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采〔2009〕35號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采購管理工作,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市政府《轉發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進一步加強我市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09]147號)要求,現就規范我市政府采購委托代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我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其中市級預算單位原則委托市級集中采購機構。
二、沒有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區縣,其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應當由采購單位委托我市集中采購機構實施采購,并報本區縣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涉及的監督管理及其相關審批事項由本區縣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
三、集中采購機構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采購活動,增強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執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不得將采購單位委托的集中采購項目再委托給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非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或與非集中采購代理機構聯名組織實施采購。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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