孵化業者在銷售種蛋或小雞、小鴨時(包括委托其它人進行飼養的),可根據購買人要求發放附件第三十三號書式的種蛋血統保證書或附件第三十四號書式的小雞、小鴨系統保證書。< 2008.12.31修改>
第三十二條(限制大企業參與畜產業的規模)根據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限制大企業參與的畜產業的規模如下列各號。但是,當大企業經營種豬業或種雞業時,及與家畜飼養農戶簽訂委托飼養合同后,為給合同農戶提供豬仔而飼養母豬(指用來生產豬仔的繁殖用母豬中,受精一次以上或體重為130千克以上的除種豬之外的豬。以下同)時除外。
1. 母豬數為500頭以上的養豬業
2. 雞的數為5萬只以上的養雞業
第三十三條(對畜產業登記者的監督)①市長、郡守可根據法第二十八條令所屬公務員對畜產業登記者實施檢查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1. 根據法第二十二條進行登記的畜產業的設施等是否符合令附表一的登記標準
2. 是否履行第三十條規定的遵守事項
②根據第一款實施檢查的公務員的證件以附件第三十五號書式的畜產業檢查公務員證為準。
第三十四條(進出口申報對象種畜等)①根據法第二十九條應進行出口申報的種畜等如下列各號。
1. 韓牛
2. 韓牛精液
3. 韓牛受精卵
②根據法第二十九條,應進行進口申報的種畜等如下列各號。< 2008.12.31修改>
1. 已進行血統登記的牛及豬
2. 能保證血統的雞、鴨及其種蛋
3. 已進行血統登記的牛及豬生產的精液、卵子或受精卵
第三十五條(對畜產品進口者等的命令)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第三十一條的關于進口畜產品管理的命令,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規定并告示相關事項時,應同時規定適用對象及適用對象品目進行告示。< 2008.3.3修改>
第三十六條(牛犢生產安定事業的對象)根據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附單,可作為牛犢生產安定事業對象的牛定為在國內出生的由母韓牛生產的小韓牛。
第五章 家畜市場及畜產品的等級化
第三十七條(家畜市場的設施改善等命令)市長、郡守在根據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下達關于系留設施、消毒設施、體重計、辦公室等家畜市場的管理所需設施的改善及保養等命令時, 應將有關設施的種類等考慮在內并對進行設施改善等所需要的時間做出規定,并在書面材料中將其明示。
第三十八條(等級判定的申請及實施)①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畜產品"是指雞蛋和根據「畜產品加工處理法」第十六條標記為合格的牛、豬及雞的屠體(指屠宰后將頭及臟器等切除后的身體。以下同)< 2008.3.3修改>
②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要接受畜產品的等級判定者, 應將根據附件第三十六號書式或附件第三十七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申請書,經屠宰場經營者或根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號進行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以下稱"雞蛋集貨業登記者"),提交給畜產品等級判定師(以下稱"等級判定師")。
③等級判定師在收到根據第二款的申請時,應實施等級判定。但是,在屬于下列各號的任何一種時,可以拒絕。
1. 未履行根據第四十三條第四號的屠宰場經營者遵守事項的牛或豬的屠體
2. 通過到第五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的交付敦促期限滿期之日為止未交納手續費的雞蛋集貨業登記者或屠宰場經營者進行申請的雞蛋或牛、豬、雞的屠體
④根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等級判定的方法、標準及適用條件同附表四。
⑤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畜產品"是指牛及豬的屠體。< 2008.3.3修改>
第三十九條(等級判定除外對象畜產品)①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的但書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畜產品"是指下列各號的畜產品。< 2008.3.3修改>
1. 以學術研究用為目的進行屠宰的畜產品
2. 以自家消費、烤肉或祭品用為目的進行屠宰的畜產品
3.牛屠體中的前腿或牛臀部(僅限于畜產品等級判定申請者不愿意在附件第三十六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申請書上記載部位并接受等級判定時)
②根據第一款第一號及第二號,未經等級判定而要運出畜產品者,應將附件第三十八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除外對象確認申請書,及研究計劃書(僅限于第一款第一號的情況)一并通過屠宰場的經營者提交給等級判定師,并領取等級判定除外對象確認書。
第四十條(等級判定師培訓教育等)①根據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參加等級判定師考試合格者, 應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所(以下稱"等級判定所")接受六個月以上關于等級判定的理論和實技等的教育。
②等級判定所的負責人(以下稱"等級判定所長")應向接受第一款規定的教育者交付附件第三十九號書式的等級判定師證, 并在附件第四十號書式的等級判定師證發放臺賬上做好記載。
③第二款中的等級判定師證發放臺賬應采用電子方法進行制定、管理,但有無法用電子方法處理的特別事由時除外。< 2008.11.18新設>
第四十一條(關于等級判定事項的報告等)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可根據法第三十六條第六款, 令等級判定所將根據第三十八條實施等級判定的結果按月份進行分析后,在下個月10日之前進行報告,并向市、道知事及家畜改良總括機關等相關機關進行通報。< 2008.3.3修改>
②根據第一款收到通報的市、道知事,在必要時應使市長、郡守將等級判定結果在管轄區域內的畜產農戶的家畜改良和飼養管理中充分利用。
第四十二條(等級判定所的監督)①根據法第三十六條第六款,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可令所屬公務員對等級判定所實施檢查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2008.3.3修改>
1. 等級判定所運營預算的編制、執行
2. 等級判定手續費的征收及手續費征收費用的支付
3. 等級判定師的服務,履行業務及等級判定人等裝備的管理
4. 各種報告書及等級判定確認書的發放
5. 等級判定師的考試及教育
6. 其它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為對等級判定業務的高效執行有必要的業務
②根據第一款實施檢查的公務員的證件, 以附件第四十一號書式的等級判定所檢查公務員證為準。
第四十三條(屠宰場經營者的遵守事項)根據法第三十九條,屠宰場的經營者應遵守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2008.12.31修改>
1.在屠宰場內應確保進行等級判定用的判定空間及辦公室。這時,判定空間內應具備220勒克斯以上的照明設施。
2. 制定附件第四十二號書式的等級判定情況提交給等級判定師
3. 申請等級判定時,應標出申請對象家畜的屠體編號及重量。 但是,當通過計量裝置另行標出屠體重量時,可省略重量的標識。
4. 做好屠體的冷卻或切斷等進行等級判定所需要的準備。 這時,應將屠體分成左、右二等份, 對牛應將其進行冷卻處理,直至里脊深處的溫度達到攝氏5℃以下時,在其第一腰骨和最后一個脊椎骨之間進行切斷。
5. 此外,不得做出有礙于執行等級判定業務的行為或設置此類設施。
第四十四條(等級的標示)根據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等級的標示方法及等級判定人的規格應遵循附表五, 關于等級判定人的材料及等級標示用色素的制造標準等事項應遵循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畜產品加工處理法」第五條第一款進行告示的規格等。< 2008.3.3修改>
第四十五條(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的發放< 2008.12.31修改>)①根據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等級判定師應向接受等級判定的畜產品的購買人或等級判定的申請人,交付附件第四十三號書式至第四十五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
②等級判定師在批發市場法人、聯合市場的開設者、屠宰場的經營者及「畜產品加工處理法」第二十一條中的畜產品加工業者發行的供應明細書(包括往來明細書)上標有等級判定結果時,可不交付根據第一款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
③接受等級判定的畜產品的購買人或等級判定的申請人在因下列事由要重新領取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時, 可制定附件第四十五號之二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重新發放、補充發放)申請書,向等級判定師提出申請(包括利用信息通訊網的申請)。< 2008.12.31新設>
1. 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破損不能使用時
2. 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丟失時
④當受到等級判定的畜產品的購買人或等級判定的申請人,因學校或飯店的供貨等事由要補充得到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時,應根據附件第四十五號之二書式制定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重新發放、補充發放)申請書,向等級判定師提出申請(包括利用信息通訊網的申請)。< 2008.12.31新設>
⑤要重新領取或補充領取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者,應提交附件第四十五號之二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重新發放、補充發放)申請書,及在第三款第一號時應附上有關等級判定確認書,在第三款第二號和第四款時應記載其事由。< 2008.12.31新設>
⑥收到根據第三款及第四款的申請的等級判定師,應立即對其事實進行確認,并發放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 2008.12.31新設>
第四十六條(等級的公開發表)根據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批發市場法人或聯合市場的開設者在將已得到等級判定的畜產品上市時,應采用場內廣播、大屏幕標示等方法使交易對方能夠輕易認清各種屠體的等級。
第四十七條(對批發市場法人等的業務監督)①根據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或市、道知事可令所屬公務員對批發市場法人、聯合市場的開設者及屠宰場的經營者實施檢查的事項如下列各號。< 2008.3.3修改>
1. 未進行等級判定的畜產品的上市或運出與否
2. 屠宰場經營者的遵守事項的履行及等級判定手續費的征收與否
3. 其它促進等級判定業務所需要的文件、賬簿及物品
②市、道知事在根據第一款進行檢查后,應將檢查內容和措施結果根據附件第四十六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業務指導、監督狀況報告,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進行報告。< 2008.3.3修改>
③根據第一款實施檢查的公務員的證件, 以附件第四十七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檢查公務員證為準。
第六章 畜產發展基金
第四十八條(收入利潤的征收等)①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可根據法第四十五條課以、征收收入利潤的品目及金額的計算標準如下列各號。< 2008.3.3, 2008.12.31修改>
1. 天然蜂蜜:被定為有關品目的進口者在決定進口者時規定交納的金額
2. 其它為使畜產品的供需暢通和防止流通秩序的混亂,而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規定并告示的品目
(1)「為設立世界貿易機構而定的馬拉喀什協定」規定的大韓民國減讓表上的市場接近物量時:被定為有關品目的進口者在決定進口者時規定交納的金額
(2)按照「根據世界貿易機構協定等的減讓關稅規定」第七條,其物量比(1)的市場接近物量增加時 (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規定并告示的用于特定用途的物量除外):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所增加物量的進口者的決定方法,將第一號的金額中增加的物量分別進行規定并告示的金額
②根據第四十五條應交納收入利潤者, 應在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規定并告示的期限內,將根據第一款的收入利潤納入到法第四十三條的畜產品發展基金(以下稱"基金")。 < 2008.3.3修改>
第四十九條(事業的種類)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九號中所說的"農林水產食品部令規定的事業"是指下列各號的事業。< 2008.3.3修改>
1. 畜產統計、信息及相關資料的收集、處理、交換和發刊
2. 為畜產發展進行的調查、分析和研究
3. 關于畜產發展的宣傳
4. 為農業合作社中央會及畜產業合作社的經營安定進行的支援
5. 為促進畜產事業的貸款進行的支援
6. 為保護家畜的事業
7. 利用畜產領域的新技術或知識,對事業化的企業進行的投資或出資
8. 除第一號至和第七號規定的事業之外,為基金增殖,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認可的事業
第五十條(基金的管理及運用實績的報告等)①根據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基金管理者(以下稱"基金管理者"),應將基金與其它會計相區分進行運用、管理。
②令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基金融資辦理機關, 應在每個會計年度末將融資實績根據附件第四十八號書式的畜產發展基金的融資實績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向基金管理者進行通報,基金管理者應將其進行綜合后立即向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進行報告。< 2008.3.3修改>
③根據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每月最后一天的現在的基金交納及運用情況的報告, 應依照附件第四十九號書式的畜產發展基金運用情況的報告制定。
④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在認為有必要時, 可對基金管理者及基金使用者進行關于基金執行情況等的調查、確認。< 2008.3.3修改>
第七章 補 則
第五十一條(手續費)①根據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手續費的交納對象及金額如下列各號。
1. 根據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家畜人工受精師許可的申請者及參加家畜人工受精師考試的應試者:6千元
2. 根據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要進行精液等處理業的登記者:8千元
②根據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等級判定手續費,應將等級判定所需要的費用等考慮在內,由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根據不同畜種加以規定并告示。< 2008.3.3修改>
第五十二條(等級判定手續費的征收程序等)①要接受畜產品的等級判定者, 在根據第三十八條申請等級判定時,應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費向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交納。
②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 在根據第一款收取等級判定的手續費時,應在為申請等級判定而提出的附件第三十六號書式或附件第三十七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申請書上,蓋上附表六規定的手續費交納印。
③等級判定所長應每月將根據附件第五十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告知書,在下個月10日之前送交給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 并在附件第五十一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管理臺賬上記載交納告知及交納事項,并將其保管五年。
④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 應根據第三款將被告知的手續費在每月15日之前向等級判定所長規定的金融機關(以下稱"收費機關")交納。
⑤收費機關在根據第四款收取手續費時, 應向交納者交付根據附件第五十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收據, 收取的手續費應在每月20日之前納入到等級判定所長指定的賬戶,并將根據附件第五十號書式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告知書送交給等級判定所長。
⑥等級判定所長在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未在第四款規定的期限內交納手續費時,可限期10日督促其交納,而當在該期間內仍未交納手續費時, 應將根據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二號可以拒絕進行等級判定的內容貼在屠宰場或雞蛋集貨場的顯眼處進行公示, 使要接受等級判定者在申請等級判定之前能夠預先知道。
⑦第三款的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管理臺賬應采用電子方法進行制定、管理,但有無法進行電子處理的特別事由時除外。< 2008.11.18新設>
第五十三條(等級判定手續費征收費用的支付等)①根據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后段, 等級判定所長應向屠宰場的經營者或雞蛋集貨業的登記者支付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額的100分之3以內的金額作為征收費用。
②第一款規定的費用可在發放交納告知書時予以扣除并使其交納。
附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四十五條第一款,附表四第一號的(2)目,附表四第二號的(2)目,附表五第二號的(2)目及附表五第三號的(2)目的修改規定各自從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關于登記機關的經過措施)在施行本規則時,根據之前的規定指定的家畜的登記機關應視為是根據第八條的修改規定指定的。但必須從施行本規則之日起三個月內確保符合第八條的修改規定的人力及設施、裝備。
第三條(關于檢定機關的經過措施)在施行本規則時,根據之前的規定指定的家畜的檢定機關應視為是根據第十條的修改規定指定的。 但必須從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確保符合第十條的修改規定的人力及設施、裝備。
第四條(關于手續費的適用例)第五十一條的修改規定從施行本規則后最初交納的手續費開始適用。
第五條(關于書式修改的經過措施)在施行本規則時,根據之前的規定使用的書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可與本規則的書式一起使用,或將其中一部分進行修改后使用
第六條(與其它法令的關系)在施行本規則時,如其它法令中正在引用之前的「畜產法施行規則」及其規定,而本規則中也有與其相對關的規定時,應將其視為引用了本規則或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附則(農林水產食品部及其所屬機關的職務制度施行規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至第四條 省略
第五條(其它法令的修改)① 至
將
將第二條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三條各號以外的部分,第四條,第五條各號以外的部分,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五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二十二條第五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各號以外的部分,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各號以外的部分,及第四十九條各號以外的部分中的"農林部令"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令"。
將第二條第四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五號,第八條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各號以外的部分,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四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號,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六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二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一號原文及但書、第二號各目以外的部分及(2)、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八號,第五十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中的"農林部長官"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將附表四中的"農林部長官"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將附件第四十一號書式及附件第四十七號書式中的"農林部長官"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lt;60> 至
附則(農村振興廳及其所屬機關的職務制度施行規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省略
第三條(其它法令的修改)① 至 ⑧ 省略
⑨將畜產法施行規則的一部分修改如下。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各號以外的部分、第四款及第五款中的"畜產科學院"各自修改為"國立畜產科學院"。
將附件第十四號書式的前部分及第十五號書式中的"畜產科學院長"各自修改為"國立畜產科學院長",將附件第十四號書式的后部分中的"畜產科學院"修改為"國立畜產科學院"。
⑩ 省略
第四條 省略
附則(為行政信息的共同利用及文書縮減等的,及為農產品生產者的直接支付制度施行規則等部分修改令)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是,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的修改規定自公布后經過六個月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關于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的認證標準的適用例)附表三的修改規定, 自施行本規則后最初申請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認證者開始適用。
第三條(關于書式修改的經過措施)在施行本規則時,根據之前的規定使用的書式,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可與本規則的書式一起使用或將其進行部分修改后使用。
附則(農林水產食品部及其所屬機關的職務制度施行規則)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其它法律的修改)① 至 ? 省略
? 將畜產法施行規則的一部分修改如下。
將附表三的第一號1.(1)及(2)中的"農林部長官"各自修改為"農林水產食品部長官"。
lt;16> 省略
附則(為臨時性行政制約的延期等的,動物用醫藥品等處理規則等 部分修改令)
第一條(施行日)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關于「畜產法施行規則」修改的適用例)「畜產法施行規則」第三十條第一號的修改規定,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還將適用于裝入孵化室的蛋。
1. 關于精液等處理業的設施及人力等的標準(涉及第二十條第一款)
2. 行政處分標準「涉及第二十一條」
3. 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的認證標準(涉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4. 等級判定的方法、標準及適用條件「涉及第三十八條第四款」
5. 等級的標示方法及等級判定人的規格「涉及第四十四條」
6. 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人的規格「涉及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1. 家畜人工受精師許可申請書
2. 家畜人工受精師許可證
3. 家畜人工受精師許可臺賬
4. 家畜人工受精師許可證重新發放申請書
5. 家畜人工受精師考試應試申請書
6. 合格證
7. 精液等處理業「登記申請書、休業申報書、停業申報書、營業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書」
8. 精液等處理業登記證
9. 家畜人工受精所「開設、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申報事項變更」申報書
10. 家畜人工受精所申報驗訖證
11. 受精證明「受精所保管用」
12. 受精卵證明「受精所保管用」
13. 精液等處理業等檢查公務員「檢查員」確認書
14. 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認證申請書
15. 優秀精液等處理企業認證書
16. 孵化業「登記、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申報」書
17.雞蛋集貨業「登記、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申報」書
18. 種畜業「登記、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請「申報」書
19. 家畜飼養業登記申請書
20. 家畜飼養業「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登記事項變更」申報書
21. 畜產業「孵化業」登記證
22. 畜產業「雞蛋集貨業」登記證
23. 畜產業「種畜業」登記證
24. 畜產業「家畜飼養業」登記證
25. 畜產業登記者管理卡
26. 畜產業「孵化業」登記臺賬
27. 畜產業「種畜業」登記臺賬
28. 畜產業「雞蛋集貨業」登記臺賬
29. 畜產業「家畜飼養業」登記臺賬
30. 畜產業「休業、停業、營業重新開業及變更」申報臺賬
31. 畜產業繼承申報書
32.畜產業繼承申報臺賬
33. 種蛋血統保證書
34. 小雞、小鴨系統保證書
35.畜產業檢查公務員證
36. 畜產品「牛、豬」等級判定申請書
37. 畜產品「雞、雞蛋」等級判定申請書
38. 畜產品等級判定除外對象確認申請書
39. 畜產品等級判定師證
40. 畜產品等級判定師證發放臺賬
41. 畜產品等級判定所檢查公務員證
42. 等級判定情況
43. 畜產品(牛)等級判定確認書
44. 畜產品(豬)等級判定確認書
45. 畜產品(雞、雞蛋)等級判定確認書
45之2畜產品等級判定確認書(重新發放、補充發放)申請書
46. 畜產品等級判定業務指導、監督情況報告
47. 畜產品等級判定檢查公務員證
48. []年度分畜產發展基金融資實績報告
49.[]月畜產發展基金運用情況報告
50. 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交納告知書
51. 畜產品等級判定手續費管理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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