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
行政許可設定權:
國務院: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所有法定范圍的行政許可;決定可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
國務院部委:不得以規章設定任何行政許可地方人大: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資格、資質、企業、組織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以外的行政許可。
地方政府:可以規章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一年后失效或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
行政許可法律經常性許可行政法規地方性、非經常性地方許可,地方性法規經常性許可,規章1年內許可。
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指國家機關可以獨立自主地設定行為規范,并對違反行為規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設定權:
國務院:可以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國務院部委:可以規章設定警告、罰款(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地方人大:可以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地方政府:可以規章設定警告、罰款(限額由地方人大常委會規定)。
行政處罰法律所有種類絕對保留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規除限制人身自由,地方性法規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規章警告、罰款(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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