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
川財采〔2012〕31號
各市(州)財政局,各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贫龋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我廳對《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川財采〔2006〕24號)進行了修訂,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四川省財政廳
2012年11月20日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碇贫龋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評審專家?guī)臁保┑慕ㄔO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guī)斓慕ㄔO和管理應遵循“統(tǒng)一標準,信息共享,管用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評審專家?guī)煊伤拇ㄊ∝斦d統(tǒng)一建設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五條 評審專家?guī)斓脑u審品目設置由四川省財政廳以財政部確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為基準,結合四川省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第六條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的選聘和日常管理應通過評審專家?guī)鞂崿F(xiàn)。
第七條 評審專家?guī)鞂iT用于四川省政府采購活動的開展。
第八條 評審專家?guī)旄鶕枰O置評審專家?guī)炀W絡終端(以下簡稱“網絡終端”),用于評審專家抽取。網絡終端應設立在財政部門,其設立應由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四川省財政廳同意。
第九條 設立網絡終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實現(xiàn)“管采分離”,且財政部門單獨設立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
(二)固定的辦公場所,且配備專門的監(jiān)控系統(tǒng)、連接互聯(lián)網的計算機、打印機、固定電話以及評審專家抽取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網絡終端的財政部門,其業(yè)務分管領導為網絡終端負責人。網絡終端應安排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網絡終端的日常維護和評審專家抽取。
第十一條 網絡終端安全管理制度由四川省財政廳統(tǒng)一制定。各網絡終端應將安全管理制度公開。
第十二條 網絡終端應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抽取評審專家。未按規(guī)定抽取的,四川省財政廳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改正、暫停或者關閉網絡終端;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網絡終端應對評審專家抽取的資料進行歸檔備查。歸檔內容包括專家抽取操作的監(jiān)控信息、《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使用申請表》、《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回避表》、參加抽取的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和采購人監(jiān)督工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單位介紹信原件。采取選擇性抽取的,還應將《選擇性抽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候選人名單》原件一并歸檔。
第十四條 四川省財政廳依權限通過評審專家?guī)鞂υu審專家進行資格檢驗復審、復核專家申請以及評價處理等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guī)鞈獮樵u審專家提供個人用戶名和密碼。評審專家可以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陸評審專家?guī)爝M行在線請假,查看個人注冊信息和歷史評審記錄,自行維護聯(lián)系方式和評審區(qū)域,以及申請資格檢驗復審、退出專家?guī)臁⒆兏?lián)系方式和評審區(qū)域外的其他個人注冊信息。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妥善保管用戶名和密碼,密碼遺失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評審專家?guī)燹k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或采購人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通過四川省政府采購電子化管理交易系統(tǒng)及時反饋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情況,執(zhí)業(yè)情況將在評審專家?guī)靸扔枰泽w現(xiàn)。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的違法違紀違規(guī)處理結果應在評審專家?guī)煊枰泽w現(xiàn)。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川財采〔2006〕24號)和《關于開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炀W絡終端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川財采〔2007〕27號)廢止。
附件:1.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炀W絡終端申請表 2.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炀W絡終端安全管理制度 點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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