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在《行政許可法》中對辦理行政許可作出了一般性的規定,其次還有關期限的延長和扣除問題。以下就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
1、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3、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5、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1、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于20日的審查期限。
2、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準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
1、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并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于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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