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06]14號)和《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現就做好2006年中直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 中直機關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必須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直采購中心)統一組織實施,不得以項目特殊或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為名,自行采購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因特殊情況不能委托中直采購中心代理采購的,應征求中直采購中心意見后,報財政部審批。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分散采購項目,可以委托中直采購中心采購。
(二) 政府采購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12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為200萬元以上),必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確因特殊情況變更采購方式的,各單位要按照規定向財政部提出審批申請。
(三) 各單位委托中直采購中心的采購項目,應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認真編報政府集中采購計劃
(一) 各單位要按照財政或財務主管部門批復的2006年預算,抓緊制訂年度政府集中采購計劃(格式見附件),于6月底前提交中直采購中心。計劃中應明確采購項目、使用單位、數量規格、時限要求、采購資金落實情況等內容。采購計劃提交后,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改變。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在項目實施前30個工作日內,向中直采購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二) 已納入中直采購中心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和限額以內的采購項目,各單位不再編制政府集中采購計劃,可直接向中直采購中心確定的供應商聯系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之外,且未編報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的臨時性急需采購,以及追加預算的項目采購,各單位可直接委托中直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三、嚴格執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制度
(一) 2006年,各單位(含所屬京內京外預算單位)可通過協議供貨方式采購的貨物有: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服務器、掃描儀、傳真機、投影儀、多功能一體機、網絡交換機、攝影攝像器材、電話機、復印紙等。凡單次或批量采購預算金額在120萬元以內的,由各單位登陸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進入中直機關協議供貨網上交易系統,查詢所需貨物,并直接與有關協議供貨商聯系供貨;超過120萬元的,各單位須按規定委托中直采購中心另行組織公開招標采購。
(二) 2006年,各單位(含所屬京內預算單位)可通過定點采購方式采購的項目有:辦公家具、分體式空調、車輛保險、車輛加油、車輛維修、印刷項目、會議服務等。各單位可直接在中直采購中心公開招標確定的2006年度供應商范圍內采購。其中,辦公家具、分體式空調項目采購預算金額超過50萬元的,各單位必須委托中直采購中心另行組織采購。
(三) 未納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托中直采購中心另行組織采購。各單位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范圍之外進行采購的,應報經財政部國庫司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認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購的后續工作
(一) 各單位對采購結果應及時確認,不得隨意改變,并在中直采購中心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 要加強對中標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驗收工作。各單位在驗收過程中發現質量、規格數量、服務等與合同要求不符時,應當場提出,并簽署書面驗收文件,同時依照采購合同約定,直接追究供應商的法律責任。對于大型或技術復雜的采購項目,可以組織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三) 各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按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屬于國庫集中支付的采購項目,及時向財政部申請支付。
(四) 各單位對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的供應商,可按合同的違約條款直接進行處罰。發生爭議的,可由中直采購中心協調解決,未能解決的,可向財政部國庫司反映。
五、切實加強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 各單位要樹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購觀念,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中央單位2005年政府采購工作會議和中直機關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會議精神,規范政府集中采購行為,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做到組織領導到位、人員管理到位、政策落實到位、監督檢查到位。
(二) 各單位應明確一名領導同志分管政府采購工作,并明確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的匯總編制、內部協調組織、采購資金管理等工作。請各單位將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領導、機構和人員名單,于5月底前書面送中直采購中心。
(三) 中直機關的政府采購活動,要自覺接受財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保證政府采購事業的健康發展。中直機關采購中心要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規范、高效地為各單位做好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
(四) 各單位和中直采購中心要組織政府采購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政府采購法》及相關的法規和政策,切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潔自律教育和業務培訓,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業務水平,使中直機關政府采購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附:《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2006年4月18日
附件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政府集中采購計劃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萬元
使用單位 |
采購項目 |
資金來源情況 |
需求 |
建議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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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計量 |
單價 |
采購 |
合計 |
預算 |
單位自籌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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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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