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中42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一),規定的是可以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審查期限
行政許可法中43條(也就是你問題中的三),是多層級行為,這個期限一般比普通許可期限要長,下級初審是單獨規定的(各地方法規可以做變通規定,各地標準一般是不同的)
上級機關審查期限是要按照許可法42條的規定(也就是20日+10日)
下級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查完畢,屬于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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