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經研究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30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31號)三個文件。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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