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麗娜、通訊員任宣報道:建設工程質量,牽涉千萬人的安全。在它的管理上,政府到底是應該“多做點”還是“少做點”?28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立法論證會,7名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和建設工程領域專家對修訂草案修改稿需要重點研究的有關制度進行了論證。
《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是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按照新的立法機制規定審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也是立法咨詢專家隊伍組建后第一次集中就一部法規開展論證。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員陳偉雄表示,論證會是提高立法質量,增強立法效果的重要環節,肩負著為立一部良法提供智慧的責任,并將綜合研究專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論證報告。
本次論證會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授權規定的合法性,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主要環節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誠信制度、工程質量實施分階段驗收等問題開展論證。
專家觀點
“許可”取消來了“備案”
專家普遍認為,目前建設主管單位在建設工程上行政干預過多。
立法咨詢專家張偉群表示,要簡化行政審批,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不能為了加強監管,而隨意增加行政許可。
立法咨詢專家顏雪明表示,立法應當摒棄行政機關主導的模式,避免把立法變成行政機關擴大權力、干預市場的工具。他認為,條例中強制性的招標和監理制度、資質制度等,都體現了政府對于建設工程質量過多的行政干預。“我們現在規定的行政監督管理,實際上沒有改善建設工程質量,反而催生了尋租行為。我認為現在政府需要做的是減少不正當的管制和干預”。
簡政放權、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減少行政干預,代表著當下立法的方向。但是顏雪明提出,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行政機關不甘心權力旁落,又通過形形色色的備案審核制度,把法律已經廢止的許可權變相保留了下來,“許可取消了增加了備案,現在很多地方搞備案制,變得比過去還糟糕。過去是政府負責驗收,現在政府不驗收了,只負責備案。但是它有權力不給你備案,結果是,權力沒放,過去需要承擔的驗收責任也沒有了。”
誰來監管“監督機構”
條例中的一大改變是,擬成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于這一新機構的設置,立法咨詢專家、全國人大代表吳青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工程質量的監督,已經有合同的約束,有很多相關的條例和部門在監管了,是不是還需要成立一個新的機構?”此外,條例還賦予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小的權力,“擁有這樣的權力,卻沒有對這一機構的‘出身’作規定。也就是具有什么樣的資質、符合什么條件可以成為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沒有寫。這在今后會造成很大的問題。”
吳青還認為,誰來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也會是一個問題。“中止竣工,是很大的權力。如果這個機構不依法依規辦事,或者用這一權力向施工方、建設方尋租,誰來監管它?一旦工程質量在該機構的監督下仍然出了問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些都需要明確,否則就留下了腐敗的空間”。
“委托”比“授權”更適宜
在論證建設主管單位是否該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行政授權的問題上,立法咨詢專家林振華認為,應由建設主管部門采取行政委托較之授權更為適宜。“直接給予建筑工程監督機構授權,賦予質監機構行政職權,涉及到行政賠償時,質監機構恐怕承擔不了賠償責任,在訴訟案件上難以保障公民的利益”。
立法咨詢專家張偉群也表示,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權的區別很大,行政授權從法定依據、后果、方式上都不同,授權是給予行政主體的職權,被授權方將獨立承擔法律后果,委托則還是以行政機關名義來行使,責任仍由行政機關承擔,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上不具備授權條件。
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 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如果您發現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同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