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及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財庫[2001]4號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辦、廳、局,各有關單位,各市、行署財政局:
為強化我省政府采購資金收支管理,規范財務會計核算,促進政府采購工作健康發展,我廳制定了《山西省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及核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附件:
山西省政府采購資金管理及核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資金收支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及預算會計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用財政性資金以及采購單位自籌資金進行采購活動的資金財務管理。
第三條 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第四條 政府采購支出,包括支付給供應商的資金和支付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手續費。
第二章 資金收付
第五條 財政部門開設“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統一結算政府采購資金,進行專賬核算。
第六條 財政部門將列入采購預算的財政性資金按采購計劃,分期劃入“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采購機關自籌的采購項目資金,應在開標前10日,足額劃入“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
第七條 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按照采購合同或委托協議的約定,分期或一次性直接支付給供應商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八條 采購項目經驗收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應商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期間,采購單位如需使用,需經有關部門批準部分驗收使用,財政部門將視驗收情況支付相應的部分款項。
第九條 集中采購項目合同發生糾紛時,在糾紛未解決前,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支付該合同采購款項。
第十條 集中采購項目由集中采購機關憑政府采購委托通知書、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協議、采購項目驗收報告書、供應商開具的發票(收據)以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到財政部門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一條 采購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全部或差額部分采購資金后,采購單位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資金付款通知單》辦理有關會計事宜。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十二條 財政總會計的核算
一、財政總會計將采購預算資金劃入“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預算內資金:
借:一般預算支出——XX類——XX款
貸:國庫存款
預算外專戶資金:
借:一般預算支出一XX類一XX款一X單位
貸:銀行存款
二、采購結束后從“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中退回節約資金時,根據實際收回資金資金作相反會計分錄。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的會計核算
一、采購資金專戶收到各項采購資金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預算內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一國庫
預算外專戶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預算外專戶——XX單位
單位自籌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一XX單位一XX項目
二、從采購資金結算專戶支付供應商或中介機構合同款項資金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預算內資金:
借:暫存款——國庫
貸:銀行存款
預算外資金:
借:暫存款——預算外專戶——XX單位
貸:銀行存款
單位自籌資金:
借: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貸:銀行存款
三、采購項目完成后,從采購資金結算專戶將節約的各項資金按原渠道退回時,根據實際退回金額作如下賬務處理:
退回國庫:
借:暫存款——國庫
貸:銀行存款
退回專戶:
借:暫存款——預算外專戶——XX單位
貸:銀行存款
退回單位:
借:暫存款——XX單位——XX項目
貸:銀行存款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的會計核算
一、采購單位將自籌資金劃入“政府采購資金結算專戶”時,作如下賬務處理:
行政公檢法司機關會計記:
借:暫付款——政府采購資金款
貸:銀行存款
事業單位會計記:
借:其他應收款——政府采購資金款
貸:銀行存款
二、采購項目完成后,單位憑財政部門開具的《政府采購資金付款通知單》及有關原始資料作如下賬務處理:
(一)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內資金,各單位根據《政府采購資金付款通知單》載明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行政公檢法司單位:
借:經費支出
貸:撥入經費
事業單位:
借: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二)采購資金屬于財政預算外資金,各單位根據《政府采購資金付款通知單》載明金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行政公檢法司單位記:
借:經費支出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事業單位記:
借:事業支出
貸:事業收入
(三)采購資金屬于采購單位自籌資金,各單位根據《政府采購資金付款通知單》載明金額按現行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四)屬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同時記: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三、采購項目完成后,采購單位收到財政部門退回的自籌資金節約余額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行政公檢法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暫付款——政府采購資金款
事業單位: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政府采購資金款
四、采購進口物品,如需用外匯資金付款的,由財政部門根據核準的采購計劃、中標通知書、采購合同、經批準的外匯額度等資料,將應配套的人民幣劃入采購單位賬上,由單位根據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幣兌換手續,有關資金的支付、賬務處理按原辦法辦理。
五、年終,行政、事業單位將政府采購支出與本單位正常開支的經費支出一并向財政部門編報決算。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財政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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