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購[2013]18號
省直各單位:
為了規范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項目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西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結合工程項目采購的實際情況,現就有關規范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程項目(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均納入政府采購管理。
二、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擴建工程造價單項項目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并經立項的工程項目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結果均需報省財政廳。招投標評標仍按原辦法執行。
三、工程造價單項項目50萬元以下以及50萬元以上不予立項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5萬元以上工程項目(不含50萬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擴建工程)列政府采購項目支出;5萬元(含5萬元)以下工程及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建筑物和構筑物改建、擴建工程列其他項目支出。
四、工程造價單項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工程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工程造價單價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有要求的,且單位有采購能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自行組織采購,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必須實施委托采購。
五、工程項目(不含立項項目)實行委托的,代理機構須具有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同時具有工程采購代理資格。
六、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不予立項的裝飾、裝修工程項目,在申報采購計劃前,項目建設單位須按施工圖紙編制預算,并報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經評審的施工圖預算作為工程采購的最高限價。
七、工程項目(不含立項項目)造價原則上為招標中標價,考慮到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簽證和施工方案設計重復等不可預測性,工程造價調價10%(含10%)以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執行;調整10%以上,30%以下(含30%)應經省財政廳投資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工程造價超過30%以上的必須重新申請招標采購。工程造價調整,必須報送追加采購計劃,經省財政廳批復后,方可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違反以上規定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超過工程項目招標匯總標價以上工程項目資金。
八、各采購單位應按規定做好部門預算中有關工程項目的預算編制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省本級工程項目政府采購管理的通知》(贛財購[2013]7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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