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購[2006]836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單位,省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各市、縣財政局:
現將《安徽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安徽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環境,建立規范高效的政府采購質疑受理和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參照《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2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被質疑人(包括: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下同)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依法進行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條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質疑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向被質疑人提出詢問,或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的疑問。
第三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詢問或質疑,擾亂政府采購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質疑提起
第五條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有疑問的,可以向被質疑人提出詢問,被質疑人應當予以及時口頭答復。
第六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進行質疑。
第七條 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該質疑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
(二)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的質疑;
(三)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供應商的書面質疑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電話、郵編;
(二)采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及分包號;
(三)具體的質疑事項和事實;
(四)提起質疑的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五)質疑的日期;
(六)提起質疑的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是質疑項目的授權人,并由本人簽字;提起質疑的供應商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時,除提交書面質疑外,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三章 質疑受理
第十條 被質疑人應指定專人負責受理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工作。負責受理質疑的工作人員應及時將供應商的書面質疑進行登記后,報單位領導批交有關人員辦理。
第十一條 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如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被質疑人應及時書面告知其補充或修改書面質疑材料的具體內容,并規定重新提交書面質疑的期限。
第十二條 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質疑人可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一)不是參與該政府采購項目活動的供應商;
(二)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質疑期限。
第四章 質疑處理
第十三條 被質疑人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屬于被質疑人工作中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屬于供應商的誤解,被質疑人應予以解釋說明。
第十四條 被質疑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被質疑人可就供應商的質疑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有關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材料。被質疑人也可以組織提起質疑的供應商與該采購項目的評審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進行當面質證。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評審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該采購項目的組織單位答復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十七條 被質疑人對供應商的書面質疑,經調查核實后,確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問題,應按下列情況進行分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起質疑的供應商以及參與該采購項目活動的所有供應商:
(一)采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被質疑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及時糾正;
(二)采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由組織該采購項目活動的單位報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宣布終止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三)采購活動已經完成,并且已經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組織該采購項目活動的單位報告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采購活動違法的,由被質疑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被質疑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被質疑人在處理質疑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及時給予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質疑,被質疑人應當駁回質疑,并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質疑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質疑材料的。
第二十一條 被質疑人在處理供應商質疑過程中,因取消采購活動或政府采購合同等情形,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質疑人的工作人員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被質疑人受理質疑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生的鑒定等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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