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系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而不屬于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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