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廚房設備網】 嘉賓:叢威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能源經濟研究所 博士)
作為世界上重要的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中國面臨著復雜的能源形勢和嚴峻的能源安全問題,亟須用法律的手段支持我國能源戰略的實現。國家對能源立法是十分重視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能源立法也確實取得了很大成績。
能源單行法律法規相繼出臺
“九五”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電力法》、《煤炭法》和《節約能源法》,對能源的節約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能源投資體制的市場性變革和能源企業經營模式的轉變。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體現出國家對我國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高度重視。同時,國務院及有關部門也制定或修改了《電力監管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經營監管辦法》《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電力市場運營基本規則》等一系列能源法規。它們構成了我國能源法律體系框架的雛形,支持了我國能源產業的發展。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又被賦予了推動能源立法的職責,能源立法步伐進一步加快。頒布實施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為保障油氣管道安全,從而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提供了法率依據。修訂并頒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的形式進一步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在發展以及轉變能源發展方式中的地位。
目前,我國已在能源資源、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等領域出臺了《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多部單行法律法規。這些專門性法律在其具體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專門的能源法還不能滿足我國在復雜能源環境中的需要。有關能源的綜合性問題、戰略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制度問題需要一部能源領域的綜合性法律《能源法》來解決。
能源法一再難產
2005年底,國家即啟動了《能源法》的立法工作。2007年12月,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發布并征求各界意見。2008年底,《能源法》(草案)正式提交國務院。時至今日,三年過去了,《能源法》仍然“千呼萬喚不出來”。相比其他領域的立法工作來說,出臺《能源法》仍然有很大困難和阻力。
首先,能源是個大領域,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多個行業。不同的行業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分別面臨不同的市場環境和產業發展狀況。每個行業的市場主體不同,也存在著不同的問題和矛盾,如何把這些問題的解決由一部法律規范化,是立法者面臨的一大難題。另外,由于《能源法》是在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出臺之后起草的,涉及與能源單行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關系的處理,需要充分考慮將《能源法》與現行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才能使《能源法》目標更具體、更明確。在從這種意義上,《能源法》立法肩負著完善中國能源法律體系結構的重任。
其次,我國能源管理體制存在著明顯的“九龍治水”現象,管理部門多,協調難度大。由于能源領域行業多、生產鏈條長,在管理體制方面還存在著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問題,且部門之間仍存在著職能交叉和重疊的矛盾。這也導致了煤炭、電力、石油等行業管理效率低、宏觀調控乏力。這個問題不是各個單行法律法規能夠解決的,需要國家通過統一的能源立法明確規定能源管理體制,清晰劃分部門之間的職能界限。這也是《能源法》中一個難以把握、不可回避的問題,必須用超凡的政治智慧加以解決。
第三,能源領域涉及利益關系復雜。能源工作既關系經濟和社會發展,又關系到民生福祉,其利益關系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的梳理和協調就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的艱難博弈。另外,能源領域利益集團和其剛剛獨立出來組建公司時已不一樣,隨著國民經濟對能源依賴程度的增強,這些利益集團的壟斷程度日漸加強,調整這些集團利益,也是《能源法》需要應對的一個挑戰。
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大智慧。不僅要縝密分析,多方討論,還要多聽取大眾及專家學者的聲音,廣泛吸納民智。智慧往往來自民間,只有集思廣益,納民智聽良策,把黨和國家的正確導向和民間的大智慧結合起來解決能源領域的棘手問題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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