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桂財采〔2007〕59號
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五月四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采購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區直單位)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直單位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領報關系,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以下稱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和四級預算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采購,是指區直單位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單位分散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區直單位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單位分散采購,是指區直單位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或者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自行組織的采購項目。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是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全面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職責是:依法擬定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審核政府采購預(決)算;管理政府采購資金;審核和批復政府采購計劃;擬定自治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審批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建立和管理自治區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監督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政府采購活動;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培訓;處理供應商對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活動的投訴事宜;編制全區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六條 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的組織和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實施辦法;編制本部門政府采購預(決)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協助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按規定權限對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推動和監督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統一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本部門、本系統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
第七條 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和四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各項政府采購規定;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決)算和政府采購計劃并逐級報送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組織實施單位分散采購工作;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第八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政府采購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購的代理機構,負責承辦自治區本級政府集中采購具體操作事務。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經審批的政府采購計劃,接受區直單位委托,組織實施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采購;建立與自治區級政府采購相適應的信息系統;按規定編制自治區本級集中采購信息統計報表;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
第九條 區直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主管部門的財務(資金)管理機構或另行明確的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的執行性管理。
第十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實施辦法》(桂財采〔2006〕8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桂財采〔2006〕13號)規定,從自治區財政廳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 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具體辦理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事宜。
第十三條 報送備案事項不需要自治區財政廳回復意見。備案內容有不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其責任由備案單位承擔。
下列事項應當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一)政府采購項目合同副本;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十四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自治區財政廳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下列事項應當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二)公開招標采購項目因廢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五條 備案和審批事項由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依照規定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在每年部門預算編制前擬定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區直單位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根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對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進行審核,并隨部門預算批復各主管部門。
政府采購預算包括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和年度追加預算中用于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程序
區直單位依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原則上按月編制反映各單位采購需求及實施要求的政府采購計劃,并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分類匯總形成部門政府采購計劃,于每月前的10日前按統一規定的表格樣式以紙質或電子表格形式報送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要求
(一)區直單位報送的月份政府采購計劃,應是本月已確定要進行采購且采購資金已經落實的采購項目,對按規定應辦理報批手續的采購項目(如汽車購置等),應先辦理報批手續。
(二)政府采購計劃應當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來源應與政府采購預算規定的采購項目和采購資金來源相對應,不得編制資金尚未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
(三)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競爭和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則。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項目應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用規范的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按照規范的采購程序運作。
(四)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應注重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采購品目原則上只能安排兩次采購計劃。
(五)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在報送政府采購計劃的同時提出申請報告,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六)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專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如果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實行部門集中采購。但月份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金額合計在80萬元以下的原則上應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七)政府采購計劃應嚴格按采購品目的分類和順序編制,同類的采購項目應歸并在一起。政府采購計劃分為政府集中采購計劃、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含通用類、專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政府集中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1表一),其中屬于協議供貨的采購項目編入政府集中協議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1表二);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中專用類的政府采購項目,如果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采購項目,應編入部門集中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1表三);屬于分散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編入分散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1表四)。
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審批
(一)自治區財政廳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主管部門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進行審核。對已編制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直接向主管部門下達政府采購計劃;對沒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或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政府采購計劃,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將計劃送自治區財政廳(部門預算管理處)審核落實資金來源后,再向主管部門下達政府采購計劃。主管部門接到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計劃下達給所屬單位。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自治區財政廳同時抄送給政府采購中心;對屬于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自治區財政廳同時抄送相關社會代理機構。
(二)政府采購計劃審核的主要內容:審核采購資金落實情況;審核政府采購計劃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采購組織形式是否合法;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合法;采購時間和采購需求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計劃的調整和實施
(一)政府采購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采購項目變更、終止、追加或減少調整計劃的,必須填報政府采購計劃調整表(格式見附件1表五)后,按政府采購計劃編制程序報批。
(二)主管部門應按照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
(三)未經審批的政府采購計劃不得實施采購,擅自組織采購的,自治區財政廳不予核撥經費。
(四)主管部門未在規定時間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一律延至下月批復執行;當年沒有執行的政府采購計劃且預算指標自治區財政廳已收回的,下年度應重新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
(五)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在依法與區直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后2個工作日內,應主動與區直單位聯系,了解采購項目的詳細需求。經聯系,區直單位5個工作日內未提供詳細需求的,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要向其下達“催辦通知單”,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下達“催辦通知單”5個工作日內,區直單位還未提供詳細需求的,應向其下達“再次催辦通知單”,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下達“再次催辦通知單”5個工作日內,仍未提供詳細需求的,政府采購中心及社會代理機構應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由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取消該單位的采購計劃,如再需實施該采購項目,必須重新編報采購計劃。
政府采購中心及社會代理機構應根據每個采購項目的內容及所采取的采購方式規定限時辦結時間。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自接到區直單位項目委托后40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在15日內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購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區直單位必須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中的采購項目,委托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區直單位與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協議應當就下列事項明確區直單位與政府采購中心的權利和義務:
(一)采購需求和采購完成時間的確定;
(二)采購文件的編制與發售、采購信息的發布、評審標準的制定、評審專家的抽取、供應商資格的審查等;
(三)采購文件的售價及收??;保證金的收取及退還;代理服務費費用及收取方式;
(四)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和履約驗收;
(五)詢問或質疑的答復、申請審批或報送備案文件和雙方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因協議內容不清而無法確定權利和義務的,由區直單位承擔責任。
主管部門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就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項目與政府采購中心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的,應當先獲得主管部門同意。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四條 在政府集中采購實施過程中,政府采購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代理協議約定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堅持規范、規模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代理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采購中心依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模適度的原則,分類匯總各區直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編制本中心的月份采購操作計劃方案,并書面告知各有關區直單位,要求區直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本單位采購詳細需求表送政府采購中心以便按計劃統一采購。
(二)協商論證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應依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對區直單位的采購詳細需求表按照采購項目名稱、預算、數量、用途不變的原則進行市場調查,分析其采購預算是否充足,型號、技術參數、配置、質量、售后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采購中心應主動與單位協商,必要時可聘請專家論證。
(三)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
(四)對金額較大或有影響的采購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將派人對其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中心被授權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應當在集中采購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中標結果通知委托方,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政府采購中心不承辦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事項的,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采購結果報委托方,由委托方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結果報告中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才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以此類推。并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六)區直單位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七)政府采購中心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八)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約后,區直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及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規格及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日常采購頻繁的通用類貨物和通用的服務類項目,可以分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工作中,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對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管理、執行要求和處罰等作出規定。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確定和公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區直單位應當按照自治區財政廳規定和政府采購中心公告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實施采購。
第二十九條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在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活動開始前征求區直單位和供應商等方面的意見,制定采購方案。采購方案應當在確定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前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采購方案包括:擬采用的采購方式、采購進度計劃、供應商資格條件、評標或評審標準、中標或成交供應商數量或淘汰比例、服務承諾條件、協議有效期等內容。
第三十條 協議供貨或者定點采購的執行以自治區財政廳規定和指定媒體及相關媒體共同公告的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為準,媒體公告結果不一致時,以自治區財政廳指定媒體為準。
第三十一條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公告工作,其中,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標貨物、服務項目目錄和供應商名單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實施中,政府采購中心應當根據協議約定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和市場調查,督促中標供應商按照協議規定履行價格和服務的承諾。
供應商違反協議或者不遵守中標承諾的,區直單位可以向政府采購中心反映,也可以向自治區財政廳反映。政府采購中心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涉及對中標供應商處以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處罰的,應當由自治區財政廳依法作出決定。
第五章 部門集中采購管理
第三十三條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集中采購的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事務應當由財務(資金)管理機構或另行明確一個機構具體負責辦理。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由單位自行選擇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事宜。
第三十四條 部門集中采購的評審專家應當從自治區財政廳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本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三十五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主管部門接到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部門集中采購計劃后,應當進一步明確本部門、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具體要求,下達到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和四級預算單位。
(二)編制詳細需求表。二級預算單位、三級預算單位和四級預算單位根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本單位部門集中采購詳細需求表報主管部門。
(三)制定操作方案。主管部門依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對所屬單位上報的采購詳細需求表,按照采購項目、預算、數量、用途不變的原則進行審核后匯總,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委托實施采購。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其所屬預算單位與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自治區財政廳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代理采購事宜。
(五)對采購金額較大或有影響的采購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將派人對其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六)確定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采購結果報委托方,由委托方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結果報告中推薦的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排名第一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才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以此類推。并發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和公告。
(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八)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應于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六章單位分散采購與其他事項管理
第三十六條 根據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屬于分散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自行選擇委托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事宜。
單位自行組織采購的,必須具備《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8號)所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單位分散采購應當參照第五章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規定執行。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完整保存采購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項目使用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由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區直單位應當在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任何一方無故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區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驗收內容或標準。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國家專業檢測機構收取的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區直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四十二條 區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級非駐邕預算單位,年度內采購同類品目金額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實行屬地管理,由自治區財政廳委托當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章 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和結算
第四十四條 政府采購資金撥付按不同的資金性質采取不同的撥付方式。
(一)預算內資金(含預算內管理非稅收入)的撥付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采取授權支付方式將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以轉撥經費方式將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給預算單位,再由預算單位撥付給供應商。
(二)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資金的撥付
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非稅收入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前,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轉撥經費方式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主管部門撥付給預算單位,再由預算單位撥付給供應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采取授權支付方式將政府采購資金撥付給供應商。
(三)專戶資金(指自治區財政廳特設的專項資金財政專戶資金,以下簡稱專戶資金)的撥付
專戶資金的撥付,由自治區財政廳從專項資金財政專戶將政府采購資金直接撥付給供應商。
(四)單位其他資金的撥付:由采購單位自行撥付給供應商。
其他資金是指除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專戶資金以外的其他性質的資金。
第四十五條 對已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項目,區直單位沒有按照法定方式、程序辦理采購事宜的,財務部門不能列支,同時財務部門要將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貨物驗收證明書、銀行回單、發票作為會計憑證的原始憑證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區直單位應于政府采購合同簽訂的3個工作日內,申報政府采購資金用款計劃。因區直單位不落實資金而實施政府采購活動,造成無法支付資金的后果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屬專戶資金的,區直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需要付款時,應當向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提交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格式見附件2)。自治區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在10個工作日內對區直單位提交的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依據采購計劃、采購文件、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合同副本、驗收證明書對其實施采購的合法性進行確認并簽署意見,送自治區財政廳(國庫處)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無誤后,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第四十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節約資金,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可安排區直單位繼續用于其他項目的政府采購。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中心、社會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指定媒體上的發布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結算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自治區財政廳授權事項落實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財政廳對政府采購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內部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情況;
(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備案審批事項落實情況;
(四)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指定發布媒體上的公告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編制情況;
(六)政府采購工作效率、采購價格和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服務質量和信譽狀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情況;
(九)被投訴情況;
(十)有關政府采購規定和政策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采購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中心、社會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規范地做好區直單位委托的政府采購事務。
第五十四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自治區財政廳對供應商參與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的中標供應商履約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的詢問、質疑和投訴,以及對詢問、質疑和投訴的答復、處理,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監察廳和審計廳等部門對區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4日起施行。自治區財政廳2005年12月1日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政府采購管理實施暫行辦法》(桂財采〔2005〕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表一: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
表二:政府集中協議采購計劃表
表三:部門集中采購計劃表
表四:分散采購計劃表
表五:政府集中(部門集中、分散)采購計劃調整表
(可登錄:www.ccgp-guangxi.gov.cn下載)
2.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
(可登錄:www.ccgp-guangxi.gov.cn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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