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財購〔2002〕18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局,省直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我廳制定了《河南省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附件:《河南省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政府采購運行規程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含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國內外政府性貸款、贈款)辦理的政府采購,適用于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預算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追加的資金。
預算外資金包括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和經財政部門批準留用的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管理的職能部門(以下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照部門和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各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制度,保證各項政府采購活動按計劃進行。
第五條 采購人單項采購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政府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統稱門檻價)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采購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
原則上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購人對同一采購項目不得采購兩次以上。
第二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六條 政府采購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匯編政府采購計劃,確定并執行采購方式,訂立及履行采購合同,驗收,結算。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是反映采購人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計劃,是部門預算(或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組成部分。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 政府采購計劃,是政府采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和考核的依據。政府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預算金額、資金來源、項目實施時間等。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所屬單位編制詳細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
第十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依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和采購人政府采購計劃,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本級政府采購計劃,確定采購方式,并批復給各采購人。
第十一條 采購人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按照計劃安排的項目實施時間,落實資金,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后,組織或者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在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原則上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對于一些定點服務類項目,通過招標確定定點供應商后,可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代表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
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當事人(甲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采購合同的變更、中止,應當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驗收,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采購人應向供應商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中標供應商根據合同約定提出資金支付申請,經采購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有關文件(包括合同、資金支付申請書、驗收報告、發票等),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和采購(付款)進度由財政國庫部門直接向中標供應商付款。
政府采購資金因特殊情況由單位自行支付的,應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及程序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 納入省級政府采購目錄,且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的政府采購項目,實行招標:
(一)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中適宜招標采購的設備;
(四)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定點服務采購;
市、縣招標采購的金額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于省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的金額標準。
第十九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條 達到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具有以下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
(二)具有從事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培訓的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掌握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自行招標的,應在申報采購計劃的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送有關材料,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自行招標的申請經政府采購管理機關審核不予批準的,采購人應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實施招標。
第二十四條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不得開支招標委托費,不得收取中標服務費,不得擅自提高招標文件的收費標準,有條件的應免費向供應商發送招標文件。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通過招標進行采購的項目,在評定招標結果后,應在指定媒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疑義方可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第二十八條 廢標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擬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事先獲得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購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條 實行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在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六)備案。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將談判紀要及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理由在談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詢價采購,是指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實行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五)備案。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根據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就不同采購人之間的同一類項目,商各采購人同意后,可匯總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活動,采購方式及采購程序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限額標準以下的單項或批量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其中,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應邀請監察部門參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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