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對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002032,SZ)的控股方、法國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愛仕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03,SZ)和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這兩大廚房炊具制造商之間的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愛仕達不構成侵權。
此起糾紛案已經(jīng)持續(xù)一年之久,源自一款壓力鍋的專利是否侵權。塞伯公司認為愛仕達抄襲了自己的發(fā)明專利,將愛仕達告上法院,但愛仕達堅決予以否認。
塞伯公司稱自己合法擁有一項“打開時具有安全系統(tǒng)的用于在壓力下蒸煮食物的家用器具”發(fā)明專利權(ZL200510051142.1號)。然而,塞伯認為其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在杭州家樂福超市購買的一款標注有“愛仕達”、“阿拉貢QL1820不銹鋼壓力鍋”等字樣的壓力鍋侵犯了自己的發(fā)明專利。2012年3月31日,塞伯以“愛仕達公司、家樂福公司生產(chǎn)、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犯其發(fā)明專利權”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愛仕達公司和家樂福。
塞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愛仕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貨號為QL1820、1822、1824的“阿拉貢不銹鋼壓力鍋”,并銷毀制造該侵權產(chǎn)品的模具和半成品;2、家樂福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阿拉貢不銹鋼壓力鍋;3、愛仕達公司賠償塞伯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90萬元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4、愛仕達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12年12月12日的一審判決,愛仕達敗訴,被認定構成侵權。一審后,原告、被告都提出了上訴,原告塞伯公司堅持索賠金額100萬元。愛仕達則認為,一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費畸高。
此次二審宣判后,愛仕達公司表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愛仕達方面認為,這場官司實際上是“一場民族品牌與國際品牌抗爭的戰(zhàn)斗”,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維護了愛仕達的技術創(chuàng)新成果,是對其知識產(chǎn)權保護工作的最大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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