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作為行政機關對特定的社會、經濟、文化等活動進行監管的一種方式,具有可訴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許可機關和行政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沒有爭議的。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會有一定數量的行政許可案件要通過行政許可訴訟的方式解決。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哪些行政許可案件應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國《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從我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看,可以納入行政許可訴訟受案范圍的主要是實施程序、監督檢查、費用等問題,并且今后可能引發行政許可訴訟的重點就是因實施程序問題導致的。下面就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進行探討。
可訴行為的界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納入行政許可訴訟受案范圍的可訴的行政行為既包括作為行為,又包括不作為行為。具體而言,主要是:
1、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
行政許可屬于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后,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進行受理、審查、決定,在特定情況下,還應該舉行聽證程序,或者對許可證進行變更和延續等。行政機關如果不履行法定的職責,不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或者遲延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就可能被申請人以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等。因此,根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不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遲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主要包括:
違反申請與受理程序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沒有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信息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違反審查與決定程序規定,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的;
違反期限規定,不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違反聽證程序規定,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違反變更與延續程序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的;
違反特別規定,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違反監督檢查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等。
2、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
4、行政機關作出的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的;
5、行政機關作出的吊銷、撤回、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的;
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7、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申請人、被許可人,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 81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第三,被許可人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第五,其他違法行為。
針對上述情形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比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行政強制措施行為,行政機關針對被許可人或者行政許可申請人等違法行為或未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可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比如,行政機關采取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申請人在1年內或者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行政許可等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行政賠償訴訟,根據《行政許可法》第76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根據該法第69條第四款規定,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當事人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10、行政補償訴訟,根據《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該給予補償。當事人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
不可訴行為的界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可訴行為主要包括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獎懲、任免等決定、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結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行政許可訴訟中不可訴行為主要包括:
1、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般而言,行政許可的設定不具有可訴性。首先,從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事項很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不直接影響相對人或者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其次,從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具有可訴性。
2、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行政許可法,一般也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
3、國務院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第52條規定,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國務院實施的行政許可,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范圍。
4、行政機關通過考試賦予當事人特定資格,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舉辦的考試不服的,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
5、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結論,當事人對結論不服的,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
6、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作出的內部審批行為,當事人不服的,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如果該內部審批直接對外產生實際效果的除外。
7、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終局裁決的行政行為,不宜納入行政許可訴訟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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