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2012-02-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備 注】
為了規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的實施,強化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aqsiq.gov.cn),進入主頁草案意見征詢欄點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nanj@aqsiq.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
(郵編:10008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9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的實施,強化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統稱各級質檢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法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部門規章以及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四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依據、實施主體、條件、程序、期限、收費依據和標準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第五條[高效、便民原則]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健全制度]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管理制度,明確各項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以及崗位責任,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本級以及下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培訓考核]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培訓考核制度,對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業務培訓、知識更新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實施機關
第八條[實施主體] 各級質檢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行政許可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實施主體變更]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下放到下級質檢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應當以公告形式作出。
第十條[實施主體委托] 上級質檢部門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將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委托下級質檢部門實施。
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機關應當在委托的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委托權限]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機關可以將行政許可受理、審查、核查、決定、變更和延續等權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給受委托機關。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應當簽訂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機關名稱;
(二)受委托機關名稱;
(三)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以及委托權限范圍;
(四)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五)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
需要延續委托期限的,委托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委托書有效期屆滿十日前與受委托機關重新簽訂委托書。
第十二條[委托公告] 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名稱、委托權限范圍、委托期限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受委托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內容予以公開。
委托機關在行政許可委托期限內需要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委托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質檢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對場地、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等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技術評審的,除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技術機構或者評審機構實施。
專業技術機構、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書格式文本]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需要采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質檢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五條[代理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原件以及委托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六條[說明解釋] 申請人要求質檢部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質檢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信息。
第十七條[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質檢部門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提交質檢部門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申請時間認定]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的,質檢部門的收訖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九條[受理意見] 質檢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5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質檢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條[書面憑證] 質檢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依法送達申請人。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加蓋委托機關的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電子管理系統建設] 各級質檢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電子管理系統,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二條[形式審查] 申請人到質檢部門辦公場所提出申請,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質檢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質檢部門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實質審查] 質檢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的,核查人員應當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對情況。申請人不提交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核對發現申請材料與原件不符的,作出核查不合格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技術審查要求] 負責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活動的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規范對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時限有規定的,應當符合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在合理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鑒定或專家評審] 質檢部門應當將具備鑒定、評審資格的機構名單,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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