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4月12日)
序 言
本協議各締約方(以下簡稱“各締約方”)
考慮到各國部長在1973年9月l4日《東京宣言》中一致認為:關稅和貿 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總協定”)的綜合性多邊貿易談判的目的之一應當是 減少和取消非關稅措施,或者在這種做法不合適時,減少或取消這些措施 對貿易的限制性和破壞性的影響,使這些措施受到更有效的國際紀律約束 .
考慮到各國部長還一致認為,談判的目標應當保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 貿易中的額外利益,以及各國部長認識到,在可行和適當時,實施差別措 施的重要性,即向它們提供特殊的、更優惠的待遇。
認識到為達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目標,實施經濟發展規則和政 策,以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平,考慮到它們的國際收支狀況,發展中國家需 要采取商定的差別措施。
考慮到各國部長在《東京宣言》里認為,應當特別重視發展中國家中 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情況和特殊問題,并強調需保證這些國家在談判期 間采取的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一般或具體措施方面得到的特殊待遇。
認識到在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需要設立一個共同 議定的有關權利義務的國家規定,以期實現世界貿易的更大自由化和擴展 ,并改善指導世界貿易的國際體制。
認識到不應當針對國內外產品和國內外供應者來擬訂、采納或實施政 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以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者,但不得歧視 國外產品或供應者。
認識到規定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的透明度是合適的 .
認識到需要制定有關通知、協商、監督和爭端解決的國際程序,以保 證公正、及時、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定,并盡最大可能保持權利 和義務的平衡。
茲一致協議如下:
第一條 適用范圍
l.本協議適用于
(1)有關屬于本協議各實體①產品采購的任何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 .如與提供產品有關的勞務價值不超過產品本身的價值時,則包括有關產 品的勞務,但不包括勞務合同本身的價值。
(2)價值在15萬特別提款權或15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任何采購合同②。 但不應當為使用同價值低于15萬特別提款權而將采購需要分開來。如果為 一種產品或同類產品的單項采購需求簽訂一個以上的合同或分成幾部分簽 訂合同,那么在首次合同以后12月內的這些分合同的價值應為本協議適用 的基礎。
(3)其采購程序和措施關于受締約方直接或實質上控制的實體和其他指 定的實體采購的現行程序和措施,本協議只適用附件一的實體名單及其后 續的實體,但以已批準、修訂或修正者為限。
2.各締約方應將本協議的宗旨、原則和規則,特別是國民待遇及非歧 視規則通知其不屬于本協議的實體和在其領土范圍內的區域和地方政府及 機構的實體,并提請它們注意政府采購自由化的全面利益。
第二條 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
1.關于本協議包括的有關政府采購的一切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 各締約方應立即無條件地向來自另一締約方海關轄區(包括自由區)的產品 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優惠待遇不得低于
(1)向國內產品的供應者提供的待遇;
(2)向任一其他締約方的產品和供應者所提供的待遇。
2.第l款規定不適用于進口關稅以及所征收的進口或與進口有關的各 種費用,征收這種關稅和費用的方法,以及其他進口條例和手續。
3.各締約方對為本協議規定的政府采購目的而從其他締約方進口的產 品不得實行原產地規則,因為這種規則區別于一般貿易過程中以及進口時 對從同一締約方進口的同類產品所實行的原產地規則。
第三條 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
目 標
1.各締約方在實施和執行本協議時,應當根據本條規適當地考慮發展 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以下的發展、資金和貿易要求:
(1)保障國際收支平衡,保證有足夠的儲備來執行經濟發展方案;
(2)促進國內工業的建立或發展,促進農村或落后地區的小型工業和家 庭手工業的發展,以及其他經濟部門的發展;
(3)凡完全依賴或實質上依賴政府采購的工業單位,均予以支持;
(4)通過向總協定各締約國提出并征得他們同意的發展中國家間區域或 全球安排來鼓勵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
2.在符合本協議規定的情況下,各締約方牢記最不發達國家和經濟發 展水平低的國家的特殊問題,在擬訂和適用影響到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 和程序時,促進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增長。
適用范圍
3.為了保護發展中國家能夠在符合其發展、資金和貿易需求的條件下 遵守本協議,在討論適用于本協議規定的發展中國家實體名單時,應適當 考慮本條第1款所列的目標。發達國家在擬定適用于本協議規定的實體名單 時,應盡可能列入購買與發展中國家出口有利害關系的產品的實體。
議定的排除適用
4.發展中國家可同參加本協議談判的其他國家商談,共同確定將其實 體名單中的某些實體或產品排隊適用國民待遇規則,但要考慮到每一實體 或產品排隊適用國民待遇規則,但要考慮到每一實體或產品的特定情況 .在進行此種談判時,應適當地考慮本條第1款(1)、(2)、(3)項的規定。 參加本條第1款(4)項提到的發展中國家間區域或全球性安排的發展中國家 也可談判將其實體名單中的某些實體的產品排除適用國民待遇規則,但要 考慮到每一實體或產品的特定情況,特別要考慮到有關區域或全球性安排 方面規定的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尤其是要考慮到屬于共同工業發展規劃 范圍內的產品。
5.在本協議生效后,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資金的貿易需要,發 展中締約方可按照本協議的第九條第5款關于修改其實體名單的規定,修改 其實體名單,或可要求該委員會允許將其實體名單中的某些產體或產品排 隊適用國民待遇規則,但要考慮到每一實體或產品的特定情況,并適當考 慮上述第l款(1)至(3)項的規定。發展中締約方在本協議生效后,還可根據 它們參與發展中國家間區域或全球性安排,要求該委員會允許將其實體名 單中的某些實體或產品排隊適用國民待遇規則,但要考慮到每一實體或產 品的特定情況,并適當考慮上述第l款(4)項的規定。發展中締約方每向委 員會提出修改實體名單要求時,應附上供該委員會審議這些要求時所需的 有關文件或資料。
6.上述第4款、第5款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正后,應適用于協議生效后加 入的發展中國家
7.上述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提到的議定排除適用問題,應根據本條 第l3款規定予以審查。
對發展中締約方的技術援助
8.發達締約方應在接到請求時,向發展中締約方提供它們認為合適的 一切技術援助,以解決這些國家在政府采購方面的問題。
9.在發展中締約方之間的非歧視原則基礎上提供的這種援助,尤其應 與下列問題有關:
(1)解決有關簽訂具體合同的特定技術問題;
(2)提出請求的締約方與另一締約方同意在這種援助范圍內處理的任一 其他問題。
資料中心
10.發達締約方應單獨或聯合建立資料中心,以響應發展中締約方取 得下列有關資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 施,業已公布的擬議中的采購通知,屬于本協議的實體地址和已購或將購 產品的性質和數量,包括有關期貨投標的現有資料。該委員會也可建立一 個資料中心。
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待遇
11.考慮到東京宣言第6款規定,對最當達締約方和原產地在這些國家 的產品供應者,應參照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一般或特殊措施給予特 殊待遇。各締約方也應對非締約方的最不發達國家供應者連同原產地在這 些國家的產品,給予本協議的優惠待遇。
12.發達國家締約方在招標和選擇可能同發達國家實體以及最不發達 國家供應者有關的產品時,應根據要求向最不發達國家可能的投標人提供 他們認為適當的協助,同樣應協助他們遵守屬于擬議中的采購產品的有關 技術規則和標準。
審 查
13.該委員會應每年審查本條的實施情況和效果,交每隔三年應根據 各締約方提供的報告對本條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大審查、以便評定這一條 的效果。作為每三年審查的組成部分和為了最大限度地實施本協議的各項 規定,特別是其中的第二條規定,該委員會應考慮到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發 展,資金和貿易狀況,審查本條第4款至第6款規定的排除適用是否需要修 改或延長。
14.按照第九條第6款規定,在進行另一輪談判時,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應根據其經濟、資金和貿易狀況,審議擴大其實體名單的可能性。
第四條 技術要求
1.擬訂、采納或適用說明所購產品特征的技術要求,諸如質量、性能 、安全度、試驗及試驗辦法、符號、術語、包裝、商標及標簽,采購實體 規定的合格證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給國際貿易設置障礙,也不得在實際上 給國際貿易設置不必要的障礙。
2.如果合適的話,采購實體規定的技術要求,
(1)應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設計方面的;
(2)應以國際標準、國家技術規定或公認的國家標準為依據。
3.除非無法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要求,或有“相當于”這類措辭, 否則不應要求或提及商標或名稱、專利權、設計或型號、具體的原產地或 生產者。
第五條 投標程序
1.各締約方應保證其實體的投標程序符合下述各項規定。根據本協議 宗旨,對公開投標程序有興趣的供應者均可投標。根據本協議宗旨選擇性 投標程序就是在符合本條第7款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由實體邀請的供應 者進行投標。一協議的宗旨,單獨投標程序就是只有在符合下述第15款規 定的條件下,由實體與各供應者個別聯系進行。
供應者資格
2.各實體在審查供應者資格時,不應在外國供應者之間或本國和外國 供應者之間進行區別對待。資格審查程序應符合下述規定:
(1)參加投標程序的條件應及早予以公布,使有興趣的供應者能夠著手 進行資格審查程序,并在與采購過程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條件下完成資格 審查程序;
(2)對供應者參加投標所要求的條件,除查驗資格證件外,還包括資金 擔保、技術資格和確定供應者的資金、商業和技術能力所需的資料。這些 條件均不得對本國供應者寬而對外國供應者嚴,并在外國供應者之間不得 區別對待。
(3)供應者資格審查過程及所需時間均不得用來防止外國供應者進入供 應者名單,或防止外國供應者進入為某一特定擬議采購而在審議的供應者 名單。各實體應承認符合參加某一特定擬議采購的國內外供應者都是合格 的供應者。對于要求參加某一特定擬議采購活動的供應者,雖尚未通過資 格審查,但只要有足夠時間完成資格審查程序者,也應予以審議;
(4)持有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各實體應保證申請投標的合格供應者在 不太長的時間里被列入名單;
(5)對業已提出申請成為合格供應者的供應者,各有關實體應將有關決 定通知他們。凡由各實體列入固定名單的合格供應者也應獲得有關此類名 單的終止或從名單上除名的通知;
(6)上述(1)至(5)項并不排除因破產或假申報而拒絕任一供應者參加, 只要此種行動符合本協議的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規定。
擬議中的采購通知和投標證書
3.各實體應在附件二所列的適當刊物上公布每一擬議采購的通知。該 通知應是對公開或有選擇地參加投標程序者的一種邀請。
4.每一擬議中的采購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分合同中所供應的產品或擬購產品的性質與數量;
(2)程序是公開的還是選擇性的;
(3)交貨日期;
(4)提出被邀投標申請或供應者名單的資格審查,或接受投標的地址和 期限,以及他們必要使用的一種或多種語言。
(5)簽訂合同和為索取說明書及其他證書所需資料的實體地址;
(6)要求供應者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要求,資金擔保和資料;
(7)為投標證書應付款項的金額和條件。
實體應以總協定所規定的一種正式語言公布擬議購買的通知摘要,該 摘要至少應包括下列幾項:
(1)合同主旨;
(2)提交投標或被邀投標申請的期限;
(3)索取有關合同證書的地址。
5.為確保選擇性投標程序的最有效的國際競爭,各實體在與采購制度 的有限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對每一擬議中購買,都應最大限度地邀請國 內外供應者參加投標。各實體應以公正和非歧視性的方式選擇供應者參加 投標程序。
6.(1)關于選擇性投標程序,持有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實體每年應 在附件三所列的一種刊物上公布下列通知:
a.所持名單的細目,包括項目、通過名單及購買的有關產品或產品類 別;
b.可能的供應者為列入名單而需滿足的條件及有關實體逐一核實這些 條件的方法;
c.名單的有效期及展期手續。
(2)持有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實體可從列入名單中挑選將受邀參加投 標的供應者。進行挑選時,應考慮到使名單上的供應者機會均等。
(3)在公布上述第3款的通知以后,如未經資格審查的供應者要求參加 某一特定的投標,該實體應立即開始進行資格審查。
7.要求參加某一特定擬議購買的供應者應準予投標并應予以考慮,但 對于未經過資格審查者,應有充分時間來履行本條第2款至第6款規定的資 格審查程序。準予參加投標的額外供應者的數目應以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 為限。
8.在公布擬議購買通知之后而在通知或投標證書指明的浚或接受投 標日期之前,如有必要修改或重新公布該通知,則修正案或重新公布的通 知的發行范圍應與據以修改的原文件的范圍一樣,給予一個供應者有關某 一特定擬議購買的任何重要資料,亦應同時給予所有其他供應者,使他們 有充分時間來研究此種資料并做出反應。
9.(1)規定的期限應使國內外供應者有足夠的時間在投標程序截止前 準備和提出投標。在決定這類期限時,各實體應按照其合理需要考慮下達 各種因素:所擬議購買的復雜性,預計分合同的范圍,從國內外各地郵寄 投標的正常時間。
(2)按照各實體的合理需要,任何傳遞日期應考慮從各供貨地點運輸貨 物所需的正常時間。
10.(1)進行公開投標的期限應從本條第3款所提及的公布日期算起, 絕不可少于30天。
(2)關于不包括使用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選擇性投標程序,接受投標 的期限絕不可少于從首次發生邀請投標之日起30天。如首次發出邀請投標 日期同第3款提及的公布日期不一致,這兩個日期絕不可少于30天。
(4)上述(1)、(2)、(3)三項所提及的期限在下述情況下可以縮短;或 者由于實體以充分根據證明了緊急情況,不可能按該期限執行,或者在第 二次或隨后的通知中涉及到在本條第4款意義范圍內的分合同問題。
11.在投標程序中,如某實體允許以幾種語言提出投標,則其中一種 語言應是總協定的正式語言之一。
12.向供應者提供的投標證書應包括使他們能夠提出答復投標所需的 一切資料,如:
(1)寄送投標的實體地址;
(2)要求寄送補充資料的地址;
(3)提出投標和投標書必須使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
(4)接受投標的截止日期和時間以及接受投標的期限;
(5)開標時受權在場的人員開標的時期、時間和地點;
(6)對供應者提出的任何經濟和技術要求,資金擔保以及資料或證書;
(7)所需產品或任何必備條件的完整說明,包括技術要求、產品應具備 的合格征、必要的圖樣、圖紙和說明書;
(8)簽訂合同的標準,包括價格以外的任何因素,即估價投標時要審議 的因素以及估價投標價格時的費用因素,如運輸、保險的檢驗費用,如系 外國產品還要考慮關稅和其他進口費用、捐稅和付款貨幣;
(9)付款條件;
(10)任何其他條件。
13.(1)進行公開投標程序時,各實體應在參加此程序的任一供應者的 請求下提供投標證書,并應對有關證書解釋的任一合理要求迅速答復。
(2)進行選擇性投標程序時,各實體應在要求參加的任一供應者的請求 下提供投標證書,并應對有關證書解釋的任一合理要求立即答復。
(3)各實體應對參加投標程序的供應者提供有關資料的任一合理要求立 即答復,其條件是,此種資料不會使該供應者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處于優 于其競爭者的地位。
提供投標、接受投標、開標的簽訂合同
14.提供投標、接受投標、開標和簽訂合同應符合下述規定:
(1)投標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直接提供或通過郵寄。如準許使用電傳、 電報或傳真電報時,則投標必須載有為投標所必需的全部資料,特別是投 標人提出的明確價格以及投標人同意投標邀請的一切條件和各項規定。投 標必須立即用信件或通過電傳、電報或傳真電報的簽署副本加以證實。不 允許以電話提出投標。凡電傳、電報、傳真電報內容與逾期收到的任何證 書相出入或相抵觸者,應以電傳、電報或傳真電報為準;參加選擇性投標 程序的請求可用電傳、電報或傳真電報提出;
(2)在開標和簽訂合同之間,不得因給予投標人改正由于粗心造成錯誤 的機會而產生任何歧視性做法;
(3)如果完全是由于實體處理不當而造成耽擱,致使投標證書所指定的 辦事機構逾期收到投標,則供應者不應受罰。如有關實體的程序有此規定 ,也可在其他例外清況下審議這些投標;
(4)由各實體按公開投標和選擇性投標程序所征得的一切投標,應根據 保證正常開標和可得到開標資料的程序和條件,予以接受和開標。接受投 標和開標也符合本協議的國民待遇和非歧視規定。為開標計,各實體應制 定與上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和有關公開投標程序的規定;此時,投標人,或 其代表,或與購買過程無關的適當、公正的證人亦應在場。開標報告應以 書面擬定。該報告產體的政府當局支配,由該實體保存,以便必要時根據 本協議第六條和第七條的程序規定予以使用;
(5)為在審議時獲準,一項投標在開標時必須符合通知或投標證書的主 要要求,并且只有符合投標條件供應者方可投標。如果某一實體收到一項 比所提供的其它投標條件異乎尋常低的投標,它可要求投標人保證遵守參 加投標的各項條件,并能履行合同的條件;
(6)除非某一實體根據公眾利益決定不簽發合同,否則該實體應與投標 人訂閱合同。因為已確信該投標人能完全履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標不論是 從國內還是從國外產品來說都是最低的投標,或者按照通知或投標證書規 定的具體估價標準都被確認是最有利的投標;
(7)按照通知或投標證書所規定的具體估價標準來估價,如果沒有一項 投標看來是明顯的最有利的投標,則該實體在隨后的談判中應對一切參加 競爭投標給予同等考慮和待遇;
(8)如果供應者提供低銷性采購機會或類似條件時,各實體通常不應簽 訂合同。在少數情況下,如果這些要求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各締約方 應將抵銷限制在合同價值比例內,并且不得使一締約方的供應者牌比另一 締約方供應者有利的地位。技術許可證通常不作為訂閱合同的條件,但需 要技術許可證的情況應盡量少,并不得使一締約方的供應者處于比另一締 約方供應者有利的地位。
單項投標的運用
15.上述第1款至第14款關于公開和選擇性投標程序的規定不一定適用 下述情況,條件是不用單項投標來最大限度地避免競爭,或者作為在外國 供應者間進行歧視的手段,或作危護國內生產者的手段:
(1)在對一項公開投標或選擇性投標無人投標時,或者當提供的投標有 串通情況或符合投標的主要要求,或者由不符合本協議的參加條件的供應 者所提出時,但條件是首次投標要求供應者未構成對所訂立合同的實質性 修改;
(2)對于藝術品,或與保護專有權(如專利權和版權)有關的原因,當產 品只能由一個特定供應者供應,且沒有合理的選擇或代用品時;
(3)只要是必不可免的,由于發生該實體預想不到的極力緊急的情況, 用公開投標或選擇性投標程序未能及時取得產品時;
(4)如一實體由于更換供應者而被迫購買不符合現有設備替換要求的設 備,則應要求原供應者補充交貨,用以替換現有設備或裝置的部件,或用 以擴充現有設備和裝置;
(5)當一實體為進行研究、實驗或初步研制等目的而購買的原型或首件 產品時。而這些產品是應實體請求在某一合同期內某一合同而生產出來的 時候。當此種合同已履行完畢,續購產品應按本條第l款至第l4款規定辦理 ③。
16.對根據本條第15款規定而簽訂的每一合同,各實體均應寫出一份 書面報告。每一份報告均應寫明購買實體的名稱,所購貨物的價值和種類 ,原產地國,并說明本條第15款中的生效條件。此報告應供負責有關實體 的政府當局支配,由有關實體保存,以便必要時按本協議第六條和第七條 程序規定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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