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即各方媒體、業界人士討論話題主要集中在,為何哈爾濱工商局道外分局檢測不達標,蘇泊爾聲明回應產品檢測沒問題?
記者帶著這樣的疑問,經過深入查訪,將了解到的事件原貌復原如下:
2009至2010年,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多次委托黑龍江省五金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對包括蘇泊爾在內的國內十幾家不銹鋼炊具制造商生產的不銹鋼明火炊具產品進行檢測。【檢測機構依據QB/T 1622.5-92《不銹鋼器皿 鍋》標準出具了黑五電質監檢字(2008)第2837號等系列檢測報告。】這份檢測報告顯示,蘇泊爾被檢測產品衛生安全理化指標均符合QB/T 1622.5-92《不銹鋼器皿 鍋》的衛生要求,但材質不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2011年8月30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再次委托黑龍江省五金電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了蘇泊爾不銹鋼系列產品。檢測機構依據GB9684-198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詳見附件4)出具了黑五電質監檢字(2011)第1182號等共計55份檢測報告。該系列報告顯示蘇泊爾被檢測產品衛生安全理化指標均符合GB9684-1988《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衛生要求,但材質不符合該標準的要求。
蘇泊爾新聞發言人張麗萍向記者表示,在上述檢測期間,蘇泊爾一直就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所依據的檢測標準適用提出了不同理解,并多次與行業專家、檢測機構及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就相關標準中與材質有關的條款含義做了討論、溝通。“由于與哈爾濱工商局道外分局的對標準理解存有爭議,目前我們也在與國家衛生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溝通,提請主管部門給出權威解釋。
討論的核心在于,蘇泊爾認為,國家《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9684-1988)規定“各種存放食品的容器和食品加工機械應選用奧氏體不銹鋼(1Cr18Ni9Ti,0Cr19Ni9,1Cr18Ni9)”括弧中列出的三種牌號的不銹鋼板材是對“奧氏體不銹鋼”的舉例說明,蘇泊爾使用了國家承認標準牌號的奧氏體不銹鋼,生產的不銹鋼系列產品在材料認定上就應當被判合格。哈爾濱市工商局道外分局及其委托的檢測機構則認為,不銹鋼食具容器只能使用該標準括弧中列出的三種牌號的材質,否則就是不合格。
為了驗證雙方說法和對現行不銹鋼板材的牌號相關的爭議,記者查閱了衛生部2010年10月22日公示的“衛生部監督局關于公開征求《不銹鋼食具容器》等38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意見的函”,以及隨該函公示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食具容器》(征求意見稿)及征求意見稿的編制說明,其中確有相關表述:考慮到用于生產不銹鋼食具容器的不銹鋼鋼板型號分類方法發生改變,不銹鋼鋼板型號種類較多,且今后還會不斷增加的實際情況,修訂后的新標準取消對不銹鋼型號的有關規定,不再具體列明不銹鋼的牌號,而是僅僅規定食具容器應選用耐腐蝕性較好的奧氏體型不銹鋼、奧氏體?鐵素體型不銹鋼、鐵素體型不銹鋼。
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蘇泊爾作為炊具行業領導品牌,炊具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一直保持國內領先。此次蘇泊爾發生的“質量風波”應屬于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媒體、輿情誤讀,但對中國目前不銹鋼產品領域的標準適用問題是個很好的提醒,或許可以催生新標準的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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