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合同規格?
確定合同規格這一步驟僅適用于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在歐共體的條約中,一般嚴禁使用國家標準或歧視性的標準來排除任何滿足采購機構要求的貨物。具體的各項采購《指令》要求在存在歐洲標準時要使用該標準。為了安全性和可靠的考慮,采購方也可使用“或同等標準”來代替。
公告:信息披露
由歐洲共同市場官方出版物(Official Journal)辦公室負責公告采購信息。
公告必須同時公布在歐洲委員會計算機信息系統,即每日電子標訊(Tenders Electronic Daily,TED)上。
1998年,歐共體已經廢除了信息公告的紙制硬考貝形式。
信息公告必須使用歐洲的通用采購詞匯(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CPV)。
在公布了采購信息后又在國內或國際性報刊上公布采購的附屬通知也被認為是合法的。
合同授予的標準
最基本的標準是要求價格最低。其次要注意選擇經濟上最有利的投標。一般要注意下面幾個可供參考的授予標準條件:價格、質量、經營費用、售后服務、交貨期限。
此外,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中還列舉了其他可供選擇的采購方式,它們包括:兩階投標(第46條)、建議書采購(第48條)、競爭性談判(第49條)和報價單采購(第50條)
執行中的某些問題修改計劃
從目前歐共體公共采購法的執行情況看,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公共采購法不夠簡化。由于同時存在按采購項目劃分的不同法律,因此在程序的操作上有相互交叉的情況,也有指令之間相互矛盾的地方。為了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便于統一管理、發揮效力、簡化程序和澄清矛盾,2000年歐盟委員會對政府采購立法制定了新的目標,今后將對歐共體現存的六部采購指令(涉及貨物、服務、工程、公用事業采購和救濟程序)及其1997年的修改稿匯集成一部統一的《公共采購指令》。當然,根據歐共體以往立法和修改法律的經驗以及各國利益的調整情況,新法的出臺至少需要3-4年時間。
注:關于“公共采購”。歐洲與美國及WTO的用詞不同,習慣用“公共采購”而非“政府采購”。為了尊重馬丁先生講稿原文和語言習慣,本文的介紹全部采購“公共采購”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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